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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興(大風)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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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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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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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1 2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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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接續擦亮「馬祖高中」這塊招牌? --閱讀人次 : 12174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建校迄今,已越五十年頭。從戒嚴軍管時期的第一任校長何俊指揮官接椽以來,歷經借舍、奠基、升格、遷校、改制、轉型等重大沿進過程,期間共有八位校長輪翻交替;渠等亦分別在其任內樹立了應有的和階段性的作為,先後造就了為數可觀的傑出校友,散落在海內外各地,於各行各業中嶄露頭角,讓馬祖高中這塊「招牌」始終亮麗、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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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歷任校長諸公們的品德操守或能力才具,本就不亞於台灣地區任何一所公立高中的掌舵者,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實;雖然,其治校的績效,千秋各有,長短互見;但其深懷的愛人育才的教育理念和素養,以及提升馬祖地區文化層面的宏大企圖和堅定使命,當是無人不同,實不容外人肆意置疑甚或任意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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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校歌中的「在炮火下成長,在風雨中茁壯」詞句描述,在建校一萬八千餘日子裡,馬祖高中走過的路途,並非完全平坦順利;坎坷崎嶇,如影相隨,未曾少過;但校舍從無到有、經費脫窘變豐、建築除舊造新、學生由少增多、升學自低轉高、校譽起內揚外,皆是歷屆師生們一歩一腳印的踏出,實實在在的用共同的信念和理想打造而來,讓這一把聖潔的教育薪火,代代相傳,未曾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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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多年的校園整建工程,即將於今秋時節完全告竣,屆時馬中當以另種新穎的姿影與幽雅之風華,翩然乍現;這是馬祖地區的一樁盛事,亦是在地鄉親父老們的一件喜事。論理,在校舍建築整建全面完成,與各種教學硬體設備周全更新之後,依憑著過往數十載教育經營下所搭起的厚實根基,未來馬中應更能突破現有格局,開創出另種不凡的氣象,甚可跨歩晉身「名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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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校長,即將於七月間卸下讓馬中邁入了一個甚為重要里程碑的八年職務;唯其後繼者,若所得「非」人,馬中非但不能順勢強化體質,大幅提昇名氣,甚而會反向陷於淪落之境,使原本光亮的招牌,從此也要不幸的蒙塵,日漸晦暗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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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四年,馬中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校長?!
「言行舉止端正,形象作為良好」應是中華民國任何一級學制中可以擔任校長的最基本修養和必備條件;其內可為師生表率,隨之亦步亦趨,上下必然和衷共濟,溫馨自然盈滿校園;外則足當一校代表,舉凡動靜之間,俱可彰顯名器,無損令譽,益增於學校知名度之建立與播傳。這也是馬中下一任校長,必須具備的一項根本性的「教育修為」。是故,任何一位競逐者,就算其學歷完備無缺、行政經驗積累無數、授課教學知能無差,若要捨棄此一根本的人文素養,夸言侈談其他的能耐,恐都成為空想幻象,也為智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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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則,一個新校長的產生,理應經由「公開、公正、公平」遴選作業程序完成,這是政府機關學校舉才用人模式中一個最起碼的原則,也是普世間中不可輕易偏離和退讓的核心價值;因為非如此,不能薦賢拔能,掖優篩劣。若是人人遵守,事事照辦,循著這種「顯規則」運作,最後出線的人選,自可攤在陽光下任憑放大檢驗,亦無所愧疚;相對地,非但外人毋庸費心惱神,校內的全體教職員工生們,更無須徒自鬧愁生慮。
─★─
然而,歷史的發展,有時候卻是呈現出無比的反諷現象。尋常人難窺其全貌的所謂「潛規則」卻往往橫行當道,要讓許多原本「純潔的期待」和「美好的願想」於倏然間落空。民國九十七年中的這個炎炎七月,馬中校史的扉頁上,會不會也迸出這樣一則「意外」,猶如晴空中的一記「悶雷」驟然間當頭轟下,教人滿眼金星,一陣茫然失神----竟然「搓揉」出了一個眾口皆曰:不適、不宜、非德、非能的「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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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孕育了馬中的生命;馬中,創造了馬祖的希望。這是馬祖高中畢業四千餘位校友們應可共享的榮耀,也是馬祖鄉親父老們皆可認同的事實。如今,馬祖高中更將面臨了一場關鍵性的賽局,往上提昇或向下沈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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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誰最能接續帶領師生們一起擦亮「馬祖高中」這塊於風雨中張掛了五十一個年頭的招牌,讓它依舊傲然地光茫四射,名揚兩岸三地,永不黯淡!

(附註:為個人對此一問題於理念上之完全呈現,請板主保持「全文照登」,勿作任何字句上之增刪;文責本人自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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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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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1 22: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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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說的真是好!!

我想某國文老師也該換了吧
為了馬高學生更好
已經不知道幾屆學生要求了
卻是無下文 課堂上雖有各處主任來聽
但是又能做什麼呢?
兩堂課有著不同的教學方式
當過了 有如船過水無痕一樣 什麼都不能改變

希望馬高未來的路可以走的更久遠
師資更好
馬高出來的學生都是社會上有用的人!
為了自己家鄉創造出更美好的未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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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的邊緣,溫暖的人情,Matsu
長期觀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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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2 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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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說的好
不過目前不知有誰會出來,好像想當校長的人仍然在水中打滾!
暗中使勁,如此實在不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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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翔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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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4 2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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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借舍、奠基、升格、遷校、改制、轉型等重大沿進過程,我們的校園不再如過去般了,學生宿舍的改建,教室的改良,一切的改變不是該要為我們孩子們開心,有著良好的環境可以安心的求學不是嗎?但望著荒廢的體育場曾伴隨過我們青澀的歲月,心情尤如海浪般起伏,沒有太多的喜悅卻有著濃濃的愁惆與無奈.
如曾是大家的老師館長所言:
未來四年,馬中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校長?!
「言行舉止端正,形象作為良好」應是中華民國任何一級學制中可以擔任校長的最基本修養和必備條件;其內可為師生表率,隨之亦步亦趨,上下必然和衷共濟,溫馨自然盈滿校園,這片校園曾孕育出多少優秀的馬祖子弟,而今面臨孩子回母校求學時,卻有著說不出的擔心與害怕.這是多麼不堪的感受丫,我們的校園何時風氣變的如此沈淪,校園內男女間的不禁無人過問,讀書風氣淪喪沒人要求,這樣環境是這般的不堪卻無能為力.
多年後我們再度走進馬中的校園時,沒有喜悅卻有著深深的無奈與無力感,我們的孩子該怎麼辦,多點像馬高的國文老師曾老師的熱忱,希望她的熱忱能喚醒一些老師,我想馬高的未來是有救的,我們的孩子是有前途的,不論國小國中高中的校長老師們這塊土地也曾孕育過你們,當你們有能力回饋這塊土地時,求求你們吧?多點愛心多點付出,這是一個無助的家長的心痛處,未來的馬祖將會是你們的成就.嘆氣無奈嘆氣無奈嘆氣無奈嘆氣無奈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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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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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4 2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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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ing and Selecting Principals.(ERIC)的啟示
依據國家中等學校校長協會認為校長應具有問題分析能力、組織能力、果斷、有效率地溝通能力及抗壓力,除此之外,人格特質亦為被重視的一項標準。另外,校長應能明確的說出學校的願景及價值,去轉變或使學校恢復生氣。
在甄選過程中,應將家長、教師、學生及社區成員納入校長遴選委員會中,且做有關校長特質研究調查,可以讓每個參與新校長遴選過程的人有概念該選出怎樣的校長。亦給校長實習的機會,使校長能藉由實習過程得知如何擔任學校的領導者。在甄選過程中確保公平,如詢問經事先設計的相同問題、對學校的發展(例:你想用什麼方法使學校組織朝向你想要的改變)做一頁半的論述等。
復積極地推動防止種族與性別歧視的行動,使不論郊區或市區都有婦女或少數民族擔任校長。
由ERIC的做法對我國校長遴選的啟示,以高中校長遴選為例:
(一) 我國高中校長尚未訂定其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故無客觀基準以為評定是否能勝任學校領導者職務。
(二) 關於遴選委員會,以臺北市為例,其組成員為十五人,教育局長為當然委員,餘為臺北市政府代表五人、學者專家及校長代表共七人、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為浮動代表,由出缺學校派員擔任。但其代表係屬臨時組成,有時並未通盤瞭解,應如何選出一位好校長。
(三) 另甄選過程中,其時程極短,可能僅能憑其所做之自評表、所提供之資料及現場的簡報技巧來決定,並未對其如人格特質等加以檢驗。
(四) 對於婦女及少數民族的保護方面,在我國的校長遴選制度上,似乎尚未見其保護措施,以目前臺北市公立高中為例,其中女性校長仍占少數。
(五) 對於實習制度部分:有關高中校長培育制度,目前尚在起步階段,相關制度的建立,諸如實習等課程,是否能真正落實?是否符合實際運作所需?可能尚須參考國外成功的經驗,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始能達成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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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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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校長明遴選會 全教會籲落實制度


  教 育 部 今 日 與 二 十 日 將 召 開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第 一 次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 全 國 教 師 會 高 中 職 委 員 會 特 地 在 會 前 呼 籲 教 育 部 , 應 落 實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精 神 , 即 「 真 正 為 學 校 舉 材 , 遴 選 出 適 合 學 校 的 校 長 , 而 非 為 校 長 找 位 置 」 , 如 此 才 是 師 生 、 家 長 的 福 祉 。

  教 育 部 將 召 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 審 議 現 任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等 事 項 。 為 避 免 校 長 遴 選 的 精 神 受 到 扭 曲 , 全 教 會 高 中 職 委 員 會 期 勉 教 育 部 與 遴 委 會 應 加 以 落 實 遴 選 制 度 , 勿 讓 校 長 遴 選 機 制 變 成 「 搓 湯 圓 」 遊 戲 , 只 是 調 整 、 調 派 現 任 校 長 罷 了 , 卻 讓 學 校 教 師 、 家 長 及 教 育 部 校 長 遴 委 會 背 書 。

  全 教 會 高 中 職 委 員 會 主 委 黃 耀 南 表 示 , 對 於 認 真 辦 學 的 校 長 各 界 應 與 予 肯 定 , 感 謝 校 長 們 的 用 心 與 付 出 , 同 時 請 認 真 辦 學 的 校 長 莫 為 部 分 辦 學 不 力 的 校 長 背 黑 鍋 , 發 揮 激 濁 揚 清 的 功 效 。 尤 其 校 長 遴 選 機 制 是 要 淘 汰 辦 學 不 力 、 溝 通 能 力 不 佳 的 校 長 , 期 盼 遴 委 會 委 員 們 能 真 正 為 學 校 舉 材 , 遴 選 出 適 合 學 校 的 校 長 , 而 非 為 校 長 找 位 置 。

本文摘自:94.12.12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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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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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現況與問題

文─楊得明.陳家瑩

壹、前言

在台灣走向民主化及多元化的社會的過程中,社會秩序與價值隨著經濟的發展也正在快速變化,當這股改變的風潮吹入校園中,讓原本平靜、單純的校園起了不小的變化。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通過「師資培育法」,打破了原本由師範體系獨占的教師培育管道。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公佈實施的「教師法」,改變原本的教師甄選方式,條文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民國八十九年七月教育部訂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改變傳統的高中校長遴選方式,另外條文中也明定除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適用該辦法外,職業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亦適用該辦法之規定(張明輝,民89)。

短短的幾年間,學校裡面與學生關係最為密切的教師及校長其聘任方式產生了莫大的改變。雖然兩者在遴用方式上有一些不同,但無論是校長或是教師的遴用,其共同的精神就是重視民主化的過程(吳清山、張素偵,民90)。而在遴選過程中由於無法盡如人意,因此難免出現一些雜音與批評。綜觀目前關於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或是教師甄選部分的文章已經非常豐富,因此本文將針對原隸屬台灣省政府,精省後改隸教育部之國立高中職的校長遴選制度進行探討。依序就當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實施現況、探討新舊遴選制度的差異及其所延伸之問題、最後針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提出結論與建議。

貳、當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實施情形

民國八十八年精省後,教育廳也於八十八年七月改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因此原先實施之諸多法令相繼停止適用,其中「台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實施要點」也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停止適用。而教育部為辦理八十八學年度所屬國立暨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聘作業,則訂頒「高中校長遴聘暫行要點」負責當年度校長之遴聘業務。(網路教育資訊,88年9月)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教育部訂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明確規定所屬國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原則,同時上述辦法說明除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適用該辦法外,職業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亦適用該辦法之規定。教育部於同年八月即辦理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隨後每學期均舉辦校長遴選,至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為止,共計舉辦5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公佈實施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中規定,有關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長遴選由教育部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依據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委員會成員包含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高級中學校長代表一人、高級中學教師代表一人、高級中學家長代表一人等共計九至十五人。

目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程序共分二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係現職校長遴選:凡第一任任期屆滿或是連任期滿之現職校長經考評小組辦學績效優良者始得連任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而依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任期屆滿或是連任期滿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應選填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委員會審議時之參考。倘若現職校長本階段未獲遴選則可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2.第二階段:現職校長經調整後所遺職缺,始辦理新任校長遴選,凡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資格者,均可依個人意願及所具資格,就開缺學校選擇一所報名。以九十一學年度校長遴選簡章為例,報名人員先以資績(40%)及筆試(60%)合計總成績後,作為錄取參加面試之依據,錄取人數則以辦理遴選之學校報名人數為準,報名人數6人以上者錄取5人,未達6人錄取3人,參加面談。連任期滿的現職校長在第一階段未獲錄取者,可不經筆試直接選擇一所出缺學校參加面談。參與面談人員則必須準備所參加遴選學校之經營學校計畫送交中部辦公室,經遴委會面談校長侯選人後始決定錄取人員。

參、新舊制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差異及問題

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實施自今,歷經5次校長遴選,比對舊制「台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實施要點」以及「八十六年台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計畫」與新制「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及「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就公立學校部分差異較大之處整理如下表。



制度

項目
台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實施要點(舊制)
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新制)

適用範圍
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適用,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準用

委員會名稱
甄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

委員結構
教育廳廳長、副廳長、主任秘書、第一、二、三、四科科長、督學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其他有關人員一至三人。(共計11~13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高級中學校長代表1人、高級中學教師代表1人、高級中學家長代表1人。(共計9至15人)

報名方式
合於相關任用資格之人員均可報名,經審查合格後分類列冊
合於相關任用資格之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錄取名額
教育廳預估缺額後,分類(國中校長、高中職主任、教育行政人員)研訂錄取名額
依照實際校長出缺情形統一辦理

現職校長

作業程序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符合遷調資格者,視個人志願填寫五個縣市,由教育廳予以調任
辦學績效被考評優良者,始得連任(限一次),或選填三所出缺學校,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未獲錄取者,再擇一出缺學校參加面談

新任校長候選人作業程序
分初選(積分、筆試)與複選(口試)二階段辦理。按照初選成績擇優分類選取預定錄取名額三倍人選參與複選
就開缺學校中擇一報名,參予筆試後,以資績40%、筆試60%合計為總成績,再依該校報名人數錄取3-5人參加面談

錄取依據
複選完畢依積分30%、筆試45%、口試25%合計為總成績,分類擇優錄取
以面談表現做為是否錄取依據


依據上表整理,可以對目前國立高中職校長在新舊制遴選制度下所發生的問題得窺一二:

1、 適用範圍:舊制凡是屬於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遴選問題均可適用。但目前新制「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係依照「高級中學法」所制定,而上開辦法中第十九條規定「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是對於分屬「職業學校法」及「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職業學校校長與特殊學校校長的遴選法源上是否有不恰當之處?

2、 委員結構方面:舊制甄選委員會中的委員結構,以行政人員佔多數,頂多加一、二位教授,家長的聲音、教師的聲音和社會各界的聲音可說完全排除在外(林坤燦,民90)。而新制的遴選委員會中則加入教師、家長等其他代表,顯然已較過去開放、也較多元,但是否就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

3、 報名與錄取方式:舊制有關於省立高中職校長甄選,均按國中校長、高中職主任、教育行政人員等組分組訂定錄取名額,分組報名,分組錄取。而新制遴選方式則改以學校為單位進行報名與考試,雖然符合「適才適所」的原則。但在資績評比上,教育行政人員顯然吃虧許多(許泰益,民90)。

4、 現職校長參加遴選作業程序方面:對於舊制校長而言,只要任內沒有發生任何重大不適任問題,待任期屆滿,教育廳大多依據校長意願予以調校。而新制實施以後,無論高中職或是有同樣情形的國中小校長無不群起譁然。新制中現職校長在任期屆滿後無論是延任或是需要調任,均需要考評或參加甄選,雖然新制中第八條賦予現職校長「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的權利」,但倘若不幸落榜,依據新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卸任校長只得「回任教師、退休或輔導轉職」。此舉雖可以有效終結「萬年校長」,但是否就可以激勵校長認真辦學、專心校務,抑或校長為求連任成功反而不敢積極推動校務,或為求順利轉校,到處請託,尋求支持,反而加深「政治校長」的陰影?

5、 新任校長候選人遴選作業程序方面:舊制中校長候選人是依據資積以及筆試成績合計後之總成績,分組錄取3倍人員參與第二階段之口試工作。而新制中校長候選人則是以報名學校為單位,依資積及筆試成績合計後之成績,再考量該校報名人數決定參與面談的人數。另外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現職校長如果申請參加遴選時未被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者,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得逕行報名一所學校直接參加面談。由於新制中規定新任校長候選人或是未獲遴選之現職校長只得選填1所學校報名,這種類似「押寶」的遴選程序,是否得以遴選出最為適任的校長?

6、 錄取依據方面:舊制錄取方式是依照積分30%、筆試45%、口試25%合計為總成績,分類擇優錄取。而新制的錄取關鍵僅決定於面談之表現,而不計入資績及筆試成績作為總成績的評比,其客觀性與公平性很多人都認為值得探討(許泰益,民90)。



肆、結論與建議

一波波教育改革的浪潮正不斷衝擊原本封閉保守的校園,校長是學校教育績效的關鍵人物,在面對教育改革的浪潮下,校長的遴選方式由早期行政人員主導的「調遷」,轉變成公開的「遴選」方式。此舉固然合乎民主化的風潮,但一項法令的修改,在帶來改革的契機背後,也延伸出許多困惱與衝擊。

對於現任校長而言,新制校長遴選制度的確帶來相當大的衝擊,由於遴選委員會中加入家長及教師的聲音,這些人員對於遴選結果必然發揮一定的影響力,因而也連帶影響到整個校園生態和權力運作。現任校長如何能夠在任內推動改革、排除不當干預藉以施展自己的治校理念、提升學校效能,正考驗校長的智慧。但是對於許多任期屆滿表現優異但未遴選的校長,教育主管機關實在應該妥善規劃這些校長生涯轉銜,建立制度化的轉銜通路,這批優秀的校長在自尊心受損情形下,往往難以適應回任教師生活,因而大多選擇提早退休,造成教育的損失。

新任校長遴選方面,由於一次只能選擇一所學校報名,對於有志成為校長的人員而言,往往有「押寶」的考量,然而有時這也成為錄取與否的重要關鍵。因此可適度開放報名學校數目、在資績方面考慮不同組別之差異、錄取成績除口試外加計資績、筆試等成績等,透過完善的配套措施將有助於遴選出最適當的校長。

一套好的校長遴選制度,應該讓表現優良的校長繼續投入教育事業,讓不適任的校長能及早回任教師或辦理退休,而且又有新進優秀校長加入教育行業。因此一套健全的校長培育制度,加上周延健全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再佐以輔導及評鑑制度並配合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使校長遴選真正發揮「為校舉才」的功能。 ■

(參考文獻請洽作者─楊得明:國立苗栗農工電機科教師。陳家瑩:國立苗栗農工實習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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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現況與建議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校  長: 邱 榮 義
一、 背景說明:
一個學校校長的能力、學識與領導風格深深的影響著學校整體行政運作方式、校園氣氛,同時也影響著教師的教學與學生的學習成效。因此,校長的遴選制度也就格外的重要;民國八十八年精省之前實施的「台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實施要點」,係由教育廳預估缺額後,分類研訂錄取名額,由現職校長任期屆滿符合遷調資格者,視個人志願填寫由教育廳予以調任。新任校長分初選(積分、筆試)與複選(口試)二階段辦理。按照初選成績擇優分類選取參與複選,複選完畢依積分,分類擇優錄取。家長的聲音、教師的聲音和社會各界的聲音可說完全排除在外。
在台灣走向民主化及多元化的社會過程中,社會秩序與價值隨著經濟發展也快速的變化,當這股改變的風潮悄悄地吹入校園中,讓原本平靜、單純的校園起了不小的變化。民國八十八年精省後,教育廳也於八十八年七月改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而教育部為辦理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聘作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訂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並立即實施,改變傳統的高中校長遴選方式,另外條文中也明定除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適用該辦法外,職業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亦適用該辦法之規定。新制的辦法中加入了教師、家長等代表,顯然似乎較過去開放、多元,但是否就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是否能真正的適才適所?是否於遴選後能真正的落實職權?仍待觀察與研討。
二、 現況分析:
(一) 遴選委員:
1、 舊制甄選委員會中的委員結構為,教育廳廳長、副廳長、主任秘書、各科科長、督學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以行政人員佔多數,加上一、二位教授。(共計11~13人)
2、 新制遴選委員會成員包含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高級中學校長代表一人、高級中學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等共計九至十五人。
顯然新制似乎較過去開放、多元,但其中近年來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權限過度的自我膨脹,對校長未來的領導風格或治校理念的推動,是否會造成牽制或負面效應,仍有待探討。
(二) 遴選程序—分二階段辦理:
1、 舊制:除非有特殊不適任之原因,否則其連任、留任、調動等皆有相當的保障措施。
(1) 第一階段: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符合遷調資格者,視個人志願填寫五個縣市,由教育廳予以調任。
(2) 第二階段:分初選(積分、筆試)與複選(口試)二階段辦理。按照初選成績擇優分類選取預定錄取名額三倍人選參與複選,複選完畢依積分30%、筆試45%、口試25%合計為總成績,分類擇優錄取。
2、 新制:現職校長,以辦學績效作為連任審核依據,審核時除辦學績效外,須參考校內教師、家長、學生之意見,新任校長通過初選後,以十五分鐘左右的面談表現做為是否錄取的依據。
(1) 第一階段:現職校長凡第一任任期屆滿或是連任期滿之現職校長,經考評辦學績效優良者始得連任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而依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任期屆滿或是連任期滿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應選填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委員會審議時之參考。倘若現職校長本階段未獲遴選則可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2) 第二階段:現職校長經調整後所遺職缺,始辦理新任校長遴選,凡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資格者,均可依個人意願及所具資格,就開缺學校選擇一所報名。辦理遴選之學校各錄取5人,參加面談。連任期滿的現職校長在第一階段未獲錄取者,可不經筆試直接選擇一所出缺學校參加面談。參與面談人員則必須準備所參加遴選學校之經營學校計畫送交中部辦公室,經遴委會面談校長侯選人後始決定錄取人員。
顯然新制可讓被遴選人對未來要經營的學校,無論是校務運作、現況等必須詳加規劃與瞭解,但短短的15分鐘面談,或僅針對經營學校計畫是否就能真正的選出適任人選,似乎仍有存疑?尤其造成教師、家長與未來校長間關係的的存疑、猜忌,應是推動新制度始料未及的。
(三) 新舊制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差異及問題:
1、 報名與錄取方式:舊制有關高中職校長的甄選,均按國中校長、高中職主任、教育行政人員等分組訂定錄取名額,分組報名、分組錄取,依成績分發各校。而新制遴選方式則改以學校為單位進行報名與考試、分發。似乎符合「適才適所」的原則,但也因受限於報名單位為一所學校,而產生所謂「押寶」的遴選程序,是否能遴選出最為適任的校長?實有待深思。
2、 現職校長參加遴選作業程序方面:以往實施舊制時,只要校長在任內沒有發生任何重大不適任問題,任期屆滿,大多依據校長意願予以調校。而新制中現職校長在任期屆滿後,無論是連任或是需要調任,均需考評或參加甄選,雖然新制中第八條賦予現職校長「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的權利」,但倘若不幸落榜,依據新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卸任校長只得「回任教師、退休或輔導轉職」。此舉雖可有效終結「萬年校長」,但是否就可以激勵校長認真辦學、專心校務,抑或造成校長為求連任成功,反而不敢積極推動校務;或為求順利轉校,到處請託,尋求支持;反而加深「政治校長」的陰影,實不可不慎重考量?尤其是目前教師個人意識抬頭,對e世代教育改革所面臨的衝擊,如十二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的實施、高中職的轉型等等,往往為顧及自身的工作權,而加以抗拒,造成行政推動上的阻力。
3、 錄取依據方面:舊制錄取方式是依照積分30%、筆試45%、口試25%合計為總成績,分類擇優錄取。而新制的錄取關鍵僅決定於面談之表現,而不計入資績及筆試成績作為總成績的評比,其客觀性與公平性都值得探討。
三、 建議:
校長是學校教育績效的關鍵人物,面對一波波教育改革的浪潮不斷衝擊下,校長的遴選方式由早期行政人員主導的「調遷」,轉變成公開的「遴選」方式。此舉固然合乎民主化的風潮,但一套好的校長遴選制度,應該讓表現優良的校長擁有一份願景,樂於繼續投入教育事業,讓不適任的校長能及早回任教師或辦理退休,而且又有新進優秀校長加入教育行業。因此宜建立一套健全教育經理人的校長培育制度,加上周延健全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再佐以輔導及評鑑制度,才能使校長遴選真正發揮「為校舉才」的功能,以免在一項法令的修改後,延伸出許多困惱與衝擊。以下為個人對新制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提出幾點看法:
(一) 善用現行輔導評鑑措施:對於現任校長而言,新制校長遴選制度加入家長及教師的聲音,的確帶來相當大的衝擊,因而也連帶影響到整個校園生態和諧與權力運作。為使現任校長能夠在任內推動改革、排除不當干預,藉以施展自己的治校理念、提升學校效能,教育主管機關應該妥善利用現有的輔導及評鑑制度,在任期中實施長期的考評,對於任期屆滿表現優異的校長,妥善規劃這些校長生涯轉銜,建立制度化的轉銜通路(連任或調任),以免表現優異的校長提早退休造成教育的損失;或造成任期中僅為求連任,不敢積極推動校務,或為求順利轉校,到處請託,尋求支持,反而加深「政治校長」的陰影。
(二) 採分組、分類報名方式:新任校長遴選方面,由於一次只能選擇一所學校報名,對於有志成為校長的人員而言,往往有「押寶」的考量,然而有時這也成為錄取與否的重要關鍵。因此建議適度開放報名學校數目或採分組報名方式、在資格績優方面考慮不同組別之差異,初選時依各組計畫錄取人數加倍錄取,複選錄取成績除口試外加計資格績優、筆試等成績,分組錄取數名,被錄取者採積分高低優先分發,如此將有助於遴選出最適當的校長。
(三) 明訂遴選規範:現行學校教師會或家長會邀請被遴選人報告治校理念的作法有待商榷。由於新制最後的遴選係由委員會十五位委員以票決的方式產生,如果當學校教師會或家長會屬意人選與遴選結果不同時,是要抗議遴選不公呢?還是無奈接受?何況被遴選人為增取選票,在到校報告治校理念時,往往依該校教師所好,做了部份承諾,而學校的遴選結果,又在正式遴選結果公開前早以公開,試想當選後,如何能彼此不受牽制或猜疑呢?因此建議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得邀請家長會與教師代表列席表達意見,但不具投票權。或在遴選簡章中明定本項做法之規範或所佔之比重以資遵循。
(四) 分組複試、縮短初試、複試期間:現行制度初選後至複選期間,遴選委員名單的提早曝光,加上面試本來就非常主觀,又以面試後的票決為主要結果,因此「角力」大於「實力」是目前制度下造成的結果。建議分組慎選委員、委員名單於完成遴選後才公開,縮短初選至複選的期間,錄取時票決的結果僅作為遴選人員的成績之一(比如最高票佔加權10分、次高票8分等),如此,將可免除遴選委員的人情壓力,而可更客觀的「為校舉才」。
(五) 適度調整現任校長參與第一階段考試之規定:現行制度,對現職校長有「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之權利」之規定,為實現本項規定之精神,建議校長第二任滿六、七、八年,都可參加第一階段之考試。一方面對現任校長之尊重,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新手上任大型學校適應不良之窘境。
(六) 提早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目前新任校長完成遴選期間與學校行政兼職人員的學年度遴聘時間,過於接近,建議將辦理完成遴選的作業時間,提早於七月與元月上旬,以便新任校長對學校校務及人事能提早認識,就任後行政兼職人員能立即就緒,校務也能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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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校長遴選 教部規定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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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訊】(據中廣新聞陳映竹報導)為了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教育部部務會報今天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未來高中校長遴選委員當中,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這項修正案通過後,今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辦的高中職校長遴選,將依新辦法辦理。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對於性別並沒有比例限制,因此這次教育部修訂了辦法當中的第二、及第五條。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表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修訂,第二條修正最大的改變是:明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此外,配合私立學校法,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聘及任期考評辦法第五條修正,私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相關規定由董事會定之,以利私立學校校長選聘實務運作。

3/5/2008 8:38:58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3/5/n20337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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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專業合理的校長遴選制度---國立新竹師院初教系 林志成副教授


壹、 停看聽與望聞問切—替現行制度把脈

一、 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的盲點
民國88年修訂公佈的「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賦予校長遴用制度新的規範(如表1)。
表1 校長的遴選相關規範
法源 國教法第九條
任期 校長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回任制度 任期屆滿得回任教師
候選人來源 公開甄試、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行政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
遴選組織及方式 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機關、學校訂定之
任用方式 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行政機關聘任之

表1綱要式的規範架構,有如下的盲點與缺失:首先,應思考的是這些規範架構是否已把所有應規範的原則都涵蓋了?這些規範的整體性是否充足?為什麼看不到「專業化、合理化、倫理化」等原則?是否有些規範不夠周詳明確?為什麼只規範家長會代表參與的比例?
就政策的合法化的過程而言,校長遴選制度是否充分考慮到參與的多元性?相關利害人員是否都有參與表達的平等機會?教育行政機關在擬訂過程中是否尊重教育專業學術團體的意見?是否曾進行系統化的研究作為研擬政策的參考?
由上述規範之疏略,我們可推測得知校長遴選制度此一政策制訂過程,因形式化的參與,而致取得法定地位的過程之合法性(legitimacy)與正當性(legality)明顯不足。而此缺失惡因,也種下校長遴選制度推行的諸多惡果。
二、 各縣(市)校長遴選辦法與實施問題
國教法將校長遴選方式及程序,授權給縣(市)地方政府依其需要與特色自行規劃,所以,也不盡相同,茲將其整理如表2(王秀玲,民89;李慈純,民89;李文章,民90;饒瑞峰,民90):
表2 各縣(市)政府校長遴選辦法整理表
遴選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人數 5-15人
任期 大多縣(市)訂為一年
召集人 23個縣(市)政府人員擔任或指派
出席人數規定 1. 高雄市等20個縣(市):2/3以上委員
2. 高雄縣等4縣(市):1/2以上委員
3. 新竹市:未明文規定出席人數
遴選審查規定 24縣(市):出席委員人數1/2
新竹市:全體委員人數中2/3以上
成員代表 共計有教師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等五大類
校長參與遴選資格限定 各縣(市)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除了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之任用資格者之規定為較少縣(市)採用外,其餘「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曾任國民小學校長者、經公開徵選、儲訓合格之人員」等大都為一半以上的縣(市)所規定之條件之一
1. 中縣、南投及嘉義縣:要具備五項資格條件之一
2. 基隆、北市、高雄縣、花蓮與金門:符合四種資格條件之一
3. 其他各縣(市):符合三種資格條件之一
遴選作業過程
校長遴選作業方式 1. 書面審查:桃園縣等18個縣市
2. 面談:苗栗縣等7個縣市
3. 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新竹縣等7個縣市
4. 實地訪查:新竹市等3個縣市
5. 未明文規定:台北縣等7個縣市。
遴選評選內容 1. 要求附上相關證件(資格審查)、品德操守、經營及辦學理念、辦學績效
2. 考量學校發展之特色
3. 參酌原校或出缺學校的意見
4. 未明文規定的
辦理次數 各縣(市)對於辦理校長遴選次數的規定並不太一致
候選人人數 1. 北市與桃園:出缺學校選出1名人選後,呈請縣(市)長核可後聘任之;
2. 雲林、澎湖與金門:出缺學校選出1-3名人選呈請縣(市)長圈選核可後聘任之;
3. 苗栗:出缺學校選出2-3名人選呈請縣長圈選核可後聘任之。
4. 其餘縣(市):未明文規定。

由表2各縣市校長遴用辦法可看出,「專業化、合理化、倫理化」等原則或隱而未顯或未被重視,如未尊重教育專業學術團體參與權與知識權,未明定客觀公正的委員產生方式或決策權責,也未提供給相關利害人員參與表達的公平機會。由於校長遴選辦法的不夠周詳完整,未符合「專業化、合理化、倫理化」等原則,致產生下列幾項主要的缺失與引人疑慮之處(王秀玲,民89;吳清山,民90;李慈純,民89;李文章,民90; 葉卉軒,民89;饒瑞峰,民90):
(一) 政治凌駕於專業之上,未能達到遴選的目標與功能。
政策擬訂與執行免不了受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的影響,抵抗壓力團體的方法很多,其中之一,即以專業團體減少利益團體的作用力。現行的遴選制度與辦法,因未能善用專業團體的支持力,故在惡質的選舉文化影響下窘態叢生。
利益團體的參與雖能滿足了民主社會的選擇自由,但到底是實質的真正民主參與還是形式的假民主參與?真正的校園民主參與應是一種集思廣益,藉以提昇師生教育成效的手段;假的民主參與是為參與而參與的形式民主,它可能會悖離原有目標而不自知,即政治企圖可能凌駕於教育專業之上,而扭曲了遴選的原意,致未能遴選出專業卓越且積極負責的優質校長。
政治凌駕於教育專業之上的惡果:如教育基本法雖然明訂教育中立原則,但少數校長候選人為求有機會在遴選中脫穎而出,致選舉時或明或暗地押寶;也有校長為求連任而「忙於應酬、無心辦學」、「放棄辦好教育的責任,為選票而討好教師」;更有甚者,惡質選舉歪風更吹進校園,使清淨的校園嚴重受到污染與干擾,如「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但「交際請客、賄聲賄影」,更「散發黑函、造謠生事以打擊競爭者」。
(二) 學校倫理未被尊重,使校園淪於不安的境域氛圍中。
中小學校長大都經過老師、組長、主任再至校長之各種歷練學習階段,其間不斷地重組、改造、累積其教學知能和行政經驗;而這樣的資歷、智慧與社會所付出的培育成本,應該是值得尊重與珍惜的。但部份縣市政府之現行遴選辦法未設計尊重倫理的機制,在齊頭式的平等原則下,現任績優校長要跟年輕初任的校長同時參加遴選,如此並沒有對多數認真且能繼續勝任的資深校長,給予一定的尊重,若這位校長不幸無法連任,這對奮鬥多年認真辦學的校長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例如一位績優的國中校長希望在原校連任,但卻無法如願,後來此位校長擔任高中校長;又如一位初任國中校長希望至小型學校歷練後才到大型學校服務,但他卻意外地成為一所大型學校的領航者;當然也有校長為免與初任校長同時參加校長遴選而提早退休,上述種種,有幾點值得省思:
首先,若主政者把校長當做一種官位、權位或職位,而不是把它當做校園專業倫理的領導者角色,他較可能操作官位或權位的籌碼,而忽略學校倫理的教育作用,也未尊重教育先進前輩的智慧,在一個未考慮倫理的遴選機制中,競逐者自然地交相為贏取或爭取校長職位,而使校園沈淪於不安的境域氛圍。
其次,有人會說前述案例雖不符合當事人所願,但卻是適才適所且很適配。惟當事人與大多數教育界同道的觀感並不作如是想,可見「互為主觀」的合理性的重要。真正的適配,應從主政者、當事人、教育界、學校、家長與社區等各種角度全盤考量,並符合專業倫理的原則,如此才是真正的「才適其所」,而非一種口號或政治飾詞。
(三) 缺乏一套合理完整的制度設計與配套措施。
合理性(rational)係指合乎道理、理性的,Simon(1976)認為合理性旨在獲致期望價值的最大化(maximizing the expected value),並注重效用的功能(the utility function),即理性包括「有效性」、「適應性」與「功用性」。筆者認為合理性的原則係指應為達目標而處理問題時,能審慎設計客觀的、符合專業利益的制度。
理想上,法案或政策若能委託教育行政專業團體設計並經公開化的專業論辯、利害關係人公開的討論聽證,其合理性應較高。
其次,若縣市政府能依透明公開、客觀公正的方法遴選各種代表,並能授權遴選委員會擁有建議權,而縣市首長擁有核定權應是比較合理的設計。由表2可知現行的各縣市遴選委員會委員數,最高為十五人,最低為五人,其差距就有十人之多。事實上,委員人數的多寡、有無充足的時間進行詳細的書面審查與實質審查等技術層面的問題固然重要,客觀公正的校長遴用標準與遴選程序、委員產生過程與遴選結果決定過程的客觀公正性、配套措施的周全性等,才是合理性的關注焦點。

貳、 建立更專業合理的校長遴選制度

有關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之策進,學者專家所論甚多,現從專業性、合理性與倫理性三個角度,論述建立更專業合理的校長遴選制度的幾項作法。
一、 合專業化
專業化係指遴選的目標在於為國舉才,希望能遴選出專業化、優質化的校長。而在遴選的過程上,教育行政機關宜善用教育行政專業團體的知識力量與專業支持力,如委託教育行政專業團體修正遴選辦法,或請其經由公開化的專業論辯,協助設計一套更符合專業規準的遴選辦法。而教育行政專業團體在設計各種教育行政法案制度時,除進行專業社群內的廣泛深入的專業對話外,也應嘗試結合傳播媒體發揮其專業影響力,減少教育政策受利益團體或激進偏頗的外行意見所引導的衝擊。
其次,宜思考設計一套「具有信度與效度的專業能力指標」,俾使遴選委員能對遴選標準有較一致的看法,也可提高其客觀性與合理性。
第三,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兼顧專業化、社區化與民主化。專業化是為了提升遴選的教育品質;社區化是為了滿足學校社區化與學校本位發展的需求;民主化是兼顧社會人士共同參與的期許。但遴選的目的既在選出一位專業適配的校長,俾提升學校教育的績效與品質,而非妥協與爭權;所以一旦有其他因素互相干擾時,取捨的優先順序還是應以專業化為先,而不可以為了滿足其他條件之平衡,反而本末倒置,捨本逐末,犧牲了專業原則與教育品質。因為專業化之條件若無法達成,則一切教育改革都是空談。

二、 合倫理性
合倫理性係指合乎倫理價值與教育意義,倫理道德是教育的重要規準。倫理包括行政倫理與專業倫理,所謂「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教育界向來重視倫理,故遴選辦法的設計,若能給予辦學績優的學校行政先進更多的尊重,應是一項更具有「教育味」的良法美意。
所以,我們宜考慮讓先辦理校長評鑑選出辦學績優者連任;其次,辦理未連任之現職校長與候用校長的遴選工作,如此應可兼顧專業適配與校園倫理,使努力辦學且資深績優的校長獲得尊重,並使教育界在和諧安定的教育場域中不斷革新進步。
三、 合法理性
合法理性係指建立法律制度、合乎人情義理、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等原則,進而建立系統化、完備化的實施辦法與周延的配套措施。
在法律層面上,應制訂合專業性、合倫理性與合法理性的校長遴選辦法,明訂於國教法中,以免各地方政府校長遴選辦法受政治影響,因人設事。
其次,校長遴選表決時,因關係重大,所以應以有效票數達出席人數2/3以上決議,以表達委員的慎重與認真。
第三,在訂定此流程時,就要讓校長、教師、家長與社區代表們等相關利害人,有機會來參與表達意見,使其充分地發聲,如此較符合參與化、人性化與人情義理的原則。
第四,遴選要有一定且客觀的標準,而這套客觀之標準,可採行召開公聽會的方式,來尋求校長們、學校教育同仁、各直轄市與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之共識,進而訂定之,以校長們惶惶不安的不確定感,進而影響校長辦學的態度與觀念!再者,為了使客觀標準較能施行,校長遴選程序應以面談、辦學績效、書面審查與資格審查為主,而且遴選委員要能有充分的時間看到相關之書面資料,使遴選委員能對候選校長有初步的了解,其次是面談時間應加長,讓受試者能充分表達其理念。除了遴選過程全部公開透明外,在遴選作業告一段落後,也應立刻在網路或透過報章媒體等對外公佈,接受大家的公斷。
第五,宜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如建立公開、公平的校長評鑑制度,擬定出一套具有公信力的「不適任校長處置辦法」;建立校長轉軌制度,使卸任校長經由甄選、聘任、檢覆等各種機制而能擔任研究員、行政顧問或教師等職務;設計遴選委員適任性與代表性評鑑,使其不會淪為教育局的橡皮圖章而失去遴選功能;加強校長專業發展暨推動以學校為本的行政制度,使學校擁有更多更大的人事權、經費權與課程權。

參、 結論
校長遴選制度與辦法有其優點,但也呈現部份缺失,惟面對各種缺失時,我們若能以「合專業性、合法理性與合倫理性」的規準,來設計一套更專業合理且具教育意義的制度,我們便能執簡御繁地解決各種問題,進而奠定教育革新進步的良基。


參考書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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