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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貼)北海坑道入口前方土地地主聲明啓事 --閱讀人次 : 2024 【關於仁愛段 341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本案土地)權益聲明】
馬祖北海坑道為連江縣極具指標性之觀光地景,然本案土地坐落於坑道入口處,其產權性質為私有,非屬公有地或公用設施用地,合先敘明。
北海坑道 OT 廠商前與地主就本案土地成立租賃契約,以供其員工、客戶及協力廠商通行使用。惟該 OT 廠商於 114 年年底片面逕以掛號信函告知 115 年 1 月 1 日起終止租約(原租約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地主念及鄉親情誼,為免爭訟,已同意終止並全額退還押金。依民法第 455 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負有返還租賃物之義務;租約既經終止,該 OT 廠商已喪失使用本案土地之合法權源。
尤應注意者,該 OT 廠商片面終止租約之時點,係於馬管處完成無障礙便道並開放通行之後,顯見其營運行為已無需再使用本案土地。倘該 OT 廠商之員工、客戶或協力廠商嗣後仍繼續使用本案土地,即構成無權占有。按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地主自得依法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關於馬管處對外表示「持續協商價購或承租」乙節,與事實尚有出入,地主謹此澄明:
馬管處對外表示於民國 115 年 4 月 23 日與地主當面討論,6 月 1 日電話聯繫,並於 6 月 3日及 7 月 6 日兩度書面表達願以「合理價格(市價)」價購或承租本案土地,惟馬管處上開協商作為,均係於地主表達將封圍土地之後始陸續為之。此前,馬管處從未提出任何具體價購方案或合理對價。更甚者,馬管處所稱之「市價」,與本案土地長期供坑道入口通行使用所蘊含之營業收益價值(馬祖地區眾所周知),二者相差懸殊,顯非合理公允之對價。地主基於所有權人權益,並無同意以該條件出售或出租之意願,合併敘明。
地主封圍者,係自有之私有土地,且馬管處對地主所為封圍行為亦表示尊重,顯見並無害於北海坑道之營運。既然北海坑道之營運無涉於本案土地,地主本於民法第 765 條所賦予所有權人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權能,所為封圍行為,於法有據,洵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籲請相關媒體於報導前確實查證事實。倘有未盡查證義務而散布不實內容,致地主名譽受損者,地主將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就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部分,亦將依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權益。
另籲請社會大眾及相關人士,於轉述或評論本案時,應本於事實,切勿以訛傳訛。任何人若基於錯誤資訊或惡意,以言詞、文字、圖畫散布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地主名譽者,地主亦將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情節重大涉及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或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者,地主亦將依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