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商業廣告、行銷 » 保險/理財 http://matsu.idv.tw
主題: 投資型保單 免課遺產稅
作者: 張小凱 < > 發表時間: 2009-04-2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4.29

財金兩部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將採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原則,適格保單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優惠;但生前給付者,不論保單是否適格,投資帳戶收益均要應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這項課稅原則不溯及既往,即現有舊保單不列入適用範圍。目前投資型保單多數都不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周五(1日)將召開委員會議,確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一旦做成決議,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確定將僅課所得稅,免徵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的保障與投資帳戶可以明確劃分,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人身保險課徵遺產稅原則,凡屬適格性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投資帳戶收益即全數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
反之,若非屬適格保單,就只有保障部分的給付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投資帳戶收益仍要併同遺產課稅。

金管會亦同意,一旦投資型保單被查獲為異常保單(即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不管是否屬於適格保單,包括保障與投資帳戶的保險給付均將納入課稅。

由於財部同意放寬對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帳戶的遺產稅課稅限制,金管會相對也同意投資型保單的生前給付不分適格與否,投資帳戶收益均應納入所得課稅;但保險帳戶給付可享免稅優惠,唯給付逾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仍要合併計入基本稅額計算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基於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趨勢,財部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所得,會依據其各別連結投資的商品標的決定徵免所得稅。

據指出,未來投資型商品即使要課所得稅,也只有全年逾27萬元以上部分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與股利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連結的投資標的如為債券,則只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