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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書健議員說幾句公道話 --閱讀人次 : 3834 陳書健益原因「反同」議題的質詢上了全國各大電視媒體,尤其是綠媒的強烈抨擊。筆者並不以為全然,特撰本文,以導視聽。
議員在議會有言論免責權,陳書健議員當然勿須負擔任何責任,至於他質詢內容的遣詞用字或許有失當不雅之處,可就此部分表示歉意。
「同婚」已經立法院完成三讀,成為正式的法律,同志可以結婚,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但並不表示,本法不可受公評,任何人對此議題,隨時皆可提出異議和反對的看法。因為,台灣是最高度言論自由的國家,當然有權對任何現行法律表達個人的立場,無庸置疑。
馬祖的民風純樸保守,對於「同婚」議題,提出反對的意見,並由議員在議會質詢督促主管部門予以關注,乃議員的職責和權利。只是陳議員可能過於憂心,誤以為同志們都是很激情的族群,會在大庭廣眾的公開場所做出煽情動作,有礙工序良俗(教壞小孩),一時情急,使用了比較不雅的比喻,似有可檢討的空間,然其堅決反同的立場乃依個人價值觀,並無可苛責之餘地,併此敘明。
陳書健議員擔任縣議員近30年,表現稱職,熱心公益,舉凡地方各種慈善活動,從不落人後,出錢出力,扶貧濟弱,為人謙恭,是一位稱職的議員、善心人士,甚得人尊重。
看到台灣的電子媒體對他因「反同」的發言大肆抨擊,甚至牽拖到說國民黨籍不良議員應與淘汰等字眼……筆者很不苟同,這種對公眾議題用「順我則昌,逆我則亡」的霸凌作法,乃箝制言論自由的作為,毫不足取。
民主、自由、多元、尊重,乃展現我國高度格局的進步象徵,何況是民意代表在議會裡的質詢,更要予以保障。對「挺同反同」之議題,大家都可以自由表達不同的意見和看法,無可厚非,唯應注意措辭和彼此諒解尊重的原則,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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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是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不覺得跟賓拉登只差在使用的手段嗎?
所謂家庭價值觀應該是用來自我要求,不要找小三,包二奶和出入聲色場所,而不是管別人媽媽嫁給誰。
讓同婚組成家庭,保護的不只是同性戀,更是一般異性戀,試想辛苦養育20多年的掌上明珠,因為社會氣氛不接納同性戀,受迫於家長壓力,把你家千金娶進門,卻沒有性生活,不是耽誤妳女兒幸褔嗎?
以下是維基百科關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說明: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為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進行的解釋。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於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為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此次釋憲結果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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