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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北竿人拒絕支持,將水泥攪拌廠入村的爛政權連任 | |
| 作者: Liner < > | 發表時間: 2026-04-18 |
| 若依公共事業需求,則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同意後才可進行。 即使是臨時使用的土地,也有一定的程序,此時開發單位中央主管機關就必須出面說明,並徵得農牧用地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同意。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此混凝土預拌廠為一預拌型設備、施工中的設備、臨時性質,甚至不該稱為「廠」;這是為了公共工程而存在,工程驗收時包括必須拆除預拌設備。 之前2013蘭嶼也有相關案例,台東縣政府以蘭嶼尚無合法之預拌混凝土廠,無法提供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所定訂之相關規定,而准予設置工地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並請鄉公所協助提供設置地點。 依據「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第二點,工地附近適當運輸距離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產品無法滿足工程需求者,得允許廠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雖然位址仍屬工區內,但是鄉公所以「公共設施」為名,無償提供國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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