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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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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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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好法官,小老百姓照樣可以打敗林永頌大律師,喚回公理正義! --閱讀人次 : 2687

遇到好法官,小老百姓照樣可以打敗林永頌大律師,喚回公理正義!(吳軾子撰文)

馬祖的工商農會,都將前理事長當做寶的禮遇,聘為終身會員。這是做(人)的基本倫理道德,也是對前理事長應有的尊重與傳承,其他的民間社團亦皆如此。

只有馬祖區漁會,為了某幹部的私利,竟然將前三位理事長非法開除出會,此無異是忘恩負義,乞丐趕廟公的狼心狗肺行為,讓所有人都看不下去。

馬祖縣政府產發處明知漁會的違法亂紀處分,竟不理會三位前理事長不斷陳情,還准許漁會的非法處分備查。根本就是為虎作倀,縱容漁會的胡作非為,難謂無瀆職失職之嫌。

馬祖區漁會以胡攪蠻幹,無法無天,蔑視法律的非法手段,將前三位理事長開除出會。由於縣政府的不作為,三位前理事長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公斷。

經過三,四年的纏訟,一,二審均敗訴,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三位前理事長早以心灰意冷,精疲力竭,也不請律師了,由自己應訴。每一次開庭前,都由我負責撰狀,及開庭前的指導,如何攻擊防禦應訴。

馬祖區漁會斥巨資,聘請律師全聯會常務理事,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永頌大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面對如此強大的律師團,三位前理事長,更是不抱任何希望的消極應訴。

每次開庭前,他們都會找我通宵達旦的研究案情,由我負責撰寫各類書狀,及開庭時的備忘錄。書狀內容一改再改,毫不馬虎。為此,我還特別到農委會漁業署的圖書館,翻閱所有的法令規章,及條文釋義,彈精竭慮的準備最完善的訴狀,絕不放棄!

10月25日,金門高分院做出判決,終於爭取到勝訴,為三位前理事長討回公道。感謝法官的公平公正判決,三位法官在判決書中,再三強調「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得拒絕適用‘‘‘‘‘法院亦不受拘束‘‘‘‘‘」充分展現法官的gust和擔當,明辨是非,依法判決,絕不鄉愿和稀泥。

日前,筆者曾撰文,大肆抨擊馬祖地院的宋子宸法官混帳糊塗。現在我要大力讚賞金門高分院的李文賢,許志龍,陳瑞水三位好法官。

文末,我要敬告馬祖縣政府,你們不能再繼續助紂為虐的縱容馬祖區漁會玩法違法的勾當行徑,同時要立刻下令徹查產發處承辦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也呼籲這幾年被魚會不法開除出會的會員們,可以勇幹站出來了,我一定協助你們討回公道,控告漁會的惡霸非法作為,為自己維護應有合法的權益!

吳軾子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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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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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程序上之違背
因在簡易程序有反訴提起之訴訟,致案情繁雜(同本院0卷第000
頁至第000頁)應行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法得上訴第三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
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5號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意旨可參。再者,徵諸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條第5 項規定甚明。又第二審法院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無提出異議之機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其責問權並未喪失,當事人自得以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民事判決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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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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