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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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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
幫別 : 南竿
下崗 : 也許今年,也許某一年
註冊 : 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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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6-12 20: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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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請參考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
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