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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非法沒收的銀圓,返還給漁民吧! --閱讀人次 : 3668 大約在民國67、68年間,連江縣警察局無搜索票擅入民宅,非法強行搜走了山隴村近20戶漁民家中約5000塊銀圓(袁大頭),迄今已40年,個人認為應全數返還給漁民鄉親,並賠償他們的損失。茲敘述事件如下,並受公評。
一、事實經過
民國67、68年某夜,警察局奉馬防部政委會的指示,對山隴、復興二村的漁民家中逕行搜索,凡家中有「跟大陸漁民以物易物換來的銀圓」全部查扣沒收。當晚召回全體員警,並告知今晚任務的重點後,一律不准外出,那時沒有手機也無法對外連絡。
晚上九點開始,從公車站的右後方靠海邊的某漁戶家逕行「非法搜索」,因為未持搜索票,完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可逕行搜索的要件。警方帶村長鄰長敲門後闖入民宅,告知:除了你們家傳的銀圓外,凡是跟大陸漁民以物易物的銀圓全部交出來,否則待會搜到的銀圓全部查扣。在那個還在高度軍管的戒嚴年代,漁民們三更半夜突然看到如大軍壓境的憲兵、警察闖進家裡來,早已嚇得半死,又不懂法律程序(懂也沒有用),只有乖乖的任憑處置,憲警人員翻箱倒櫃的搜括,漁民家小在睡夢中被如此大陣仗的場面,小孩嚇得號啕大哭,老太太們臉色發青,欲哭無淚,全身發抖,全無可反抗的餘地。
就這樣挨家挨戶的搜索下去,到了第17家在易百拉家鄰居的一戶漁民家時,卻傳出一漁民因擔心害怕,且不甘心自己合法擁有的銀圓也被查扣,憤而喝農藥自殺。訊息回報上級長官後,先暫停搜索,員警收隊回警局。那時已凌晨約4點許,本來搜完山隴後還要繼續搜復興村的任務全部告停。尚未被搜索的漁民家戶額首稱慶,嚇出一身冷汗來。
清點戰利品,共約5000塊銀圓,以當時台北市中華路郵幣社的行情評估,每塊銀圓從新台幣500-1000元不等計算,總價值約4000萬元。而當時員警的月薪約為5000元,二、三年後,每位參與那晚非法搜索的員警都領到5000-10000元的獎金。
後來,那些非法沒入的銀圓全部充公,還併科漁民罰金若干,並飾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爭議
1.雖然那是發生在戒嚴年代,及馬祖實施戰地政務的軍管,但並不表示警方可以無搜索票而強行侵犯人權的非法搜索,更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下,任意侵害人民的合法財產權。
2.無搜索票是不可以搜索民宅,此非法搜索的查扣沒收物,當然絕對要返還於被害人。
3.退一萬步言之,你不是當場在海上查獲非法交易,或是在漁民返航時在岸邊漁船上查獲,你憑什麼認定該銀圓是非法以物易物所得?
4.再退十萬步而言,那時的走私條例尚未修正說跟大陸漁民以物易物係屬走私行為,既無法源,你如何定罪處罰?按刑事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該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因為,無法可罰,豈可亂掰罪名而私刑亂罰?
5.依照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的刑訴原則,及所謂的毒果樹理論,只要是非法搜索的扣押物,一律不得作為認定犯罪行為的證物,且應立即無條件的全部返還給被害當事人。
三、個人建議
在政府高舉轉型正義的今天,連70年前的二二八事件,都能獲得平反和補償。那麼,這件事發生在馬祖的40年前之不法公權力作為,當然應該予以公平處理。由現今的縣政府成立專案小組,詳查事件原委始末,該發還及賠償的即應發還賠償,不要事不關己,事過境遷而視若無睹。我們可以寬恕不追究那個年代因無知不諳法令的員警之奉命行為,但被侵害的人民合法權益及財產,當然要全數返還,並賠償其損失,方為正道。願我縣府官員們正視之。
西方朔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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