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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張貼者
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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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18 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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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吳軾子 吳軾子的個人首頁: 曹爾忠十大保證  做不到就下台  曹爾忠向馬祖鄉親們鄭重的承諾和保證  一、	世代交替,絕不再參選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了。 二、	絕對不插手介入馬祖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三、	絕對不也從來不曾干涉縣政府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王忠銘縣長作威作福,官僚十足,踐踏民意,非罷免不可! --閱讀人次 : 4084

王忠銘縣長作威作福,官僚十足,踐踏民意,非罷免不可!

田產協會理事長陳儀宇,為了避免尖銳對立,一向秉持「溫良恭儉讓」風塵僕僕的親自回馬祖為民請命,向王忠銘提出五項攸關馬祖人民權益的重大建議(已在前文中條陳,此不再贅述)。不但遭到王忠銘惡意羞辱的拒不接見,今天又在馬祖日報上,非常無知卻極其惡霸的拒絕我們的請求,讓人忍無可忍,不得不展開罷免他的行動。

一、文中稱:田產協會成員缺乏法律素養,不宜擔任訴願委員及調處委員。本人具法學碩士學位,在大學教過憲法,在律所工作近30年。而訴委會主委張龍德,不曾從事過一天的法律實務工作,我跟張龍德的法律學養與功力,孰優孰劣,還用比較嗎?他可以當訴委會(主委),我不夠格擔任(委員)嗎?

二、地政局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係根據地政局的官網首頁所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處機關代碼「371041500A」寫明,均清楚明白的載明,確實是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絕不容狡辯!

三、民國64、65年次,被違法徵召入伍的補償,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29號解釋文,請參酌!確實是失當。且同樣實施戰地政務的金門縣,早已針對該縣64、65年次入伍的役男,全部都發給補償金了。馬祖為何可以蔑視大法官釋憲文,及罔顧金門縣的做法?(55歲以上的補償金之法理依據同上,不再追溯)

綜上,顯見田產協會為爭取馬祖人民合法合憲的權益,均為有所本,法理情兼備,並非無理奢求妄求。身為民選的父母官縣長,應該要站在人民的立場,義無反顧的,排除萬難的,將心比心的為民請命才對。而王忠銘卻反其道的以官僚自居,將正義之士視為刁民,不擇手段的打壓醜化。你以為你是皇帝嗎?你心中還有良知嗎?

警世通言說:
當官的不拿出良心來做,心裡上過不去。拿出天良來做,世路上行不過去。

哲學箴言說:
溝通與說服的盡頭,就是權力的傲漫!權力的傲慢從前門進來時,謙卑的態度就從後門被攆走了。所有人都認同謙卑是美德,但是要他身體力行,卻比登天更難,尤其是握有權力的人。

我要看看,五星級縣長,被人民提案罷免後,他是不是才肯彎下腰來,傾聽民意,尊重民意,踐行民意?

吳軾子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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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村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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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18 17: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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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 wrote:
一、文中稱:田產協會成員缺乏法律素養,不宜擔任訴願委員及調處委員。本人具法學碩士學位,在大學教過憲法,在律所工作近30年。而訴委會主委張龍德,不曾從事過一天的法律實務工作,我跟張龍德的法律學養與功力,孰優孰劣,還用比較嗎?他可以當訴委會(主委),我不夠格擔任(委員)嗎?
吳軾子2024、04、18

文長恕刪。
吳老師法律實務工作絕對在馬祖無人
能出其右,尤其刑事司法體系自偵查
、逮捕、起訴、審判、執行、復歸,
一氣呵成,實務經驗絕對堪比法官、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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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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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18 17: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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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哪邊提到田產協會成員缺乏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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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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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18 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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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用嘴巴講,把提到的相關證明文件亮出來給大家聞香一下,有什麼律師實務經驗佐證一下嗎?比如有沒有幫人打過什麼官司的法律案件,當法律助理不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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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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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19 14: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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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快到了,罷免連署開始進行了嗎?不要光說不練,罷免是為了抬高土地談判的價碼嗎?再等等,潮水褪了就知道有沒有穿褲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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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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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給詐團 第四波搜索又有10律師涉案
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41709
訴願委員會有無法務基礎又如何?公正.公開.正當程序,誠實信用才是重點,組織規程明定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也要二分之一以上,尤其是連江縣政府訴願召集人,每每地方政策決定濫權不法就是由其召集做成,則不依規定應自行迴避(訴願人申請也不理)最令人詬病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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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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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戰
對被告連江縣政府土地推動小組之會議非法決議委由下屬為執行,違背中央政策行政命令,致生被告連江縣地政局在行政處分上又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重大瑕疵,且訴願機關失其行政功能怠為審查並為失能不受理之訴願決定,三個高權行政是沆瀣一氣,一丘之貉。原告原也是參與中央解決馬祖土地登記問題代表委員之一,對三被告違反誠信之濫權不法自難干服,爰此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事:
非常歡迎【訴願委員會】有能力的律師對自己的訴願決定為負責,或是【召集人】親自到庭對抗!避起來最為不恥!
請求馬祖鄉親到庭觀戰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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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清水村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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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訴願結果去訴訟就是了,在這崩潰發一大堆
沒什麼邏輯又讓人看不太懂在說什麼的東西就是
法律規定的程序?

不去訴訟在這噁心縣政府不就是因為縣政府豆腐
好吃嗎?因為法院不會吃這套嘛!

話說回來,即使你各位看到法院判決書也只
是換一句「四個高權行政是沆瀣一氣,一丘之貉。」
幫忙多加一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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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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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村諸葛亮 wrote:

不服訴願結果去訴訟就是了,在這崩潰發一大堆
沒什麼邏輯又讓人看不太懂在說什麼的東西就是
法律規定的程序?
不去訴訟在這噁心縣政府不就是因為縣政府豆腐
好吃嗎?因為法院不會吃這套嘛!
話說回來,即使你各位看到法院判決書也只
是換一句「四個高權行政是沆瀣一氣,一丘之貉。」
幫忙多加一個法院。

如果您看不懂起訴前言,屆時我通知您到場旁聽就好?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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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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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8號判決意旨略以,、、
鑑於訴願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行政機關之自我審查機制,且訴願機關對於行政處分之審查範圍,包括原處分是否不當及違法,非如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違法與否(參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訴願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所提之訴願倘應為實質審查而未為,無異剝奪受處分人之訴願利益,故認本件訴願決定逕以程序理由所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有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著由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為實質審查,另為適法之處分。而本件既係依程序理由而判決應由訴願機關重為決定,則兩造實體上爭執尚無審酌之必要,爰併此敘明。等決決實務上見解足參。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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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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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20 1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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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來一個亂劃地被判刑的判決參考看看好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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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20 1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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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wrote:
給我們來一個亂劃地被判刑的判決參考看看好ㄇ?

少數害群之馬,豈可以偏概全?
如此豈不是污辱了馬祖原居民先聖先賢的付出?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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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公法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及原處分無效之法定程序及受處分人
確認之訴訴之利益:

一、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
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二、行政訴訟法第6條1至3項。
(第一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
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第二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
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
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準此,本件受處分人本於上開規定首先程序自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連江縣政府及原處分機關先行確認。經被告二機關於112年12月25日收文迄現在已逾法定期日三十日之期限未為確認(如原證36、37收文清單)。聲明行政處分無效確認書連江縣政府收文112年12月07收文號是1120058371未見確認,原告依法自得對被告確認連江縣政府107年11月9日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第四次開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4決議之會議決議公法關係不成立之訴之行政訴訟。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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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wrote:
語畢!哄堂大笑。 wrote:
給我們來一個亂劃地被判刑的判決參考看看好ㄇ?

少數害群之馬,豈可以偏概全?
如此豈不是污辱了馬祖原居民先聖先賢的付出?
鄭睿傑

沒錯,講得太好了!不知道開版的對這句話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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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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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農會舊址現在三造土地登記爭執中
所以連江縣地政局並無權限可為確定權屬,只能依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規定,移送連江縣南竿區不動產調處委會調處,不服調處者,仍可起訴民事法院為確認之訴,此為法律規定之程序,權力分立之本質,然對比北竿鄉及莒光鄉界址重疊糾紛土地,原處分機關之處置方式,則是五花八門,自我膨漲變有充升法院之判決權,並無端逕為分割等情,更是逾越權利之濫權不法,從而,清水農會土地爭執原處分處理模式,將列為我行政訴訟證據上爭執證明力之一部份,自可對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為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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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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