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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籍配偶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寄發 --閱讀人次 : 1593 【本報訊】行政院為刺激經濟特別發放的「振興經濟消費券」,外籍配偶等外國人也在受惠對象之內;縣府民政局表示,移民署已通知該署自今年一月七日起寄發領取通知單,以雙掛號郵寄當事人收執,符合領取資格之外籍、大陸、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如於三天內未收到領取通知單,可至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以居留證件號碼查詢消費券發放所編號及地址;有消費券相關問題請電洽移民署連江縣服務站(電話:23738)、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電話:22381轉16)。
為振興經濟、促進需求,發放的消費券3600元,全國將於十八日同步發放。針對外籍、大陸配偶和無戶籍者國民領取消費券部份,領取消費券以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有效之居留證件為發放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七日寄發領取通知單,三天內未收到者,可到移民署網站查詢。
民政局表示,依據移民署統計,此次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之外籍、大陸、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計十六萬餘人,如未收到領取通知單,可依在移民署網站查詢到之發放所編號及地址,於今年一月十八日持居留證件、印章至指定地點領取消費券。若當日無法到場領取消費券,可以自二月七日至四月三十日止,於指定之郵局營業時間內領取。
持停留簽證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依親居留證副本為暫時許可之證明文件,並非可領消費券之證明文件,請於入境後儘速至服務站換領依親居留證,才可領取;領取消費券應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始得領取;若居留證件逾期請儘速至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延期,若未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領取,可於第二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
此外,大陸配偶領取消費券應持憑有效之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始可領取,並不得以其他文件代替,建議先持依親居留證領取消費券後,再申請長期居留證,或於第二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委託他人領取並未限定對象,但應為本國籍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有效之居留證件代為領取。
還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配偶不能代他人領取。其臺灣配偶部分要有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可受委託領取消費券。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通知單依居留證件所載地址寄送,若擬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辦理地址變更,通知單將依新地址寄送,並請依所載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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