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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閱讀人次 : 2452

今日網傳不實馬祖酒廠與台灣駿英代工合約三審敗訴一事,為免以訛傳訛,馬祖酒廠說明實際情形如下:

本公司與台灣駿英公司簽訂代工製作合約,合約執行時間為民國102年9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但台灣駿英公司未在合約執行期間完成履約,且在本公司要求交付違約罰款時拒絕履行,本公司則依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因此台灣駿英公司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本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

本案經一審連江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駿英公司敗訴,本公司無需歸還履約保證金;台灣駿英公司因不滿一審判決逕行上訴,在二審時台灣駿英公司提出請本公司前前高管出庭,該員證詞雖不利本公司,但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依二方所簽訂之代工合約規範,判決台灣駿英公司違約在先,本公司可先行扣除罰款199萬2,720元後,退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經本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以被上訴人(台灣駿英公司)於約滿時,實際提貨量及訂貨量,未達約定數量,經以履約保證金扣抵罰款 199萬2,720元後,認被上訴人得請求返還剩餘履約保證金550萬7,280 元本息,」足認台灣駿英公司於履約期間,確有違約事實。本案前經審計部查核,鑑於台灣駿英公司以前年度經銷契約即屢有提貨量不足之情事,審計室通知切依契約規定妥處辦理,惟本次契約執行結果仍發生類此情事,已影響馬祖酒廠正常營運及生產計畫安排,馬祖酒廠為縣府重要稅收來源,為避免廠商履約能力不足而耽誤馬祖酒廠發展,影響縣庫收入及社會福利建設,本公司依法沒收其履約保證金,依法行使合約權利,並無違法不當。

本人於105年3月上任以來要求同仁行事一切依法行政,秉持維護公司權利,追求縣民最大利益為目標,就任以來並無任何民意代表及長官之關心、關切,而作出對公司不利之情事,本案經三審判定,台灣駿英公司違約實為事實非本司故意為難,由於外界有不實言論,應予澄清。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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