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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交通委員會召委陳雪生院會報告酒駕條例 --閱讀人次 : 90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雪生今日於立法院院會報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修正條文。這次修法經朝野各黨達成共識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第35條:
1.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會死亡即得沒入車輛,另外酒駕(含再犯)、拒絕酒測(含再犯)未肇事益增加料扣汽車牌照2年。(限制車輛使用)
2.酒駕、拒絕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
3.提高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為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現行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二〉第35條之一:
明定酒駕經吊銷駕照者,再經考領駕照應登記配備有酒精所知車輛使得領有駕照,違者處6萬12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已大幅提高相關罰則,應可有效嚇阻酒駕情事及提高酒精所知安裝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