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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為什麼要對曹常斌、王詩如、劉鴻君等會員趕盡殺絕呢? --閱讀人次 : 2534 上文已引起眾多讀者的關注,顯見此事並非兩造所單方面的指述那麼單純,連家國兄亦謂「此事已經是長期的問題了」。
據筆者參閱有關此事糾紛的公文函件,發現馬祖區漁會在最近4年內,已經有多次將曹常斌等人做「出會」之處分。但均未獲縣政府及行政院農委會准予備查,並退回重新區處,顯見漁會的處分有重大瑕疵。雙方一直在公文往來,法律攻防上,激戰不休。
馬祖區漁會為什麼非要將曹常斌等人趕盡殺絕呢?人家好歹也擔任過漁會理事長多年,而且從沒有任何觸犯法規,更沒有妨害漁會名譽之事,究竟是什麼深仇大恨?對曹常斌等人要如此一路追殺呢?
就此點,筆者認為絕對不是因為曹常斌等人的「未達出海時數」那麼愚蠢的理由。如果真要追查全體一千多名漁會會員的「出海時數」,恐怕80%的會員都要被「出會」了,漁會為何雙重標準,只針對曹常斌等人下此重手呢?就這一點,檢調單位應有介入偵查之必要,不能視若無睹。
為了證明筆者所言非虛,筆者出示如下的公文,以證其實。
一、連江縣政府107年4月18日府產漁字第107001 4265號函。
連江縣政府108年6月14日府產漁字第108002 3558號函。
主旨:因所檢附相關事證不夠明確,不符「出會」規定,請貴會仍保障該三 員會員應有權益,請查照。
二、行政院農委會108年12月9日農授漁字第1081219 070號函說明第四項,漁會理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本案馬祖區漁會以會簽會員代表同意方式行使職權,不符前述規定。
三、連江縣政府108年12月30日府產漁字第108005 2466號函,及109年2月15日109000055 67號函,此二函主旨說明均予以上開無二致,不再贅述。
由此可見馬祖區漁會,似有極為強烈的「針對性」,只針對曹常斌等人,一定要割喉割到斷,追殺到底。否則,絕不罷休的心態和做法。
現在,我只問兩句話,請問漁會如何回答?
一、如果僅僅以「未達出海時數」,為唯一理由,要叫彼等「出會」,為什麼其他七八百名會員亦「均未達出海時數」,卻視而不見呢?
二、109年11月最新出爐的法規,甲類會員並不適用出海時數之限制,為何仍以此理由要將比等出會呢?
吳軾子2021年元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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