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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光鄉公所公告 --閱讀人次 : 1102 主旨:為本鄉青帆村中正門上方及前方枕戈待旦標語牆面周邊堆置物(輪胎、車輛機械零組件、鐵製器物、砂石等物),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則視為廢棄物,由本所逕行清理,俾維護鄉容整潔及環境觀瞻,特此公告。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
公告事項:
1. 旨揭地點棄置物,經本所勘查認定有違反鄉容整潔及環境觀瞻之虞。
2. 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於公告期限屆滿後仍未搬移,本所視為廢棄物逕行清理。
3. 公告期限:自103年6月17日起至103年6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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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光鄉公所 0836-8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