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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十月一日起投資型保單 節稅、投資功能衰退
作者: amia < > 發表時間: 2007-04-24
2007.04.24
  這幾年來全球股市不斷上升,而在銀行定存利率偏低,造就了投資型保險及基金的熱錢不斷湧入,為目前最為紅火的投資或節稅工具。但十月一日之後,節稅功能將略降。投資型保險與節稅有何關聯性?在遺贈稅法、最低稅負制及一些行政命令中,都可以找到一些保險理賠可以節稅的相關規定如:

一、就遺贈稅法第一六條中第九款中「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也就是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免計遺產稅。

二、就最低稅負制而言: 為使稅負的公平性與合法性,於九十五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特別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時」,每一申報戶,將保險金定額三千萬為免稅,再扣除個人免稅額六百萬,而超過部分列入於最低稅負制計算之。

三、就行政命令而言:為避免假保險之名,行避稅之實,金管局將於今年十月起對投資型保險實施「死亡給付與保單價值最低比例制」,就被保險人投保時,四十歲以前其最低比例一三○%;四一至七十歲其最低比例一一五%;七十歲以後其最低比例一○三%。

計算公式:「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何謂「死亡給付」指危險保額加保單價值,至於「危險保額」指以經驗生命表所計算出每投保一萬元所付出的保險成本,且採自然保費,亦即隨年齡越高所繳保險成本越高,通常按月從投資標的,依契約規定做部分贖回,而繳付給保險人。

「保單價值」也稱保單帳戶價值就是所有投資標的之市值的總計,因此包含要保人的投資盈虧。

若以節稅觀點,就此做以下分析:

一、在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買投資型保單:

假設男性五十歲購買投資型保險危險保額定為十萬,而保單帳戶價值累積市值三千萬元,此時危險保額為十萬只要支付保險成本約為每月四十元,即使八十歲支付保險成本約為每月五百四十元,若發生死亡時,其受益人所領「死亡給付」等於十萬加三千萬,顯然免課遺產稅,可以最低代價達到免稅的目的。

二、在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後投保:假設男性五十歲購買投資型保險保額五百萬,而保單帳戶價值累積市值二千五百萬元,此時「死亡給付」等於三千萬,依其「最低比例制」:(危險保額五百萬加保單價值二千五百萬)除以保單價值二千五百萬等於一二○%大於一一五%,符合規定。危險保額為五百萬,須支付保險成本約為每月二千元,到八十歲支付保險成本卻要每月二萬七千元,若發生死亡時,其「死亡給付」等於五百萬加二千五百萬。若從五十歲至八十歲累計繳付保險成本至少三百五十萬元,繳至九十歲卻累計八百八十萬,所以總共繳付的保險成本,可能比危險保額少,亦可能更多,如此可謂較符合保險本質。

再者,若因保單價值會隨投資期間而增長,造成低於此比例時,要保人若不提高危險保額(須繳付保險成本更高),不然要保人就必須部分贖回,以減低保單價值。

(本文作者為中華保險服務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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