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商業廣告、行銷 » 保險/理財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舊有投資保單 難避稅 | |
作者: amia < > | 發表時間: 2010-01-16 |
從今(99)年起,新購買的投資型保單納入課稅範圍,民眾無法再利用購買投資型保單,進行遺產稅節稅規劃。但過去已經購買的投資型保單,若是死亡前帶病投保,規避稅負的意圖明顯,還是難逃被補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轄內一位將近90歲高齡的老翁,在死亡前兩年投保,一次躉繳2,500萬餘元的投資型壽險保單,老翁死亡後,由五位子女繼承2,400萬餘元的保險給付,被南區國稅局認定逃漏遺產稅,繼承人必須補繳上千萬元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投資型保單是否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主要是從投保的動機、時間、金額、健康情況綜合判斷。這位89歲的老先生,死亡前兩年投保時,已經被醫院診斷出癌症、中風、有言語和記憶障礙,住院期間雖然有意識,但已不太能自己處理事情,卻一次躉繳2,500萬餘元的投資型壽險保單,由五位子女當保單的指定受益人,明顯有意將遺產轉化成不必計入遺產總額的保險給付,因此核定2,400萬餘元的保險給付,應併入老翁的遺產課稅。 老翁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即使父親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購買終身壽險,但應算是合法節稅,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也判決繼承人敗訴。 更多在經濟日報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