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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銘縣長作威作福,官僚十足,踐踏民意,非罷免不可! --閱讀人次 : 4084 王忠銘縣長作威作福,官僚十足,踐踏民意,非罷免不可!
田產協會理事長陳儀宇,為了避免尖銳對立,一向秉持「溫良恭儉讓」風塵僕僕的親自回馬祖為民請命,向王忠銘提出五項攸關馬祖人民權益的重大建議(已在前文中條陳,此不再贅述)。不但遭到王忠銘惡意羞辱的拒不接見,今天又在馬祖日報上,非常無知卻極其惡霸的拒絕我們的請求,讓人忍無可忍,不得不展開罷免他的行動。
一、文中稱:田產協會成員缺乏法律素養,不宜擔任訴願委員及調處委員。本人具法學碩士學位,在大學教過憲法,在律所工作近30年。而訴委會主委張龍德,不曾從事過一天的法律實務工作,我跟張龍德的法律學養與功力,孰優孰劣,還用比較嗎?他可以當訴委會(主委),我不夠格擔任(委員)嗎?
二、地政局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係根據地政局的官網首頁所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處機關代碼「371041500A」寫明,均清楚明白的載明,確實是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絕不容狡辯!
三、民國64、65年次,被違法徵召入伍的補償,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29號解釋文,請參酌!確實是失當。且同樣實施戰地政務的金門縣,早已針對該縣64、65年次入伍的役男,全部都發給補償金了。馬祖為何可以蔑視大法官釋憲文,及罔顧金門縣的做法?(55歲以上的補償金之法理依據同上,不再追溯)
綜上,顯見田產協會為爭取馬祖人民合法合憲的權益,均為有所本,法理情兼備,並非無理奢求妄求。身為民選的父母官縣長,應該要站在人民的立場,義無反顧的,排除萬難的,將心比心的為民請命才對。而王忠銘卻反其道的以官僚自居,將正義之士視為刁民,不擇手段的打壓醜化。你以為你是皇帝嗎?你心中還有良知嗎?
警世通言說:
當官的不拿出良心來做,心裡上過不去。拿出天良來做,世路上行不過去。
哲學箴言說:
溝通與說服的盡頭,就是權力的傲漫!權力的傲慢從前門進來時,謙卑的態度就從後門被攆走了。所有人都認同謙卑是美德,但是要他身體力行,卻比登天更難,尤其是握有權力的人。
我要看看,五星級縣長,被人民提案罷免後,他是不是才肯彎下腰來,傾聽民意,尊重民意,踐行民意?
吳軾子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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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213156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19000483-260106?chdtv
https://tw.news.yahoo.com/%E8%A9%90%E9%A8%99%E9%AB%98%E5%87%8C%E9%A2%A83%E5%8D%83%E8%90%AC-%E5%86%92%E7%89%8C%E5%BE%8B%E5%B8%AB%E5%90%B3%E8%BB%BE%E5%AD%90%E6%8A%BC%E8%A7%A3%E5%9B%9E%E5%8F%B0-075751759.html
https://star.ettoday.net/news/621708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63410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374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78512420.A.E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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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8號判決意旨略以,、、
鑑於訴願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行政機關之自我審查機制,且訴願機關對於行政處分之審查範圍,包括原處分是否不當及違法,非如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違法與否(參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訴願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所提之訴願倘應為實質審查而未為,無異剝奪受處分人之訴願利益,故認本件訴願決定逕以程序理由所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有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著由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為實質審查,另為適法之處分。而本件既係依程序理由而判決應由訴願機關重為決定,則兩造實體上爭執尚無審酌之必要,爰併此敘明。等決決實務上見解足參。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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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確認公法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及原處分無效之法定程序及受處分人
確認之訴訴之利益:
一、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
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二、行政訴訟法第6條1至3項。
(第一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
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第二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
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
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準此,本件受處分人本於上開規定首先程序自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連江縣政府及原處分機關先行確認。經被告二機關於112年12月25日收文迄現在已逾法定期日三十日之期限未為確認(如原證36、37收文清單)。聲明行政處分無效確認書連江縣政府收文112年12月07收文號是1120058371未見確認,原告依法自得對被告確認連江縣政府107年11月9日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第四次開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4決議之會議決議公法關係不成立之訴之行政訴訟。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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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