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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北竿鄉代參選人陳功漢登記無效 引起熱烈討論 | |
作者: 純喫茶 < > | 發表時間: 2014-09-27 |
【本報訊】北竿鄉民代表登記參選人陳功漢因違反選罷法第27條被撤銷登記資格一事,昨天在地方引起熱烈討論,這起登記無效事件是馬祖地區自治選舉以來的首例,同時也是中選會87年類似解釋函發佈以來的首例。據了解,主要的爭議點是在陳員提出選務工作人員辭呈的時間點。 前北竿縣議員陳功漢登記參選第10屆北竿鄉民代表,因其在登記參選時仍具選務工作監察人員身分,雖陳員於事後向選委會提出辭去選務人員職務,但已錯過重要的時間點。縣選委會日前依法進行資格審查時,以陳員違反選罷法第27條相關規定而取消其登記資格。 選罷法第27條第四項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7條在87年6月11日有關案例的解釋函,陳員提出的辭呈時間點於法不合。解釋函指出,有關該會暨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因欲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而辭職,其辭職生效日期如何認定疑義一節,各選舉委員會委員,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因欲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而辭職時,其辭職書送達所屬選舉委員會,並備有該選舉委員會收文證明者,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應予受理,但必須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前繳交主管機關核准辭職並載明發布生效日期為候選人登記截止前之證明文件。 新聞資料來源:馬祖日報--2014-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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