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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動物保護法已納入刑罰,勿虐待寵物或流浪動物 | |
| 作者: 貝克 < > | 發表時間: 2026-06-30 |
| 針對媒體報導發生虐殺犬貓案件,農委會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並提醒民眾「動物保護法」已針對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等行為提高罰鍰及納入刑罰,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 貓咪若遭遇路殺(車禍致死),是否具有刑責取決於駕駛是否為「故意」。故意撞擊:觸犯《動物保護法》。故意使貓隻致死或肢體嚴重殘缺,可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至 200 萬元罰金。過失路殺(非故意):一般過失致動物死傷,雖不構成刑事責任,但仍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面臨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若有飼主疏於管理導致寵物衝出肇事,車主還可依法求償。 民眾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請儘可能提供確切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事證向發生地之動物保護單位檢舉,如併有公共安全之虞時,亦可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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