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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Q&A/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供 --閱讀人次 : 1645

2009-01-07~08 馬祖日報

問題一:消費券領取方式為何?
答案: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另有以下特殊情形:
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五、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問題二:通知單於何時才能收到?又通知單如何送達當事人?
答案: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戶為單位列印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並將自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各戶住址。

問題三:是否可以在通知單指定以外的地點領取?
答案:不可以,須依領券通知單指定之發放所領取。

問題四: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答案: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問題五:家中有不具行動能力之長者,家人能否代領?
答案:可以,只要填具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本人國民身分證交由家人代領即可。如無家人可代領,亦可委託鄰居或朋友代領。

問題六: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含遊民收容中心)消費券應如何領取?
答案: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可於消費券發放時間自行前往戶籍地「消費券發放所」或「指定郵局」領取;如不便前往者,可委託其他有戶籍國民代為領取。

問題七:領取消費券時,可不可以全部或部分換領200元券?
答案:依規定發放所只能一次發給消費券500元6張及200元3張,不能全部換領200元券。

問題八:消費券遺失是否可以掛失補申請?
答案:消費券經領取後,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問題九:如未收到通知書時,如何得知應向哪一個發放所請領?
答案:當事人如於98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當事人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亦或於98年1月10日後至內政部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問題十: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是否可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領取消費券?
答案:
一、符合領取資格者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通知書與印章。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持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擇1)。
二、當事人如國民身分證遺失,應儘速依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備妥最近1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 [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料庫網站(http://www. ris.gov.tw/)查詢] 、印章(或簽名)、規費新臺幣200元,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利當事人後續領取消費券。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換領新證並繳回舊證,免繳規費。
三、另為便利民眾補、換領國民身分證,98年1月18日當日各戶政事務所均會配合當日發放消費券時間受理補、換領國民身分證作業。

問題十一: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答案: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問題十二: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件被加害人扣留致無法領取消費券時,該如何處理?
答案:
一、有民事保護令之被害人得請警察協助陪同返家取回身分證件。
二、被害人可事先至戶政事務所(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辦理身分證件補發事宜。

問題十三:家庭暴力被害人,為了躲避加害人而離家,或因躲債,無法回戶籍地,是否可不用回戶籍地領取消費券?要如何領取?
答案:被害人倘有人身安全考量無法至戶籍地領取消費券時,建議檢附委託書及相關必要證件委託他人領取。

問題十四:家庭暴力被害人如何避免消費券被加害人冒領?
答案:被害人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一(原則上為正本,影本者由家暴防治中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問題十五:如果夫妻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其未成年子女之消費券應由何人領取?如何領取?
答案:
一、未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人者,應由暫時監護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為避免未取得暫時監護權之法定代理人領取,內政部已請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製作名冊函送內政部,由內政部轉送各戶政事務所註記領取人。未及註記者,暫時監護人亦得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夫妻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何一方皆可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領取。

問題十六: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如何辦理領券人註記?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應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98年1月15日以前至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填寫申請書(格式詳附件)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問題十七: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註記事宜,是否有規定被害時間?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論其被害時間,均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辦理註記事宜。

問題十八: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家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消費券應由何人領取?
答案:
一、依規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
(一)第39條:「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 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第41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問題十九:當事人入監服刑,如何領取消費券?
答案:消費券發放之對象,其名冊編造以97年12月31日當日,在臺現有戶籍國民之戶籍記載資料為主,編造一般名冊。為避免重複發放,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名冊,將由法務部提供該等人員資料,並由本部自一般名冊中篩選出獨立列冊,並將該份名冊提供法務部於矯正機關按名單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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