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假設李部長在立法院答詢的減少役期方案能夠實行,
表示只要是95年1月1日以後退伍的弟兄都可以在減兩個月,
計算方式如下(舉例):
入伍日期 93/10/17
原始退伍日期(先加1年10個月) 95/08/17
先扣除軍訓與成功嶺役期(28+30) 95/06/20
再扣除之因之前精兵案減免的四個月役期 95/02/20
這一次減免的兩個月最多朔及至 95/01/01,
所以該員於 95/01/01退伍日生效。
比較吃虧一點的是
原本在 95/01/01 ~ 95/02/01之間退伍的弟兄,
都是在 95/01/01退伍,減免的役期比較少。
若是在 95/02/01以後退伍的,就可以完全減免2個月。
這樣說明不知道小豬頭妳瞭解了嗎?
小豬頭 wrote:
期待囉
只是他說的明年1月1日
是指只要是明年退的都可以少嗎.
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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