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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點鴛鴦的任用地政局長 --閱讀人次 : 5139 在此波縣政府改制而新任的局處首長中,地政局長由爾元學長擔任,個人認為是極不適當,似有酬庸或亂點鴛鴦的錯置。建議增應縣長重新審酌,另作區處,以免難為爾元學長。
個人對爾元學長過去30年公職生涯的認真負責、操守廉潔,並無疑慮,唯如稅務、法律、地政等皆為專業性較強的部門,當然宜聘與其職務有學歷或專業背景人士任之,如此方能勝任愉快。不必從頭學起,慢慢摸索,,甚或在批示公文、議會備詢、內政部開會或答覆民眾諮詢時不知所云,拙於應對。
土地問題是馬祖最大的民怨之一,過去地政事務所主任們或不專業,或非本地人缺乏同理心,不知苦民所苦,強勢的以對立之官方心態,竭盡所能的「不利於民」的預設偏頗之立場,以駁回民眾請求為樂事,故而涎生不可扼抑的諸多民怨,迄今猶然。
馬資網有多位非常專業又高度熱心的土地爭議之撰文者,我觀彼等對土地法規之熟稔,尤勝土地代書地政士,且彼等無私之胸懷,亟思解決土地民怨之熱忱,每每令人感動。如果其中有符合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建議增應縣長不妨破格延聘為地政局長,以符人民期待。
土地問題涉及馬祖特殊的歷史背景及民法物權篇、土地法、安輔條例....等等非常多的法律、行政命令規章。飾令爾元學長在短時間內搞懂弄清楚,是強人所難,不切實際。試教一個土地法規的門外漢在此刻接任地政局長,也是荒謬失當的。把一個適當的人擺在錯誤的位置上,人才也會成為庸才甚至蠢才,難道這不也等於是糟蹋人才嗎?
適才適所,人職皆宜。非才錯置,人職皆苦。如此草率的任用,只會使得土地問題治絲益棼,民怨更深。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增應縣長,三思再思啊!
西方朔 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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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望去連江縣政府各機關學校現在使用中的土地,例如縣政府本身、縣議會、馬祖酒廠、縣警局、馬祖高中、介壽國中小、中正國中小、仁愛國小、中山國中小、塘岐國小、板里國小、敬恒國中小、東莒國小、東引國中小、各鄉公所及村公所等,都是在戰地政務時期「軍事徵用」而來。今有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還地於民條款,為什麼還要藉勢藉端以莫須有的理由來駁回人民的申請登記案件呢?如此倒行逆施,真是匪夷所思?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
一個眾望所歸的劉縣長,任期過了一半,還在做實習縣長,對還地於民的政見,沒有做任何的宣示,不愧疚嗎?政治還真是高明的騙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啊!
節錄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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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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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1-27 1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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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回顧過去幾年的土地登記事務:
楊縣長任內行政院做了「安輔條例」、「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及「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正;劉縣長這二年可以說一事無成,只有找幾個法匠來拼命「駁回」人民的土地登記案件而已。所以我說「綏生」有情,「增應」無義,應該很貼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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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乃法外之境也.土地問題一再違反程序正義.主政者卻無動於衷.令鄉親不解與不屑
全數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件.造成鄉親莫大的傷害與困擾.做為政績.實在了得!?這是甚麼樣的無能且可惡至極的政府?
官逼民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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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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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資網有多位非常專業又高度熱心的土地爭議之撰文者,我觀彼等對土地法規之熟稔,尤勝土地代書地政士,且彼等無私之胸懷,亟思解決土地民怨之熱忱,每每令人感動。如果其中有符合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建議增應縣長不妨破格延聘為地政局長,以符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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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選 朱大哥=>熱忱&專業 非他莫屬.對馬祖的熱愛、馬祖土地的來龍去脈(馬祖土地的恩怨情仇)、土地法規之專業與熟稔.無人出其左右
我個人是佩服萬分.曾封他為 馬祖土地的勇者 朱大哥當之無愧.連江縣大家長若能屏除己見.聘請他做地政局長或是顧問總監之類的職務(有主導權).個人認為.朱大哥有絕對的專業能力與同理心可為其解決困擾馬祖多年來的土地問題.此乃馬祖鄉親之福啊!同時我也會對連江縣大家長另眼相看、翹起大拇指!!
為才適用是需要智慧與勇氣.這是連江縣政府長久以來最為欠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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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回顧101年2月9日這一天,楊縣長率領縣府主管並邀我參加了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所謂的適用「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作為重辦土地總登記的重要依據。當時楊縣長曾期許地政高官要在一年內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我則耽心縣政團隊的執行力,期望能夠找一個深諳土地法規,勇於任事,有使命感的官員來處理馬祖的土地問題,結果所拖非人,連任也敗北了。現在來到劉氏政權,四年任期已過半,土地問題依舊無解,也不關心,做到什麼程度,也不告訴鄉親,一點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誠意都沒有,鄉親已經不耐久等了,我看在眼裡更是心寒。希望我們的劉縣長振作起來,為民服務。
馬祖資訊網 朱瑞忠 發表時間 : 2012-03-05 wrote:
偶然,在兩年前的一個夜晚,我參加了同鄉會的餐敍,席間有鄉親提出馬祖土地明明是我們馬祖人的,為什麼申請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都是一律駁回,我們實在不甘心,應該要向政府討回一個公道,引起了我研究土地相關法規的興趣,也因此和馬祖土地問題結緣。又因為本人於100年9月份從公務部門退休之後,閒來無事迷上了「馬祖資訊網」,並發表了幾篇對家鄉土地問題的個人粗淺看法,很意外地引起了鄉親的關注;再承蒙楊縣長的關愛,在這次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前夕親自來電,想邀請我一同參與2月9日召開的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期勉共同集思廣義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盡一分心力,只因為個人感覺到楊縣長的誠懇用心,又有堅定的心志想急迫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所以就難以推辭,也就沒考慮到本人已無公務員身分,所學能否擔負如此重任,就爽快答應了縣長的邀約。
我知道這個會議是由行政院政務委員主持,相關部會派出的官員層級都很高,都學有專精,不能夠講錯話,要小心應對,所以在開會的前一天下午接到民政局準備的會議資料之後,就詳細的研讀了各部會的意見,並作了一番整理,也準備了自己對解決土地問題的見解。我知道,縣長非常重視這一次的會議,又約我們這一批與會人員在2月9日的早上10時,到北市和平西路的臺辦處舉開會前會,縣府準備了二個提案,要我們事先討論凝聚共識,縣長也再三叮嚀我們要爭取對鄉親最為有利的「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俾方便鄉親申請土地登記,並要求與會人員分別表示其可行性及議案成功的機率?我回答說:資料準備的很周全,可看出縣府同仁的用心,我持審慎樂觀的態度,並表示我的看法。當然,大多數的縣府官員都表示問題不單純,只能盡力而為,這是一般公務員的心態,我嫌消極了些,但不會覺得意外。
下午2時開會的時刻到了,當主席薛政務委員承泰宣布開會,並表明開會的目的是要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後,就由縣長說明馬祖土地登記的現況、戰地政務時期的時空背景、地政機關成立的經過及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接著開始討論議題,並請各出席機關人員表示意見。
議題一:馬祖地區於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地政機關(單位)成立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及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登記時,是否仍須審查迄至登記完成時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等疑義?提請討論。
議案經過縣長說明之後,讓我感到意外的是平時異議最多,起訴人民最多的國防部及財政部官員都表示尊重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但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都表示要和平繼續占有,現在還在使用,才可申請土地登記。這麼一來案情又陷入膠著,內政部官員就說,有不同意見的機關,如果認為本案窒礙難行,請另提解決方案。縣長則苦口婆心表明,如果這個方案不違法,又可解決馬祖人民大部分的土地問題,希望能夠順利通過,早日落實還地予民;薛主席也說,馬祖地區的問題土地案件和馬祖的人口數相當,顯見並不單純,但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苦民所苦,解決人民的痛苦,希望與會人員能夠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這個議題因為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有不同意見,但縣長的態度讓我感動,我就按捺不住舉手發言,激動的補充了以下幾點意見:
(一)馬祖居民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需要強占的祖先土地,政府自始就沒有讓馬祖人民申請登記,且喪失占有或占有中斷都並非出於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耕作所造成,這既是軍民不爭的事實,就應該要以「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讓人民申請登記,及早還地予民。
(二)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公告受理人民申請地籍測量始於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的這一段期間,而增定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有關還地予民的條文,都在地籍測量公告之後才有,更不可思議的是安輔條例83年增定第14條之1要還地予民,到了87年就廢止,而馬祖地區自89年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就這樣沒有了安輔條例適用,這自然可歸責於政府行政作業的延宕,而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予民,根本就是在欺騙馬祖人民嘛!馬祖人民實在感受不到政府還地予民的誠意。
(三)馬祖地區65年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營區內人民賴以維生的農地,政府並未開放讓人民申請登記,且土地總登記應至少公告二個月,卻只公告了一個月,應公布地籍圖也沒有公布,這明顯是違法的土地總登記,也是政府行政作業上嚴重的瑕疵,白白讓人民失去「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的權利,對馬祖人民亟不公平,本應恢復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四)83年馬祖人民在公告期間申請測量營區內祖傳土地,地政機關都在87年安輔條例廢止之後的89年才撤銷人民的申請案件,通知書寫的是撤銷,還強辯說是人民自願撤回,也沒有核發到場指界,接受調查過的地籍圖,這是挾威權時代的餘威處理公務,沒有發給人民地籍圖,叫人民如何申請登記。
(五)政府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的案件,依法是要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才可以受理的;但是,馬祖地區人民土地,只要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不用證明文件,就可登記變為國有土地了,這樣明目張膽違法濫權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看在眼裡痛在心裡呀!
(六)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要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政府是一體的,很遺憾,從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可看出中央政府太過權謀,整個行政程序反反覆覆,到處看得到違法濫權的行政指導,那有一件人民申請已依法審查通過的登記案件,國防部、或財政部還可以起訴人民,這樣的政府再不求檢討改進,遲早會被人民唾棄。
當我報告完畢,只聽到內政部的座位上傳來一聲說:這個人應該就是部長信箱的網友吧!我沒有回應。但我知道內政部官員已經開始和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溝通交換意見了,過了不久,內政部官員說,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已表示沒有意見。但是,如何執行?怎麼做?請連江縣政府研擬具體作法,報部核備。這個議案就這樣通過了,作成決議內容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接著討論第二個議題:
議題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所定清理得適用安輔條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之認定標準,得否適度放寬?
這個議題看似第一議題的備案(延伸),本人認為格局太小,不適合當議題討論,其提案動機似乎有,沒魚蝦也好的意味,其實地政事務所本身就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的範疇。大概是地政人員太怕事,還是不懂得行政程序,才拿到這個會議上作討論,說真的,在此討論這個議題實在沒有什麼意義,把法令賦予地政機關的權力自己做小了。還好議題一已通過「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這個議題縣政府自身就可以解決,就不再贅述了。
討論完了議題,當主席宣布散會,我才剛要離席,忽然聽到內政部官員對我說:這次的會議如你所願通過議案,你高興了嗎?以後,還要再寫信給部長信箱嗎?我沒有回應,只問了一下旁邊的朱林盛課長說,這個官員怎麼會這樣問我,後來才知道,她是負責部長信箱的承辦人,為了回答我密集的電子郵件,吃了不少苦頭,她一度還想辭去工作呢?所以,這也難怪她有這種情緒性的反應,就原諒她吧!
開完了會,縣長有意留我下來一起晚餐,因為我要回到宜蘭路途稍遠,就婉拒了縣長的好意,一路上我回想著今天所看到的楊縣長,對他疼惜不已,他的表現就好像一個拿著槍,戴著鋼盔,綁緊S腰帶,到第一線去擋子彈的勇士,也像守護祖靈土地的-賽德克.巴萊,他不斷的為鄉親爭取權益,據理力爭,奮戰不懈,我看在眼裡,一度感動的紅了眼眶(至少在鄉親的土地問題上)。我心想,如果馬祖地區的公務人員也都像他一樣,有一顆熱忱服務、犧牲奉獻、親民愛民的心,則馬祖的未來應該有無限的發展空間,不單純只是有夢而已。很可惜他是學醫的,雖然膽識過人,但對行政法學的程序確實生澀了些,馬祖土地要不是地政主任不清理舊案隱瞞了馬祖人民這麼多年,還會有今天的土地問題嗎?現在議案雖然通過了,如果地政事務所還是不做,縣長再不叮緊一點,行政效率還是無法提升,則下一屆的縣長應該會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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