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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前漁會理事長及45名資深會員被「出會」掀起狂風暴雨 --閱讀人次 : 5036 漁會今年下半年紛爭不斷,先是將三位前理事長「出會」,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開除會員資格。這個月又有大動作,一下子開除45位資深漁會會員,理由均為舊法的「未滿實際出海作業時數」。
但是按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今年11月最新出爐的法令規章,第十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已入會15年以上的甲級會員,是不受該項限制的,主要是體恤年長和資深的漁會會員,已經無法出海作業,為保障期會員資格而設。
馬祖區漁會明知將前3位理事長及45位資深甲類會員「出會」是違法的,卻仍一意孤行,主要是為了有人要角逐三月份的漁會理事長改選,而排除異己的打壓手法。況且,未達出海作業時數的會員有數百人,為什麼採雙重標準只開除這45人呢?
按行政院農委會93年10月15日農授漁字第0931-229-556號函及101年11月1日農授漁字第101123 2075號函,以上二函均為解釋全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認定的法規。
馬祖區漁會如此明目張膽,恣意妄為,恐有涉及違反選罷法及漁會法等相關法律之虞。據聞,馬祖檢調單位已經展開偵辦,此事恐怕會掀期很大的風暴,而被違法迫害「出會」的漁會會員們,也都分別提起異議,和向法院起訴了。
離譜的是主管機關的馬祖縣政府產發處,竟然不了解最新的法令規章,不查明緣由,糊裡糊塗的「准予備查」,未將漁會違法處分「退回」。究竟是產發處無知?還是產發處跟漁會特定人勾結?那就不得而知了。
馬祖區漁會為什麼敢如此膽大妄為,違法亂紀?當然不只是為了要選漁會理事長之職而已,更重要的是,他所牽涉的背後有龐大經濟利益,和檯面下不可告人的秘密,我們期待檢調單位勿枉勿縱,依法處理,絕不讓違法亂紀者胡作非為,我們且拭目以待吧!
吳軾子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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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四章 會員
第15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第18條 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第19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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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並無規定甲類或乙類會員需以出海天數為認定之一
若馬祖區漁會有自行規範
並提出法條規定其會員並具有農會、工會或商會會員者,
或會員沒提出出海天數者,需出會
本著馬祖區漁會函文明示精神
該一視同仁,清查所有會員都需提出出海天數
及兼具農工商會會員者
46位名單是否偷渡了一些人上去?
而不是自己"逼摳",惡搞!
馬祖區漁會貼出農委會函文
只代表一件事
會員是否出會,馬祖區漁會理事會自行決議
所以馬祖區漁會理事會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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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正,走路有風
行不正,鬼鬼祟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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