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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福建連江到福建連江,這叫偷渡嗎? --閱讀人次 : 3660 「你認罪嗎?」高高在上的法官問我。
「我承認我有僱船,從這邊的福建連江到那邊的連江。請問法官,這是犯罪行為嗎?」
「當然是犯罪行為,觸犯了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法等罪......」法官很不耐煩的說。
「請問法官,從台灣的台北市到台灣的台北縣有罪嗎?」我從容的提問。
「這是不倫不類的比喻,你的答辯狀寫了五六頁,講什麼一個中國原則,同一個福建省同一個連江縣,這些均與本件無關,我只問你認不認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至297條相關之規定,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有重大疑義者,可中止審判,並就個案提交大法官會議解釋,我認為本件檢察官起訴我所依據的法綠有違憲之虞,因此我請求法院中止刑訴程序,待大法官做出明確解釋後,再續行審判程序,因為我認為我再自己的家鄉,在同一個省、同一個縣中走馬行船,屬於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並不構成犯罪。」
「你要給我上課嗎?我再問你一次認不認罪?」
「你如果認罪,我們就簡式審判,你如果否認,我們就要依法行合議審判程序。」
我知道觸怒法官對自己沒好處,會將本來一般只判20-30天拘役的結果,被判處較重的有期徒刑。聰明人不會自找麻煩。我只是藉此案在公開審判的法庭陳述意見,來凸顯一個中國的荒謬,和二個福建省、二個連江縣的怪誕。
從太多的文獻和學者著作,眾所皆知,從馬祖到福州、連江、長樂、福清、平潭,我們的祖輩已經行船三四百年,那是我們家鄉的水域,祖先在此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貿易,往返熱絡,此為毫無爭議的歷史事實。但在1949年之後的國共兩黨爭鬥中,此水域變成禁航的死域,不准再走船,否則就觸犯走私或偷渡罪。
「偷渡」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一國人民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國,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始終宣稱:我國領土及於全中國大陸,包含蒙古,面積有1142萬平方公里,只是目前的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3.6萬平方公里,此乃憲法層次的含意。
我國的主權和領土及於中國大陸,那麼我乘船在「我國領土主權所在的福建省連江縣」就如同我從新北市的淡水坐船到八里一樣,怎會構成偷渡呢?亦即起訴我的國安法、入出國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處罰「偷渡」之條文,恐有違憲之嫌。
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固有之疆域當然包含了「我們﹞這邊的福建省連江縣,和「他們」那邊的福建省連江縣。我的行為要屬在「本國領土」行船,何來進入他國的偷渡之說?
2001年之前馬祖的犯罪率是全國最高的,大都是偷渡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且犯罪人年齡多是六、七十歲的漁民或是要返鄉的老嫗老翁,他們只是為了要回老家探親,就這麼一件符合人倫的事情,也是符合人權的普世價值,但卻觸犯了「必要的政治之惡」──惡法,然「惡法亦法」公民雖然有反抗惡法權利,而在惡法未被廢除之前,仍可以宰割你的權力。
我於2008年8月30日畏罪潛逃中國,從馬祖「地下小三通──偷渡」到對岸的連江定海鎮。後於2014年被遣返台灣受審,除了原先的罪,又多一條偷渡罪。我知道只要俯首認罪,一班都會以「公定價格」判我20-30天拘役,我卻拒絕,援引憲法及兩岸關係的歷史觀點,藉機給不食人間煙火法匠們上一堂憲法課,表達我個人的政治訴求。
我曾在大學教過憲法和兩岸關係的課,當然不會錯過這個天賜良機的機會教育,給法官、檢察官著實上了一課。雖然他們不會專心聽講,且非常傲慢的壞學生。然而我仍慷慨陳詞,表現大義凜然的知識份子應有的勇氣和風骨。可預見的結果是我的學生們繳了不及格的答案,給我處最重的四個月有期徒刑。
筆者此文呼應時下流行的轉型正義,是否也能將「昨非今是」的兩岸民間小三通除罪化,讓馬祖那些曾因偷渡被判刑的漁民、老嫗老翁的前科全都刪除,還他們清白。我知道與有難焉,根本不可能。而我撰寫此文的目的在於凸顯「政治大於法律,法律僅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之兩岸關係中許多荒謬,和老百姓的無奈,如此而已。
西方朔 2018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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