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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銘惡意羞辱為民請命的陳儀宇,罷免列車將啟動。 --閱讀人次 : 9853 王忠銘惡意羞辱為民請命的陳儀宇,罷免列車將啟動。
馬祖田產發展協會理事長陳儀宇,3月28日專程回馬祖,針對「還地於民」的問題,要去見王忠銘縣長。在縣長辦公室外等了一個多小時後,被王縣長放鴿子,偷偷從旁門溜走。就是拒不見陳儀宇,此事已引起田產協會會員們極大的反彈與不滿,此等同蔑視本協會,也是王忠銘罔顧倫理道德,刻薄寡恩,故意糟蹋自己的老師,長輩,如此目無尊長,權力傲慢至極,令人忍無可忍!
陳儀宇理事長於3月24日,在台北召開田產發展協會會員大會,會議做成了四項決議。本欲見王縣長溝通意見。不料,王忠銘根本就不把田產協會看在眼裡,理都懶得理你,「你是老師,我是老大」怎麼樣?就不見你,羞辱你,看你能拿我怎麼樣?老子下屆不選縣長了,不要你的選票了,你能奈我何?
田產協會大會作成的四大決議訴求如下:
一.撤換訴願委員會及不動產調處糾紛委員會委員。
二.更正地政局成立的日期為民國82年7月1日(地政局官網也是這麼寫的)。
三.比照金門,追捕民國64,65年次馬祖子弟,被政府不當徵召入伍當兵的補償金。
四.馬祖55歲以上居民,比照金門,每年可領5.5萬元民防自衛隊補償金。
以上這些議題,都是為馬祖人民爭取合法的權益,也是縣長應該要虛心傾聽民意,可受公共評論的公眾利益之事。
王忠銘不屑面對真正的民意心聲,也不睬馬祖人民的合法權益,更囂張無禮的對待自己的老師長輩。無論他如何狡辯聲明,都無法改變王忠銘的權力傲漫,與他「一朝權力到手,猶如落水狗上岸抖擻」,真的是罪大惡極,無以附加啊!
按照罷免縣長的流程:1%選舉人提議(約100人),60日內,10%(約1000人)連署,1/2以上投票,1/4以上同意罷免。一旦罷免列車啟動,就如開弓沒有回頭箭了,即使最後沒有達到罷免投票數,也會讓縣長灰頭土臉,顏面盡失,元氣大傷,咱們倒騎驢子走著瞧吧!
吳軾子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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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師早安:您上面提到的3/28陳儀宇理事長事情,是對縣長誤解誤會了,縣長經常對我耳提面命,念茲在茲的就是鄉親的心聲、以及對於田產協會的最高敬意與尊重。尤其馬祖土地政策應負全責的是我,還地於民政策的執行與落實職責全部在我,縣長已經完全盡到他的職責了,現在應負起全部責任的是我,這件事情是我要負全部職責,我及連江縣地政局隨時最高熱忱也最大歡迎吳老師您、陳儀宇理事長來給我們指導賜教,是以,在此我也正式邀請您及陳儀宇理事長蒞臨地政局指導指教我們,不知吳老師及陳理事長何時方便?陳奕誠最高誠意最熱忱歡迎您及陳理事長。
縣長始終教導我們政府係為人民而存在、以民為尊的民主法治國理念,您上述情節真的是對縣長有所誤會誤解了,而土地政策的執行全部職責在我,我應負全責。我們都是法律人,法律人之間更能有效理解互動溝通,您更是我的法學前輩,熱誠歡迎並邀請您及陳理事長來指導我們,由衷感謝吳老師,連江縣地政局最高誠意最大熱忱,邀請歡迎您及陳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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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因施行戰地政務在未辦土地總登記前,真正所有人之土地就已經被國家妨害占有,故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已受公權力侵害,如果在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程序中人民本於財產權之防禦作用所生侵害排除請求權,又容許國家居於高權優越地位不當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得以行使時效抗辯,則不啻謂只要侵害時間夠長,國家就可以不經徵收或類徵收之程序剝奪人民之財產權,也可以不給予合理補償就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導致權利義務過度失衡,顯然有失公平。是以,在憲法上之財產權遭受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之情形,人民基於基本權之防禦功能所生排除侵害之請求權,無論是循民法或公法救濟途徑行使,均不應罹於消滅時效。否則,如果允許國家在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中,以時效抗辯阻擋人民土地登記,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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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被國家妨害占有的土地,地政局以占有中斷不符時效取得登記要件,駁回人民申請案件,最引人詬病。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81年11月7日終止後,連江縣政府才依據行政院81年2月22日台(內)字第06932號函核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暨福建省政府82年10月30日(八二)閩一地字第23009號函核定開始陸續辦理地籍整理及其地籍測量等事務(連江縣政府82年12月22日(八二)連地字第10984號公告參照)。故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被國家妨害占有的土地,已無法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和平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要件,於是83年增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作為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依據,並公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等法規據以執行。按連江縣政府發布之「連江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準則」第 9 條規定:「地政機關受理未登記土地申請,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準此,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被國家妨害占有之未完成登記土地,在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狀態下本應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及「連江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準則」之規定審查認定,不能因安輔條例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失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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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究底原是地政局廢弛職務未依內政部函示辦理登記事務
連江縣地政局至今沒有執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即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
(一)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二)請內政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將上開法律適用結論函知相關機關,並請連江縣政府屆時本於內政部函示,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
(三)至如相關案件前曾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未獲救濟者,是否同此處理,抑或如何處理始能保障人民權利,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協助連江縣政府研處。
民怨深深,深不見底,可想而知,這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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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副知書
主旨:原告鄭睿傑與被告00000,為座落連江縣000鄉00段677地號內含677(1)地號土地之私權爭執,此依權利分立原則,應認非行政機關所能處理,故而起訴民事法院為確認,特此副知。敬請 查照。
說明:旨揭民事起訴案,同時檢附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3月25日連院仕民仁113補00字第
1130000000號民事庭函文影本一紙,請參照。
附件:如文
正本:連江縣地政局、0000轄區不動產調處委員(均含附
件)。
副本:聲請人(原告)鄭睿傑。
聲請人(民事原告):
通訊地:台北市民權東路6段
手機:0920-693-682
中華民國11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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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王忠銘縣長只能概括承受、下一輪行政訴訟必需被列為被告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95號
108年7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00000000
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
代 表 人 曹爾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韋彰武
四、本院之判斷:
略以、、、
⒉再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所謂「爭執」,係何所指,該款雖未予明文,惟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原係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權利人、義務人而言,且權利關係人既規定限於「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人,自應認本款所定之「爭執」,係指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爭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地政機關受理土地登記之申請,固應就申請人提出之文書及證明資料,本於職權依法審查,惟審查範 圍應有其界限,倘土地登記涉及與其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因涉及私權糾紛,其權利歸屬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以裁判為之,而非得由地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定之,此為權力分立之本質。是以,於涉及私權爭議之司法機關終局裁判未定讞前,地政機關即不得逕為私權認定並為相關土地登記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由上開行政法院法律實務上見解足證,連江縣政府107年土地推動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臨動議決議事項4,是地政機關成立前的【視為所有權人】不得對抗地政機關成立後的【一般時效取得登記請求權人】,事實上是無權占有人,此參照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之公有地返還及中央機關內政部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會議決議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前是第3條第8條現在是第9條及司法院院解字第1239號、1359號解釋文足資明瞭,被告連江縣政府不得代位立法。更有適用法律錯誤之違法。
鄭睿傑 請以文字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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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在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中發生界址糾紛或權利糾紛,地政局未依法組成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權利糾紛,有違法之虞。
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同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一、縣長及主任秘書。二、縣議會代表一人。三、民政局局長。四、地政事務所主任。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又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8 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總登記權利糾紛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準此,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在土地總登記程序中發生界址糾紛或權利糾紛,本應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組成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之規定議決,目前「本縣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成員並未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編組,有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失。
界址糾紛或權利糾紛,皆須經過調處程序,非地政局能夠逕自駁回的權限,難道地政局長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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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 終於登場
2024/3/31 中央社
北竿機場擴建缺配套引民怨 民間發動罷免連江縣長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403310174.aspx
王忠銘的回覆維持一貫無關緊要,自我感覺良好的風格
每一條都是王忠銘要負責的,沒人欲加你之罪。
馬祖人發起與民進黨無關
之前亂說民進黨發動的網民可以出來道歉了。
好事一件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最後說個笑話。
王忠銘是五星縣長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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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確認連江縣政府107年11月9日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第四次開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4決議之會議決議,公法法律關係不成立之此部份,主體及客體公法關係爭執訴訟類型:王忠銘為現任之縣長是屬任內之行政處分。代表人列為被告是為當事人之適格。
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審判權劃分涉及最適法院審判之公共利益,旨在追求審判合於專業事務本質,貫徹及時有效無漏洞之權利救濟,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當事人所爭訟具體個案,究為私法爭議或公法爭議,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除參酌當事人聲明及主張外,仍應就具體爭議或事件之本質,作為核心之判斷基礎,決定最適之審判法院。
次按,憲法第16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向司法機關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內涵包括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即含有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具有實效之權利保護,及公平之審判程序等內容(司法院釋字第530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行政訴訟旨在確保人民之訴訟權,進而貫徹人民之各項實體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條係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概括規定,凡公法上爭議事件,原則上均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寓有建立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之旨趣,庶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訴訟類型之選擇,無非給予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之原告,透過訴訟以實踐其實體權利,貫徹有效之權利救濟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規定之撤銷訴訟類型,係專以行政處分為撤銷之客體(程序標的),應僅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撤銷訴訟類型之例示,倘實際個案依其權利救濟之性質,須提起撤銷訴訟,而撤銷之客體並非行政處分時,仍應承認合於其權利救濟之訴訟類型,完備行政救濟體系,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63 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首開法制及說明,有關私權爭執乙節,業已提起民事訴訟為確認。至於被告連江縣政府僅是高權行政之多單位交流資訊之形式決議,做為剝奪人民財產權之依據,尤其違背法治國之下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律一致性適用原則,自屬公法上之爭議事件,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確認之訴,要無疑義!(下節縣政府之系爭違法爭議另為陳明)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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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拾、決議4臨時4動議:之此部份:法律上之爭執:
一、憲法第 108 條第一項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十二土地法。
二、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394號、第402號解釋意旨:凡涉
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者,應有法律規定或授權;如以法律授權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以人民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查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即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須於92年12月31日前增修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
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綜上: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
命令定之。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準此,檢視連江縣政府107年11月9日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
小組第四次開會會議紀錄臨時動議4決議之會議決議,該組織並無法律地位或法規授權之地位欠缺事務權限。且這等決議只是高權行政多個機關意見交流資訊或縣市政府內部不具法令效力的內部指導性決議,未經地方自治議會立法機關自治立法也並未對外公佈。程序上除抵觸法規命令或抵觸法律無效者。其決議會議紀錄內容規定實體上尚違背中央機關內政部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釋(即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前第3條、第8條、現在是第9條之法律規定,並應受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70號行政判決公定力既判力所拘束。也違背、、蓋物之占有人,如出於一定之基礎權源,其對該物之占有,無論以行使何項權利之意思占有,其繼續一定期間之占有之事實狀態,仍應受其基礎權源法律關係之規範,不應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而破壞原規範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並有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規之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內容如何,均應適用行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一號民事判決意旨足參。
鄭睿傑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matsuch
XYLAN wrote:
友志一同 wrote:
對於王忠銘施政上的傲慢和做的很爛,鄉親們都沒有誤解喔!
歡迎法律人和普通人一起依法罷免不適任的王忠銘!
你都離開馬祖好幾年了,怎麼當初在風管處有什麼深仇大恨嗎?你算是黑王頭號大將,放下吧,你也都不住在馬祖了,何必讓馬祖成了充滿仇恨的鬼島呢?
誰讓馬祖變成鬼島的!
船卡在海上是我造成的?
系統被駭是我建造的?
遊客量下滑是我造成的?
我有請別人進行賄選?
藝術島沒人來我弄的?
馬祖變成走私島我弄的?
王忠銘自己去中國降格馬祖乡我po的?
機場擴建我提案的嗎?
馬祖大橋呢?
大坵聯外道路呢?
酒駕局長我任命的嗎?
我請大律師查IP了嗎?
馬祖土地問題我引起的?
「決定丐幫規模大小的是當朝皇帝」-武狀元蘇乞兒。
以上,鄉親父老兄弟姐妹自有公評。
本人買居民票,旅台鄉親,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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