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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案露曙光 --閱讀人次 : 1597 10/1考試院修正發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考試院說明,為提升聘用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特予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金額。該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經提考試院院會決議通過,並於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亦於同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同步提升聘用、約僱人員權益事項。
另外有關地區眾多聘僱人員所關心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聘僱人員提存離職儲金之月支報酬計算應以薪資總額作為提繳離職儲金之標準。
立法委員陳雪生分別於107/11/15及107/12/07召集有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最後決議請銓敘部研擬修改「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銓敘部已研擬完成,近期將行文人事總處,若人事總處無異議,該案將完成修正程序,頒布實施。
立法委員陳雪生將持續關心本案,以為地區聘僱人員爭取最大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