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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人不會排外,但卻樂於內鬥內粍 --閱讀人次 : 4682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的規定,金門、馬祖,山地原住民係屬要特別保護(障)的弱勢族群。因為,我們有比較特殊的歷史背景與貢獻,發展條件比台灣是相對的弱勢。所以,憲法「特別」的予以保護,這是立法的原意意旨。(這一段是寫給不懂憲法的讀者釋明的)
二、原住民的警察、行政、文教、戶政等等機關學校,絕大部份聘任原任民用之。難道是原住民排外嗎?不要凡事「逢吳軾子必反」,要用良知與理性去看問題,否則,只有使自已更加的愚昧與無知。
三、言論自由是保障敢對自已言論負責的人,不要躲在牆角用化名,不敢以真名字人,此豈是大丈夫所為?當然你有權利用化名,但總讓人感覺很不好!
四、我愛護我的故鄉馬祖,但我並非排外之意。不懂的人,可以好好的喝杯清水,冷靜理智一下,翻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好好研讀一下,不要濫放厥辭,亂給他人扣帽子,只會顯示自已的無知與愚蠢!
五、金馬人民是否屬弱勢族群,見仁見智,不予爭辯。但憲法增修條文中既已有「明文規定」,我們又何必放棄自已的權利呢?馬祖的立委與議員諸公也該多用功一些,不要怠墯。否則,我會認為你們是無知與失職。真的,多用點心,多用點功。
六、10年前本人依「兵役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應追補金馬自衛隊薪水」,當時無人相信本人的說法。但事後證明本人確實是先知。今天的情況也是一樣,別人,外人是不會管我們的權利,必須要靠我們自已去「依法」爭取的,若干年後,你會看到,我真的是一位「寂寞的先知」。
七、憲法增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如下: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澎湖、金門、馬祖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吳軾子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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