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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繳交保費 配偶有連帶義務 | |
作者: 林秀棋 < > | 發表時間: 2008-09-23 |
政府把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併稱雙年金,喊出進入全民保險時代,讓家庭主婦(主夫)在65歲後,也能按月領一筆錢;甚至,當飯碗丟了、失業沒了勞保,政府立即納入國保,把保險繼續銜接下去,讓晚年生活有基本保障。 失業者反映,「我都沒工作了,那有錢來繳保費?」;家庭主婦也說:「我又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萬一繳不出錢怎麼辦?」、「未繳保費會不會被處罰?」 內政部指出,未繳保費者,一種是打從心底不想加入國保,因國保目前採柔性強制納保,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老年年金3,000元、身心障礙年金4,000元的優惠功能。 另一種欠費者,在未繳清保費及利息前,年滿65歲時,暫不能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一旦加入國保而逾期未繳,雖不會加徵處罰性的滯納金,但必須加徵欠繳保費利息。 利息計算方式,超過應繳納期限的第一天起,到補繳完保費的前一天為止,每逾期一天,就以每年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內政部表示,為了保障本身無收入的家庭主婦或主夫,國民年金法規定,配偶之間對於國保的保費、逾期繳款的利息,互有連帶繳費義務。 當另一半繳國保保費時,勞保局就會以雙掛號書面通知有經濟能力的另一半,限期在30天內繳納,若到期未繳的配偶,第1次處3,000元罰款,若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12個月以上,倍增罰款處以6,000元,之後逐年加3,000元。配偶若一直未幫另一半繳國保保費,直到第四年、罰鍰達15,000元,勞保局會把配偶名下財產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強制要求有經濟能力的配偶繳納保費,保障債權。 若為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可先向縣市政府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險費補助。若欠費月數達八個月以上,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可採分期繳納填妥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檢附身分證背面影本,向保險人勞保局申請。 勞保局表示,逾期未繳保險費,可補繳十年內的保險費及利息;超過十年,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也不得併計。 例如:國民年金開辦時老沈滿50歲,到了65歲達請領老年年金時均未繳保費,欠費達15年,僅能補繳最近十年的保費及利息,前五年保費不得請求繳納,也不併入年資。 若到請領年金給付時,老沈到65歲後,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的被保險者,勞保局從他依限繳納第一期欠費的第二個月起,按實際繳納保費月數,核發年金給付。 若在請領年金給付時,之前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欠費,但還未繳完,這段未繳的欠費年資,就從他繳完欠費的第二個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也就是說,老沈若在滿64歲申請分期繳納欠費,隔年滿65歲達請領老年年金時,勞保局核發他的年金,先以65歲之前已繳清的月數計算,等他將欠費繳完的次月,才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2008-09-23/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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