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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文化局搞文化!美術發展史沒有著作人! | |
作者: bobby < > | 發表時間: 2008-03-29 |
補救方法很簡單 印些貼紙補上著作人大名 文化人珍惜名副其實名正言順 正名的工作不困難 成功大學蔡教授看來有「難名之隱」 文字編寫看來也是虛晃兩招 名正之後風波落幕 大家各有所得圓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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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楷智 < > | 發表時間: 2008-04-01 |
「著作人格權」遭受侵犯風波後,本想就此淡出,然而對於坊間耳語流傳,造成我及內人二度傷害,皆是對於「著作權法」的內涵不求甚解而造成的。以前許多人遭侵權!現在也是,寄望未來不會有這類事件發生,促使我再度上網澄清及質疑。 文化局認定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 法條 第 十六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依本人的意願「列與不列」這是法條賦予的權利。例如;本書有三份之一的攝影圖片為本人著作,個人認為這些作品不夠精良,只具備參考價值,不具有藝術價值,因此選擇不具名,但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 文化局圖書藝術課依據何法條認定「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 法條 第 十五 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據了解本書第一手資料諸多來自馬祖日報及藝術家自撰或其他人協助改寫、潤稿等,若有列舉之需, 自應由「計畫編輯」負責臚列、查證、彙整、校對等之工作,再提請甲方審查。 這種見解具有扭曲事實和對於著述「編印程序及內涵」的無知,只有無知是可以被原諒,如果是故意,其心可誅。用「據了解」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本人從開始即成受害者,公部門若能正視此一問題,傷害不會擴大。即便這件事不會演成法律途徑,仍然應該讓公職人員認清「著作權」的相關問題,建議聘請專業著作權法權威教授或律師,為在職公務人員進修,並開放論壇擴大民眾參與,拿馬祖積習已久或歷年沉案當例子來探討,為政府改造提出一個清新的形象,不就是對人民負責任的政府,提供了最好的內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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