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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夫債,妻還?-論夫妻財產制 | |
作者: 法扶會馬祖分會 < > | 發表時間: 2007-04-16 |
夫債,妻還?-論夫妻財產制 法律扶助基金會馬祖分會扶助律師 徐立信律師 撰擬 【張三與小雯是一對夫妻,婚後感情甜蜜,這對夫妻結婚5年來,沒有特別去約定雙方的夫妻財產制度,3年前張三為了做生意,週轉資金需要,向台新銀行借款3百萬元,小雯在銀行要求下,為先生擔任連帶保證人,如果張三做生意失敗,小雯要對先生的債務負責嗎?如果兩人協議離婚,小雯是否就可以不必負擔這個保證責任?如果張三因為一時周轉不靈拿走太太的嫁妝去償還他的貸款債務,在還沒有離婚的狀況下,是否可以向張三要求償還?】 社會上多數夫妻都不太了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也不習慣上法院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約9成以上的夫妻由於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舊法對妻子較不利的法定財產制。 民國91年修改親屬法,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有了很大的變革,不再採取「管理共同制」,而是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對於夫妻個人的債務,也是由背負債務的夫或妻自行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換言之,民國91年以後,夫或妻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可以自由買賣個人名下的財產,並不需要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夫妻之一方有負債,另一方在法律上也沒有責任要幫對方清償債務,先生的債權人不能要求配偶代替償還債務,更不可以去對配偶名下的存款或不動產進行扣押,因為夫妻兩人是個別獨立的,在債權債務關係上無法視為「夫妻一體」。因此先生的債務,妻子不必負責,也就是「夫債,妻可以不必還」。 然而,當先生在向銀行辦貸款時,銀行一定會要求尋覓連帶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如果主債務人(先生)不能返還債務,銀行就會去找保證人。一般社會常情,妻子常常是作保的人,當先生周轉不靈,他的財產無法繳納貸款時,銀行就可以直接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妻子要求清償債務。這時並不是因為「夫債,妻可以不必還」的原則被打破,而是因為妻子有簽名願意擔任保證人所致,使妻子也成為債務人了,此時,妻子就必須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先生未能還款繳清的債務。在本案例中,因為小雯擔任張三的保證人,所以張三生意失敗時,小雯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替張三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前面所說的,小雯擔任張三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那麼張三與小雯是否離婚,對於夫妻都必須連帶負擔這筆債務的責任,並不會因此有所改變。可以變通的是,如果妻子小雯不願再擔任先生的保證人,是可以通知銀行退保的。不過,一般銀行同意退保的前提往往是主債務人(張三)已經找到新的保證人(例如找父母或兄弟姊妹)來辦妥對保手續後,才會同意換人擔任保證人。 在民國91年修法以前,因為認為有傷夫妻感情,所以原則上在婚姻存續中,夫妻間不可以相互求償。不過新法修法後,已經刪除婚姻關係中不得請求配偶補償的限制規定。明訂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來清償他方的債務,雖然婚姻關係存續中,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償還。因此,張三如果將小雯的嫁妝拿去償還自己的負債,縱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之中,小雯仍然是可以向張三請求返還的。 法律扶助基金會馬祖分會 地址:馬祖南竿鄉介壽村14-2號(同紅十字會合署辦公) 電話:26881 傳真:26601 服務時間:週一、三上午09:00-12:00 下午2:00-5:00 審查時間(律師面談):週三上午09:30-12:30 任何時間歡迎聯絡 法扶會服務專員:陳其平 0912-575734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 安心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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