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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淺談土地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作者: 李家順 < > 發表時間: 2015-02-27
節稅有方
--淺談土地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林志明2015/2/26
我國政府稅務法規可說多如牛毛,不要說一般民眾不甚瞭解,縱使大部分稅務人員也是一知半解,再加上日常業務忙碌,致對前來報稅的民眾,少有站在對位角度提供專業建議。所以民眾只好自求多福。
實務上,政府對一般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之計課,會因應各課稅標的使用狀況之不同,而提列出諸如「一般稅率」、「營業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稅率(註一)」等不同稅率之適用,使得分別適用計稅結果,稅額落差甚大,影響納稅人的荷包甚鉅。
舉土地增值稅為例,依現行「一般稅率」計算標準,是按土地現值漲價倍數分3級稅率(20%、30%、40%)累進課徵之。假設,在馬祖南竿的某一塊地,土地公告現值為一百萬元,所有權人要移轉時,其所要申報之土地增值稅,按上揭「一般稅率」計算,則應繳約二十六萬元;但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之稅率(一律10%)」計算,則只要繳八萬餘元即可。兩者相差三倍有餘,能不心痛?
所以,在辦理土地產權移轉變更,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切記於申報書上務必要勾選「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或主動向稅務人員提出此要求,且莫等閒輕視了稅率百分比間的小差距,而造成相當大的不必要支出。
同樣地,每年十一月份開徵的地價稅,也是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註二)」之適用規定---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也是採累進方式課徵之;至「自用住宅用地」,則按0.2%計徵之,也是差很大。所以,有空不妨看看家裡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單上所記載的適用稅率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否,則建議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查詢申請之。
其實,這種「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規定每人一生中都允許有一棟房屋、一塊土地之適用權利,如果手上有兩筆房地,當然要挑最值錢的那筆來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在財政部入口網站查閱,該網站也設有土地增值稅等之試算及稅額計算公式,可供試算。
註一:土地稅法第九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註二:土地稅法第 17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本文由林志明先生提供給有此問題之鄉親和有關單位參考.
作者: 小民 < > 發表時間: 2015-02-28
其實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同一個所有權人並非僅以一處為限
很多人誤會了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的定義
(特別是多年前一位來自台灣「專業的」某地政機關主管,ㄎㄎ)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看到第9條及第17條第3項的區別嗎
第9條自用住宅定義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
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之規範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其中直系親屬與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是不同的範圍
因此以一處為限之規範對象不包含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外之直系親屬
,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的父母等。
可參照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節稅秘笈節稅偏方

如何突破「一處」
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三……處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您還是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可以適用優惠稅率。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4616183735152388650?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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