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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與金馬澎直航運輸 有新規範--經濟日報 --閱讀人次 : 2593 記者林安妮/綜合報導
福建省交通廳昨(2)日頒布福建地區與台灣的金門、馬祖、澎湖間的海上直航運輸的新政策,從今以後不再採個案、通案等非規範方式,而是正式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範化管理。
新華社報導,這項法規名稱是「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內容包括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的運輸事宜,歸福建省交通廳管轄。
根據規定,船公司和船舶經中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核發「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與「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可進入該運輸市場。
報導說,上述航線現階段由在福建省和金馬澎湖註冊的航運公司所自有或經營、並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船舶經營。
規定要求,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業務,由具代理外貿運輸船舶經營權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船舶代理公司由航運公司自行選擇。
此外,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的海上直接通航,船舶在雙方通航港口間航行時只掛公司旗,進出對方港口時不升掛對方旗。
這項規定還對直航運輸的港口收費標準、航運公司和船舶申請手續辦理、申請材料內容、直航航運市場訊息管理等內容作了相關規範。
【2006-08-03/經濟日報/A6版/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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