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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竿沿海非法佈設定置網 建設局長劉德全:未經核准違法
作者: 純喫茶 < > 發表時間: 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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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嘉榮�南竿報導】針對北竿漁民反映僱用大陸漁工的漁船引進一種新型的定置網,沿著海岸線在離岸不到百公尺處層層下網。縣府建設局長劉德全表示,網具設置未經核准已經違法,將立即展開處理,而漁船僱用大陸漁工必須離岸1千公尺外,並知會船主,同時知會海巡列管。

 為解決定置網後續事宜和漁業相關問題,建設局和海巡隊將於24日下午2時30分在北竿鄉公所,與鄉長、鄉代、漁會代表和漁民們進行會談,聽取地方建言並協助處理改善。

 定置網危害漁民生計,建設局昨日上午立即召開會議,下午前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馬祖海巡隊展開協調。隊長洪挬論表示,將會同建設局立即處理,此事件若有大陸漁船介入,侵害漁民權益,馬上扣留取締。

 劉德全表示,定置網未經核准設置已經違規,放置區域將展開調查,漁網限期內自行拆除,否則將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僱用大陸漁工的漁船必須離岸1千公尺外,行徑已違反漁業法規定,將處3萬到15萬元罰款,經查明若有大陸漁船參與或協助作業,將立即通報海巡進行強力取締。

 洪挬論表示,漁民反映的問題,馬祖海巡隊相當關切,絕對會維護漁民權益和保護海洋資源,並呼籲漁民朋友如有發現類似事件或大陸漁船越區捕魚,請利用電話(0836)22647或118海巡報案專線檢舉。

 建設局和海巡隊協調有關北竿鄉沿海非法佈設定置漁網,結論如下:

 一、若定置漁網漁船主僱用大陸漁工,相關規定及罰則如下列所示:

 (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12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1千公尺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陸船員進入臺灣、澎湖離岸12浬內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1千公尺水域內暫置之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依上述辦法第47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進入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船暫置。

  (三)依漁業法第54條第1項第5款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二、針對非法佈設定置漁網之行為,依現行漁業法第62條規定,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

 三、海巡隊將配合縣府加強取締違法漁業捕撈及定置漁網具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馬祖日報--20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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