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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地政局行政「裁量」能像脫韁野馬嗎? | |
| 作者: 紀布德 < > | 發表時間: 2026-08-14 |
| 馬祖土地多為祖先留下的「祖遺土地」,不只是經濟資產,更承載家族歷史與情感,而地政局是土地法執行機關,「依法行政」本應是唯一準則,據此,地政局對土地權利之審查,必須嚴格依法,不能任由行政裁量取代法律。 然而,地政局「明知」本身成立於民國62年7月,對於馬祖鄉親申請62年以前形成之祖遺土地權利之登記,要依法應該優先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視為所有人」,卻長期硬是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牢牢套在祖遺土地上,並要求以土地法第54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混淆不同法律之適用,致使祖遺土地申請人承受不必要之舉證負擔, 事實上,祖遺土地肇因馬祖特殊歷史背景多數是無法舉證。 更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曾召集相關部會、連江縣政府及地政局召開專案會議,達成具體共識結論,並由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通知地政局遵循辦理,然而,實務上卻未見確實落實,地政局拒不執行,使上級機關政策形同具文,行政體系出現指揮失靈之現象。 行政裁量本是法律授權下的有限裁量,而非毫無界限的自由決定,如果裁量缺乏客觀標準,便容易因承辦人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甚至形成差別待遇,嚴重時更可能衍生圖利或有濫權違法之疑慮。 例如,連江縣政府「107年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第5次會議議題2決議「申請人申請之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地政機關仍應詳實就個案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出四鄰證明書以外之「占有證明」。 就「必要」裁量而言,查土地3,000平方公尺以上算是「較大面積」與18,000平方公尺以上「大面積」土地之審查,其上級機關之連江縣政府竟然賦予地政局「必要」這個裁決權,卻沒有一種衡量標準,什麼情況下是「必要」,什麼情況下是「不必要」,如此,易使地政人員產生「因人而異」的判斷,可能只准後者。 就「得」字裁量而言,倘若未建立一致適用標準,便可能出現甲案被要求必須提出「額外」證明文件,乙案卻完全免提供之情形產生,也就是當裁量標準因人而異,人民的財產權便可能因不同承辦人而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這樣極易發生徇私舞弊。 地政局要求申請人提出四鄰證明書以外之「占有證明」,但卻沒有明確指出是什麼樣的占有證明,全憑地政人員主觀判斷,有人被要求補件,有人卻毋須補件,申請人無所適從,也很容易發生「差別待遇」的圖利風險。 例如土地法第55條規定:「地政機關接受聲請,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應限期令其補繳」,然而,申請人的同一塊土地被分割成A與B兩個地號,甲承辦人審查A土地在一年內完畢;乙承辨人審查B土地卻延宕三年後始完成審查,最後並以「雜林」為由駁回,同一區塊,相同的事實,審查卻有天壤之別,人民財產權實際上取決於地政局裁量,而非法律標準。 更離譜的,是人民向地政局申請土地登記案,被積壓了很久,待申請人主動探詢、才發現找不到案件了,新承辦人要求重新補件,但在重新申請後,又極盡刁難,地政局對自身疏失所造成損害,沒有一點歉疚之意。 尤其許多年邁的馬祖鄉親,為了辦理土地登記,不斷往返台灣與馬祖,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與體力,終其一生仍等不到案件完成,抱憾離世者並非少數, 然而,另一方面,當地政局要求人民補件,卻急急如令地限於一、二週內,甚至逾期一天即予駁回,地政局對人民申請案可以延誤數年,難符比例原例。 連江縣政府不宜放任地政局以行政裁決者自居,將行政裁量「無限上綱」。 林金官 115 08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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