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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所有權登記修法公聽會會議記錄及影片(陳儀宇提供) --閱讀人次 : 622

公聽會上鄉親所提寶貴的意見,我們都記錄下來,當作爭取修法的參考,謝謝鄉親熱情參與,敬請不吝指教:
1.土地總登記旨在建立制度,證明文件多元,地籍調查測量的結果,應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一。
2.已編定田、旱、林、建、雜、公、墓等地目土地,不應以沒有占有事實駁回。軍事使用土地、機關用地、自來水用地、公園用地等公產管理機關沒有徵收或價購等足資證明所有權者,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應以占有不中斷認定。
3.請地政局公開土地徵用清冊,讓民眾得以公開閱覽。
4.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依法審查異議人提出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完備,應駁回異議。
5.土地四鄰證明書應以申請登記時提出年滿二十歲為已足。
6. 101年7月31日公告土地總登記之地號,未依法登載於土地標示部,造成司法機關未能依總登記程序審查,而以時效取得喪失占有認定,難以獲得救濟。
7.101年總登記申請案件延宕至今尚未作行政處分者,請地政局積極處理。
8.土地法第28條規定限制人民土地使用面積,須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定應不能作為駁回之理由。
9.已經108年無主土地公告未登記為國有土地,建議以視為已登記為國有土地,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不能因作業延宕影響人民權利。
10.得以重辦土地總登記之地號未經行政院核定,應重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重新依土地法第48條規定公告。
11.徵詢異議公告期限過後,仍繼續違法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違反土地法第60條規定。
12.已辦峻地籍調查及測量完成地籍調查表公布地籍圖之土地,依法不能再受理第三人辦理「一般複丈」,僅能受理原所有人申請「更正登記」或「變更登記」,地政機關卻逕為分割為多筆土地,又不准許辦理合併,違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3條規定。
13.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未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辦理,卻違法以土地法第54條一般時效取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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