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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6-04 |
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 內政部函示,已明確指示連江縣政府應依其權責就相關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但連江縣政府至今不作處理,如此怠惰不作為,怎麼對得起鄉親。且這幾年還繼續讓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起訴人民,也不請求內政部及法務部協助研處一套可行的具體作法,業務過失這麼明確。楊縣長啊!叫鄉親怎麼原諒您呢?您都不感到愧疚嗎?將來,在最近三年含恨而終的鄉親,在九泉之下,看您如何向疼愛您的鄉親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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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05 |
「視為所有人」的重辦土地總登記,依據的是「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並沒有法源依據,法務部的解釋是要和平繼續占有,這樣下去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想要討回,大慨是鄉親另外一場惡夢的開始吧!至今連江縣政府束手無策,人民好無奈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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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ck1984 < > | 發表時間: 2013-06-05 |
政府還地於民是好啦! 說實在,從前人口比現在還多很多,土地現在也很難說清楚倒底是誰家的,很多人要找出地契更是難上加難,除了靠袓墳上的名字?- -"那可能真的沒話說! 除了那些真正的地主or 繼承人,難保不會有有人心士,胡亂找人作證,自然佔領士地,我家後面那一片山頭不就給一兩個人分了去?當時那麼多人,結果現在只剩一兩個人的財產? 然後再開發環島道路,把地賣政府? 哇!精彩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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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05 |
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總不能不辦土地登記。土地登記也是要受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範,申請人還要檢附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地政機關也有一套審查標準,證明文件有欠缺,或不實的證明文件,地政機關都有權力駁回。惟90年1月1日以後行政程序法開始施行,一切的作業程序都要照法定程序漸進,要防弊除了考驗地政人員的執行能力外,地政人員更應要潔身自愛,依法行政,避免與親友勾結,免得落人口實。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07 |
連素秋這個地政主任太官僚,如此違背上級命令欺騙鄉親,您看得下去嗎? 話說朱君有一塊土地,在83年連江縣政府辦理地籍測量及調查期間,已提出測量申請,於89年安輔條例廢止之後被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撤銷,朱君只能再等93年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再提出測量申請,並取得測量成果圖,據以申請土地登記,案經地政事務所以喪失占有駁回,後經連江縣政府訴願再審決定,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即符合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還是不查朱君的申請案有無在83年提出測量申請,也不給朱君陳述意見的機會,就以「期間」不合,駁回朱君的申請案,朱君認為內政部的解釋雖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但已有拘束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效力,且得到內政部長信箱正面的答復,很遺憾的是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還是不服從內政部的命命,執意駁回朱君的申請案,這麼明顯違背上級機關的命令處理公務,這個公務員還適任嗎?人民真的很無奈啊!悲啊!中華民國政府成了搶匪,這不是國恥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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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香官 < > | 發表時間: 2013-06-07 |
總結一句話馬祖土地會產生如此大問題,全是前主任洪獻章及連素秋兩人以自己解釋法令方式造成如今勞民傷財憾事,如不是這两人執意駁回馬袓居民申請,而同意軍方申請,就不會再辦土地總登記,名不正言不順,造成日後國局及軍方可任意起訴機會。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07 |
朱君的案例是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的通案,並非個案。正因為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的公告落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沒有趕上安輔條例適用期間,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所以內政部才會解釋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就是用來彌補行政作業延宕的缺失,很可惜地政機關未依訴願再審決定意旨查證朱君有無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就駁回朱君的申請案,明顯有業務疏失,究竟是故意?還是單純的過失?楊縣長應該要向鄉親交待清楚,該懲處的公務員,請趕快懲處,土地問題已成民間的核心問題,眼看就要動搖國本了,您還沒有知覺嗎?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08 |
內政部二則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都是針對行政作業缺失所為。縣政府既承認地政機關作業程序有業務疏失,卻不督促地政機關限期辦結人民申請案件,也應有督導不周的行政責任。 連江縣政府說: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依地政機關統計資料於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施行日期前受理之土地總登記測量案件有6742件(10715筆),在99年1月11日會議決議前鄉親已取得所有權760件(764筆),占7%。換句話說,待處理案件尚有5982件(9951筆),但地政機關這三年半來沒有處理1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都是以「期間」不合駁回人民的申請,把江宜樺、楊綏生的公文,都當作屁,那連素秋不就成了一代女皇「武則天」囉!原來我們的縣老爺後面還有一個皇太后說了才算,這成何體統,明顯有怠忽職守瀆職之嫌 ,為什麼不依法究辦呢?縣政團隊出了一堆只辦公文不辦事的公務員,主政的楊縣長您還能不懲處嗎?如果我說的不對,您就告我毀謗好了,也好讓我求仁得仁(數句資料擷取自:連江縣政府101年11月9日連民地字第1010042753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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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10 |
NG的連江地政是土地登記的亂源,有了行政瑕疪,還竭盡所能隠瞞事實,紙還包的住火嗎? 鄉親看了以下這兩張公文,就清楚的知道朱君的申請案絕對有安輔條例適用。他的案也是在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未結待處理的5982件(9951筆)內,但地政事務所不查,就把朱君的案件駁回了,這不是地政人員的業務過失,又是什麼呢?楊縣長指派了一個推諉缷責,懶洋洋軟趴趴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連素秋主任,誤了鄉親的權利這麼深,也不向鄉親道歉,不懲處失職人員,這真是麻木不仁的政府!還談什麼效能,真是笑死人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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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10 |
以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NG的公文,明顯是錯誤的胡亂援引法規命令,損及人民權利。在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終於被推翻了,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了重大突破。楊縣長口口聲聲說,要在最短時間內落實還地於民的政策,結果三年多過去了,執行力歸零,枉費曹爾忠立委當初一片苦心,您對得起他嗎?馬祖日報2010-01-13 wrote: 馬祖日報2010-01-12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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