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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雷盟弟的A計劃,懇請鄉親大家一起來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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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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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9-01-18
(如範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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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9-01-18
(如範例所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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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9-01-18
(如範例所示)3「文山萬美街郵局83號信箱」陳天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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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9-01-20
還A計劃,真是祖先遺留土地,連1塊測量費都省略,估計滿山滿谷土地無一倖免,災難開始?
極少部分有管道鄉親,明知政府未來擴大某地目開發,搶先胡亂登記,當釘子戶耗時間等賠償
土地法律賞罰不健全前,每筆4千投資報酬率,對某些假地主報酬率相對可觀,實則害了真地主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1
A計劃要執行的第一個任務,先要將地政局審查無誤,公告期間國有財產署提出異議起訴鄉親的1445件討回來。為什麼這麼說,只因為國有財產署根本沒有一天占有鄉親的土地,地政局又憑什麼受理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呢?這就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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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2
A計劃第二波對土地複丈重疊案件要求地政局重新測量,已駁回案件應由地政局自動撤銷原處分,依法進行調處。為什麼要這麼做,只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節錄《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3
A計劃第三波胡搞瞎搞的地政局長早該撤換了。土地登記事務自101年7月31日公告至今已經六年多了,不到一萬件的申請案,增加了快二十個人力,給了五千萬元的經費,核發不到五百張所有權狀,民怨沸沸揚揚,老百姓有疑問地政局不回應,還有行政效率可言嗎?還出了一位比官僚更官僚的科長,直接向鄉親嗆聲說,我給你才是你的,我不給你,你就別想要,好大的官威呀!這種不適任的公務員,如此怠忽職守,視法律如無物,是否該撤職查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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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烏子 < > 發表時間: 2019-01-23
潑些冷水
有些活躍於爭取土地的人,先捫心自問
有沒有昧著良心把根本不是屬於自己這房
甚至根本是真正無主的國有土地,用非常不要臉的方式想變為己有?

貼文版主,我說的不是你。
自有人會心虛和眼睛雪亮的鄉親知道我說的是哪類人,以及一些遲早有報應的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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