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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投資型保單要課稅?已達共識 只針對新保單 不溯及既往 | |
作者: 張小凱 < > | 發表時間: 2009-02-20 |
賦改會昨天開會,決定對投資型保單要課稅,不再免稅。與會大多數人士贊同,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以及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屬投資部分的利得,應納入課稅,且採取分離課稅,以減少市場衝擊。 負責研究報告學者黃耀輝說,投資型保單,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但不追溯舊保單,只對新保單課稅,實施時間點,由行政院評估經濟情勢穩定後,才會實施。 會後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說,投資型保單可能只有1%是人壽保險,99%為投資,投資收益要課稅,已有共識,個人所得採分離課稅,但不溯及既往,只有等修法通過後對新投資型保單,才會適用。 張盛和說,利息所得有每年新台幣27萬元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稅、人身保險給付為免稅,海外投資與所得目前也免稅,因此,金融商品課稅相當複雜。 而且,一般投資型保單合約為6年,所以即使修法通過後,也要6年後才課得到稅。張盛和表示,金管會意見是,要分適格與不適格的保單,若是適格的保單就免稅;不適格就依之前共識,如個人採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依結算申報。 負責研究報告的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耀輝建議,必要時,可視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期間長短、風險程度,給予差別稅率,最高稅率為10%;差別稅率由財政部與金管會共同協商,實施時機,建議由行政院決定。 黃耀輝強調,投資型保單將與其他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要等政策確定後才會適用,不溯及既往,衝擊最少。黃耀輝指出,只對不適格部分,也就是投資部分超過保險部分,結算時才會課稅,若解約或領取年金時,經投資盈虧互抵後,若仍有淨獲利時,才會分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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