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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13年營業車冬季汽車燃料費開徵囉!
作者: 連江監理站 < > 發表時間: 2024-11-18
公告事項:
一、開微繳納期間:自113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應繳納費額:如費額表,其中113年4月3日以前設籍花蓮縣,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貨車租賃業、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車),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免徵汽車燃料費使用費。
三、費額所屬期間: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四、繳納方式:
(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全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超商(統一、賴爾富、全家、來來OK) 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
(二)電話語音轉帳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語音轉帳代繳系服務專線412-1366、41-1366,服務代碼169#,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三)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 (https://www.mvdis.gov.tw) 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四)行動支付繳納:嗶嗶繳、一卡通Money或橘子支付等以金融帳戶繳納。
(五)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
五、繳費義務人:營業車所有人。
六、注意事項:
(一)繳費義務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超商(統一、賴爾富、全家、來來OK)亦可即時查詢、補單及繳納。
(二)利用電話語音、網路、約定扣款、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行動支付等方式繳納者,不必負擔代收手續費(其中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納方式以信用卡付費者,相關刷卡手續費金額請徑洽各髮卡行庫)。
(三)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轄屬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註銷手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征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1日止,車輛失竊計微至警方開立證明之失竊前1日止。
七、汽車所有人如不依限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八、如有不服本公告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本公告開徵繳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車籍管轄公路監理機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准,而非投郵日)。
九、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如下: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承辦單位:連江監理站
聯絡人:朱小姐
聯絡電話:0836-22694分機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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