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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08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以上財政部及內政部的行政命令,牴觸了法律(安輔條例),所以無效。遺憾的是連江縣政府沒有向中央機關陳述意見,就依據無效的行政命令撤銷或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土地總登記當然失敗了,民怨就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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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09 |
馬祖日報102年09月07日wrote: 審計單位對縣政府的土地登記案提出了意見,衷心的期待我們的地政機關加緊腳步處理,對行政怠惰的地政人員更應主動移送懲處。 對99年1月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已登記為公有的土地,至今沒有受理人民申請登記,這到底是為什麼?再不認真積極維護民眾權益,遲早會被人民唾棄的! 102年7月23日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第五次專案會議,確認了第二次有「安輔條例」適用及第四次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決議,但「安輔條例」已於87年廢止,現在據以登記的法源又在那裡呢?縣政團隊有認真研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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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9-11 |
行政院102年7月23日研商解決金門、馬祖及澎湖之土地問題會議紀錄 案由四:馬祖地區人民於總登記受理期間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提出異議,造成民怨之問題。 決議: (一)為解決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本院薛前政務委員承泰99年1月及101年2月間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4次會議,對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及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時效取得之處理方式等,已有決議,請相關機關參酌該決議意旨,並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處。 (二)請國防部及財政部對於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過程中,已提出異議或訴訟案件,再行檢視提出之必要性,並依法妥處。 (三)有關前開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所提「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部分,其視為所有人資格之認定,請連江縣政府就土地總登記案件,依法嚴加審核,並請內政部就該土地總登記之作業過程嚴加督導。 有了以上的會議決議,我們可發現「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有多處違反程序正義,或逾越法律授權的部分,應該認真考慮修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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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9-12 |
馬祖土地問題的狀態,不同於金門 澎湖,本就不應混為一談,由行政院秘書處的公文書得到了印證;第二次及第四次的[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決議,也有拘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的效力,也得到了確認,這兩個機關應該適可而止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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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9-13 |
行政院秘書長的公文書清楚的告訴鄉親,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連江縣政府歷年以民事起訴人民的案件,都是違法,又違憲。那錯誤造成了,鄉親這幾年司法訴訟敗訴的案件,除了可以重新送件審查外,要如何賠償人民的損失呢?希望我們為民喉舌的連江縣議會能夠發揮功能,請求縣政府賠償,平和解決這一事件。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9-17 |
內政部102年9月13日函告訴鄉親可依法申請土地登記或返還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那為什麼這麼多年鄉親的申請案件都被地政事務所以上有軍事設施駁回呢?這顯然是地政事務所做錯了,最不應該的是接受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惡意的異議和起訴人民。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犯了濤天大錯,總該有人負責吧!那當然是要移送前主任連素秋懲處囉!如果連江縣政府不調查不移送,小縣民只好繼續向監察院陳述討公道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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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19 |
馬祖日報102年04月12日wrote: 馬祖日報102年09月13日wrote: 重辦土地總登記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4月1日止,公告了八個月,合計收件8040件。審查快半年了才公告徵詢異議3案件,這是什麼行政效率呀 ! 這擺明是怠忽職守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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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26 |
連江縣政府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就蓋了介壽網球場,這是政府機關帶頭蓋違建,最不良的示範,違建是要拆除的,可以用溝通解決嗎?地政官員推諉卸責怠惰辦理土地登記,重辦土地總登記,收了8040件,審查了六個月,只完成3件,還有行政效率嗎?鄉親為確保土地所有權,選擇了「自力救濟」,堆積土壤並且上鎖,這當然有其正當性。馬祖日報102年09月26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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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10-14 |
NG政府 毀憲亂政 102年10月08日給監察院的一封陳述書 (地政類) 陳 訴 書 有關大院102年5月31日院台業三字第1020702047號函,請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等4機關查復陳訴人有關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案疑義,案經各機關依職權表述意見後,發現一致性的都以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逾越法律授權廻避問題,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行政不法至為明確,已足可認定其行政作為違法違憲,仍陳情繼續本於職權調查糾正各相關權責機關及人員行政違失,並請求責成內政部修法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請 鑒詧。 說明: 一、僅將各機關查復內容表示意見如后: (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102年7月17日連民地字第1020028576號函查復部分: 1、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連江縣政府未在安輔條例87年廢止前完成地籍測量,公布地籍圖,公告土地總登記,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行政怠惰至為明確。 2、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參採了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函及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撤銷了人民的測量申請案,讓軍方不需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囑託辦理土地登記,顯然牴觸了安輔條例,也使安輔條例形同具文,這是明顯的業務違失。 3、民國100年8月23日在凱達格蘭大道的「還我金馬祖先土地」集會遊行,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明白表示,廢止安輔條例有經過地方政府同意,連江縣政府查復說:「無徵詢意見資料可稽。」,擺明是在說謊。再說,如果廢止安輔條例,沒有徵詢地方政府意見,適法性不無疑義。 4、連江縣政府說:「依據地政事務所資料統計,從83年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約有16000件,至98年5月止,包括登記為公有及私有之土地筆數共計為9270筆,已佔全部筆數57.9%,其中民眾依安輔條例取得產權者有726筆。」查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總登記期間雖完成公有及私有之土地登記筆數共計為9270筆,但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後,連江縣政府說,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計有6742件(10715筆)至今僅處理760件(764筆),占應處理件數7%而已,己是事實。且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就讓軍方不用取得證明文件登記了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土地,這些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從會議決議至今快4年了始終未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接受人民申請登記發還,顯然有違第2次會議決議。這也是地政機關嚴重的作業疏失,有故意不辦,行政怠惰,違憲之虞。 5、連江縣政府對陳訴人所陳訴有關土地問題,多未正面答復或避而不答,已是業務違失具體事證,請求糾正究辦。 (二)財政部102年6月25日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550號函查復部分: 1、財政部說:「本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函是依據內政部86年10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囑本部就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所研提答復內政部之意見,並無行政指導地政機關或國防部辦理登記情事。」但事實上國防部已違法依據上開財政部函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總登記,並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登記了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土地。既然財政部僅承認係研提意見,並否認是行政指導,那財政部的函就不應該拿來當作法規命令援引適用,這是地政事務所嚴重的業務違失,人民的財產權就這樣在地政官員的指縫間成了泡影,真遺憾啊! 2、最近財政部雖然調整了86年4月16日會商結論作為提出異議原則如下:「 (1)、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2)、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但至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未停止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提出異議及民事訴訟,由於各級法院並未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裁判土地爭議事件,而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也沒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所以行政院「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有「視為所有人」適用和「安輔條例」適用的決定,都因牴觸了土地法,也形同具文。這是故意,也是違失,有必要調查釐清相關機關的行政違失。 (三)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查復部分: 1、國防部認為「依土地法第10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中華民國境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所有,亦即屬國有,人民僅得於依法取得之情形下,始得為私有。」查國軍於民國38年大陸淪陷後進駐馬祖地區,為軍事須要占用馬祖人民祖傳土地,這是軍民不爭的事實,國防部為此並增訂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 ,表示要落實還地於民。當連江縣政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國防部就以土地管理機關名義搶登人民私有土地,完全忽視安輔條例的存在,已是毀憲具體事證,實在讓人民心寒。再說,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明定,除私有土地外皆為國有。也就是說,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完成後,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才為國有土地,並非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將土地登記為國有,阻擋了人民的登記權利,這顯然是違法濫權,剝奪了人民的財產權,也已違憲。 2、國防部說:「土地法第52條已明定公有土地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方式,故各級政府機關得依該規定就所保管或使用之土地於總登記期間辦理土地登記,均係依法為之。且國軍辦理土地登記係將土地使用事實向地政機關陳述後,由其依規定審查,並於確認後始登記為國有,並非逕自登記。」查土地法第52條所指公有土地之登記,乃國軍在戰地政務期間辦過「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取得證明文件之土地而言。未辦「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土地,本應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俟土地總登記的程序終結,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始可登記為國有。否則,就有違憲之虞,這顯然是國防部誤解了土地法的原意。又國防部錯誤援引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函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已經財政部澄明該函是回復內政部86年10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囑該部就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所研提之意見,並不能當作行政命令遵辦,土地登記事務乃應依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函釋為準。就這一事件而言,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和國防部都未注意到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的適用,顯然都有行政不法。 3、國防部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特別法表示要還地於民,結果沒有給人民土地登記的機會,在行政程序進行中就將安輔條例廢止了,還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搶登人民的土地,這是違憲毀憲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還不自知,真是可惡,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怎麼會淪為土匪政權呢? 4、國防部說:「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對行政處分之撤銷,除違法處分外,亦設有特別之限制。另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明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對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審認登記程序有瑕疵,自應依法提請訴訟程序辦理。」查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未依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將土地登記為國有,其違法事證已經明確。 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且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明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也明定:「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法律條文綦之甚詳,顯然是國防部錯誤援引了法規命令。 5、國防部說:「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結論,即明定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具有絕對效力,真正權利人僅得以登記原因有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訴,且為維護土地登記之安定性,馬祖地區再開放之土地登記,不適用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個案經法院判決應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處理。」查國防部以上說法完全無視於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 項的存在,違法濫權歷歷可指。 6、國防部行政作風強硬無法無天處處違法亂紀,還以「依法行政」及「維護國產」為藉口,千方百計阻擋人民土地登記,法理不容,請求本於職權糾正,期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四)內政部102年09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306240號函查復部分: 1、內政部說:「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本部前奉行政院指示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嗣經第2次會議研商決議,馬祖地區民眾於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第14條之1發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仍有安輔條例之適用。另對於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經上開小組第4次會議研商決議,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申請所有權登記;據此,連江縣政府就其轄內未完成登記之土地,並依上開規定訂定專案計畫,及受理民眾檢具其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登記,尚無因該條例之廢止而影響民眾申請登記。」惟查馬祖地區自連江縣政府於安輔條例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前之測量申請,因行政作業的延宕,直到安輔條例廢止後(87年6月26日後),地政機關才公布地籍圖,公告土地總登記,導致喪失安輔條例的適用。又因安輔條例並沒有明定可否溯及既往適用,而行政法規中除明定具有溯及效力者外,其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為法律適用之原則。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意旨,又明指申請時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至於申請後有新的法規規定時,是否可適用新法規,屬新法規可否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所以符合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2次專案小組會商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國防部和財政部都說,依法論法馬祖地區土地沒有適用。也因此就沒有停止起訴人民的申請登記案件,又因法院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機關,為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審判案件時自不受行政機關釋示之拘束,所以人民的申請案件都因沒有了安輔條例的適用,而嘗到敗訴的苦果,顯然是會議決議抵觸了法律,也逾越了法律授權,是行政院欺騙了馬祖人民。另「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4次專案小組會商決議,對於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申請所有權登記乙節,但案經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解釋說,必須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詳102年3月28日陳述書證四。),排除了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所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也都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司法訴訟,顯然是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逾越母法授權,抵觸了法律,有違法濫權之虞。這當然是土地主管機關的業務違失,既然剝奪了民眾土地登記的權利違憲,那為什麼應該恢復安輔條例不恢復呢?真是匪夷所思。 2、又內政部說:「陳述人請求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俾使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其原土地所有人等得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1節。查按100年6月12日修正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已明定「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是以安輔條例廢止後,政府已於離島建設條例訂定公有土地得予申請返還規定,尚無阻擋民眾申請歸還所有權。」惟查以上條文只適用於金門地區,因為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已經辦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至今還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土地權屬尚未確定,人民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且目前還在重辦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中,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再次錯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剝奪了憲法賦予馬祖人民的財產權,實在是法理難容。況,內政部乃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地方地政機關土地登記事務之責,如此不負責,讓人難以置信。 二、必須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理由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乃因政府在辦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剝奪了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適用,違反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事後雖以會議紀錄行政命令補救,惟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爰馬祖地區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本應以法律明定還地於民的條文,方為適法。況,政府的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且當行政行為有多種選擇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政府官員本應崇法務實依法行政。 三、結論 馬祖地區自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在這期間因兩岸對峙, 國軍為了國家安全須要,未辦土地總登記,就占用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約567公頃餘。戰地政務終止以後,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1、第 9 條之2、第 9 條之3來落實還地於民;但皆因地政機關延宕土地總登記前之地籍測量作業,致使程序錯亂,錯失私有土地申請案件適用安輔條例的法源依據。當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又都因軍事原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國防部或財政部就以請求權已不存在等理由起訴人民。因此,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人民都無法討回,顯然有違政府還地於民的政策,也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發生了憲政危機,且有毀憲之虞。爰請求中央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增定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將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恢復,冠以馬祖地區之名,為馬祖人民的祖遺土地,找到登記的法源,俾徹底解決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102年7月17日連民地字第1020028576 號函影本。 證二:財政部102年6月25日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550號函影本。 證三: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證四:內政部102年09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306240號函影本。 敬 陳 監 察 院 長 王 陳訴人:朱榮忠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219巷6弄8號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電話:(03)9352320 行動:092863920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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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10-14 |
這不是毀憲,什麼才是毀憲? 這不但毀憲,還是毀憲的具體事證。 馬祖人民的財產,因為縣政府無知、無心、無能之過,都被財政部、國防部吃的死死的,我們中華民國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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