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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委員會委員ㄚㄚ鳥不敢苟同 --閱讀人次 : 1892 馬祖日報去年12月20日公布本屆訴願委員會委員名單,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並未過半,公務員和縣府的法律顧問等人士超過1/2,顯有違法或不適法之疑慮。而馬報12月23日以社論方式為這些訴願委員歌功頌德讚揚一番,諒其有不諳法律之事,尚可理解。
劉家國等人曾為「馬祖正名」之事向縣政府申請連署公投,遭縣府駁回。家國兄放棄依法可訴願的權利,理由是:訴願仍由幾乎是原作出處分的同一批人把持,可預見訴願的結果必然也是徒勞。而此議題究否可飛越訴願程序,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云此訴願究否為必要的「前置程序」?饒有爭議!然若提起訴願,完全是浪費精力與時間,由此可見人民對縣府訴願委員會的不信任與失望!
按訴願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人士與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2。此屆委員中,張龍德、洪獻章為高級職員,文鍾奇為縣府法律顧問,曹依立曾任縣府消保官兼地政所主任,紀俊臣為法律學者,也是縣府法律顧問。以上五位顯有官方、半官方或準官方人士的色彩或立場,另二位王花俤、陳麗君被認定為社會公正人士。就我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會的組成是乏善可陳、ㄚㄚ鳥,難獲民眾的肯定與支持,甚至是不屑與不敢苟同。
馬祖民眾如果有提起訴願者,概泰半以討回祖業土地為較大宗。而馬祖的土地問題又非現行法律可全面解決的。在未制訂因地制宜的特別法之前,唯有恃賴地方公正人士和意見領袖、社會賢達等多方考量歷史背景、戰地政務因素、地方傳統習俗、價值觀等全部情況,作綜合研判,而非可拘泥於冷冰冰、無感情、又不解民眾疾苦的現行法律條文僵化處置。否則只會是在傷口洒鹽,訴願的結果也只是二次傷害,根本解決不了民眾的痛苦與問題。致使民眾消極忍痛,不甘心的被迫放棄訴願的權利,委實可惜。
管見以為,不妨再增加遴選地區鄉鎮代表性的社會賢達和公正人士,加入本屆訴願委員行列,以強化陣容,提振民眾對訴願委員的信任感,可以更公平、公正、客觀、兼慮及民意心聲的需求。
英美法制度中的陪審團成員,其中有一項很重要的限制,就是不可有法律人的背景。陪審團成員按照當地的民情風俗、傳統觀念、居民共識等作為判斷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依據,並非全然依賴法律。執是,我們的訴願委員當然也可以此模式運作,唯有如此,才能普獲民眾的支持與認同。
西方朔 2017年元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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