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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排氣檢查撞死人 南竿鄉公所判賠定讞--中央社 --閱讀人次 : 3666 中央社 2006-10-16 20:18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六日電)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司機林姓男子載清潔隊員返家途中,接受車輛排氣檢查時,意外撞死檢驗人員劉姓女子,經劉姓女子家屬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南竿鄉公所應賠償劉姓女子家屬共新台幣兩百四十三萬五千多元和相關利息,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劉姓女子家屬主張,二ΟΟ四年六月間,林姓男子駕駛公務車執行公務時,遭環保局所委託民間檢驗排氣人員攔下接受車輛排氣檢查,檢測完畢後,林姓男子沒有發現在車前黏貼合格標籤的劉姓女子,貿然行駛汽車將劉姓女子撞倒,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因林姓男子身為公務員,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判決書指出,南竿鄉公所主張,林姓男子是環保清潔駕駛,事發當時是他已結束清潔資源回收工作,載清潔隊員返家途中,並非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且劉姓女子明知車輛一直保持發動並未熄火,駕駛隨時可能開動車輛,卻仍冒險蹲在車頭前,顯然有過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今年七月間認為,林姓男子所為屬於與公務有關的行為,造成劉姓女子死亡,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林姓男子開動車輛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因此,判南竿鄉公所應賠償家屬共兩百四十三萬五千多元和相關利息,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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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聯合報/C4版/台北綜合新聞】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連江縣南竿鄉公所司機林樹樟,粗心撞死為他驗車,正蹲下貼合格標籤的驗車員劉佩玲,劉的丈夫郭進肇為現場負責人,當場目睹慘況;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南竿鄉公所必須賠償郭家共新台幣388萬餘元確定。
由於郭家已支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金140萬元,再扣除事發後林樹樟給付的5萬元,南竿鄉公所還必須給付郭家243萬5000餘元。
本件罕見的驗車意外發生在前年6月24日近午,林樹樟開著公所的資源回收車,由馬祖村往介壽村方向行駛,想趁午休時回家休息,途經福沃老人活動中心前,遇連江縣環保局委託的民間檢驗排氣人員攔車檢查排氣。
驗完車後,62歲的驗車員劉佩玲走到車前頭,蹲下來黏貼合格標籤,林樹樟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將劉女撞個正著,劉女胸肋骨骨折、氣胸、血胸,送醫後不治。
法院認為,林樹樟雖不小心,但劉佩玲在黏貼標籤時,郭進肇未於現場指揮,兩人也都沒有提醒汽車駕駛人要注意,應負起30%的責任。
因郭進肇目睹慘劇,在意外後又罹患血癌,已無工作;法院准予郭及劉佩玲一雙兒女各可得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再加上喪葬費、扶養費,郭進肇等3人共可得555萬餘元的賠償,扣除郭等應負的30%責任,3人可得國賠款項為38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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