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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堅守生命最後的尊嚴—保險生前需求給付 | |
作者: 陳建順 < > | 發表時間: 2009-05-09 |
陳奶奶已是癌症末期病患,最近醫生已判定她大約只剩下半年的生命,陳奶奶很希望在她過世之前,能夠再到日本出國旅遊一趟,回到她小時候曾經居住過的鄉下,一圓她的夢想。為了達成這個出國的願望,陳奶奶向保險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將原本在身故之後,要留給子孫的500萬元保險金,提出50萬元做為出國的旅費,實現自己的夢想之旅,萬一身故後,仍然留有450萬元的保險金。 事實上,早期的壽險商品設計,都是被保險人在往生之後,將保險金留給受益人,為摯愛的家人做好最佳的經濟規劃。但是萬一被保險人在生前有需求,卻不能提前使用,實務上無法彈性運用。目前許多保險公司推出的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增額終身壽險及養老壽險等,都有提供「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服務。 保德信人壽率先在台推出以所有生命末期之患者為對象的「生前需求保險給付條款」,藉由提前給付保險金,協助保戶實現人生最後的夢想,並在生命的最後歷程中,活得更有尊嚴。所謂「生前需求保險給付」,就是將原本約定被保險人往生後,由保險公司給付的人壽保險金,提前於生前給付。這項可彈性運用保險金的好處是,被保險人在罹患重症時,因為有了「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權利,可以提前給付保險金,經濟較為寬裕,可享有較好的醫療品質,無後顧之憂地進行療養。或是像陳奶奶一樣,在人生最後一段路程中,想實現未完成的夢想,但又不希望造成家人的負擔,生前需求給付就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 一般來說,「生前需求保險給付」是保戶的權利,目前多附加在人壽保險契約上。被保險人在生命最後的歷程中,可決定是否執行這項權利。因此,通常毋須額外付費即可享有此項權利。通常「生前需求保險」給付的條件,並無指定疾病之限制,只要經過專科醫生及保險公司的核保醫生,判斷生命不足六個月之保戶就能提出申請。 保戶申請生前需求保險金之金額時,須將所有保單合併計算,最高給付金額每家公司規定不一,而生前需求提前給付的付款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如果保戶很幸運地延續生命超過六個月,通常保險公司並不會要求保戶將此保險金繳回。 生前需求給付其實是保險最深層的意義,被保險人可以在生前替家人做好完整的規劃,若是在人生最後的歷程中需要大筆資金,也不會對家人造成負擔,也是「保險」最根本的精神。 最後要提醒一點常被忽略的問題,「生前需求保險給付」若被保險人不缺錢用,或已有大筆的財產,則不建議使用這項權利。因為被保險人取得這筆保險金時固然是免稅,但如果在往生時仍未用掉,則餘額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而增加稅負,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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