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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四類人亦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閱讀人次 : 1801 林貽祥議員建請將民防自衛隊慰助金增加至5萬元,盼明年實施。筆者非常贊成,同時建議審酌將以下四類當事人及家屬給予適當的慰撫金,以符合轉型正義精神。
筆者於民國72年在馬祖之光月刊所提出的訴求,其實亦包含了這四類的補償,即:
一、參加每年國慶閱兵典禮的男女自衛隊員。
二、1979年之前遭中共砲宣彈擊中的傷亡者。
三、漁民鄉親學生被自己地雷炸死的家屬。
四、1970年之前奉派去大陸從事敵後工作者及其家屬。
因為,上述四類的當事人及因此而犧牲者的家屬,亦等同在「準戰爭狀態」下為國殉難,政府應有義務協助彼等尋求補助追償,給予適當的金錢補償。畢竟,他們都是那個國共戰爭下的無辜被害者,或是為馬祖地區爭取榮譽、犧牲奉獻者,應當給予獎勵或撫恤,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和有功則賞,有害者當恤的人道主義,及最起碼的公平衡理。
西方朔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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