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20 |
101 年 12 月 15 日凱達格蘭大道「還我祖先土地」集會遊行新聞稿的訴求,道盡了馬政府的無能,馬祖人民的無奈! 遊行時間:早上10 點至晚上8 點 政府違憲故意拖延阻擋土地登記,馬祖人民痛心疾首祈盼有正義感的媒體,替金馬弱勢人民伸張正義 戰地政務軍管時期,馬祖地區自62 年起在縣政府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行政事務,至65 年始公告土地總登記。因當年並未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接受人民申請登記,又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也未接受人民申請測量,人民居住的房屋亦僅測量民宅屋內土地,故僅完成全縣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並不符合土地總登記的法律規定。但是,政府就是要定位為土地總登記,阻擋了人民申請登記,也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被監察院糾正之後,一直拖到戰地政務終止,都還不補辦土地總登記,這就是軍管時期的政府,老百姓是何等的無奈呀! 81 年11 月7 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 年12 月公告了地籍調查及測量,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次的地籍調查地政機關通知的時間是在84 年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人民依通知日期到場指界完成調查的案件,地政機關在調查現場都製作了調查表,要人民簽章確認後帶回,結果積壓到89 年公布地籍圖時都被撤銷了,撤銷的原因通知單上都沒有寫,人民拿到地政機關詢問,千篇一律都是叫你等下一個程序,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時候再來申請,就這樣錯過了土地總登記的期間,也再一次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個錯都是因政府機關行政作業疏失造成的,人民四處向中央各部會陳情,都得不到善意的回應,也沒有公務員負責揹這個罪,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馬祖地區各島加總的土地面積只有29.4 平方公里,戰地政務終止後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就撤銷了人民9 仟6 百多筆的土地登記案件,這個數句和馬祖地區的人口數相當,幾乎所有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都沒有讓人民登記。但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受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指示,卻登記了馬祖地區大部分的土地。據國防部的統計,共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531 筆,539.0949 公頃的國有土地(其中南竿鄉497 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 筆,110.7018 公頃、莒光鄉333 筆,151.5573 公頃、東引鄉349 筆,174.6019 公頃),這些土地依行政程序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很憤怒的是軍方在沒有依土地法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行政指導,跳過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請求權,這樣的政府和土匪有什麼兩樣。再說,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強占了人民的土地,製造了多少的移民潮,逼走了多少的馬祖人民,害的多少個家庭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流落異鄉,這筆帳我們都還沒有跟政府算。 當土地登記的程序走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階段,人民在這個階段,申請登記的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軍備局都對人民的登記案件提出了異議,進而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人民能夠討回土地的百不及一,都以敗訴收場,究其原因,乃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無法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喪失了「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樣的裁判結果叫人民如何能夠接受?這明明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疏失,怎麼可以這樣的理由巧奪人民的財產呢?人民是有主張的呀!就這樣硬生生的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行為嗎?這不是違憲嗎? 話說83 年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 條之1」,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結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說:安輔條例是在83 年5 月13 日公布施行,已於87 年6 月26 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申請案件是在83 年2 月1 日至83 年4 月30 日間,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是在89 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由於申請測量期間和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馬祖地區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所以,人民申請的土地在軍事管制區範圍內,或已被軍方占用,或變為營區的,地政人員就沒有發給地籍圖,人民自然就無法申請土地登記了。這是因為政府行政作業流程的延宕造成的業務疏失,就這樣奪取了人民土地登記的請求權,這對人民公平嗎?無可奈何人民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這叫我們馬祖人民怎能甘心!政府的誠信又在那裡?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這是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4 項的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夠清楚吧!很遺憾,這個條文對馬祖人民沒有適用。因為馬祖土地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權屬尚未確定,人民祖傳土地,或身上允有的契據,多為大陸淪陷前的私契,並沒有地號,所以政府都不承認,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錯過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這樣的政府對的起馬祖人民嗎?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說的很清楚。自99 年以後,行政院感受到民意的壓力,態度有了轉圜,先是指示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會議,在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 條之1 條文公布施行前(83 年5 月13 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 年6 月26 日)而受影響。」有了這個決議之後,縣政府說:馬祖地區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的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又於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 條或第770 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 條第2 項規定處理。」惟此二則突破性的解釋函令,並沒有法律效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沒有停止對馬祖人民的訴訟,顯然並不買帳,也沒承認。查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因此,馬祖人民強烈主張仍應將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 條之1」條文,冠以馬祖地區增訂在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 條文,以徹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消弭民怨。 綜上論述,馬祖人民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爰陳情修正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 條文(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 條之1)如下,以符法治: 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馬祖地區在87 年安輔條例廢止時,尚在地籍測量階段,並未公布地籍圖,開始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直到89 年始公告受理土地總登記,已過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所有土地皆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故安輔條例良法美意,對馬祖人民而言形同具文。至今軍方沒有歸還任何一筆土地,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再說,自民國45 年7 月,政府規劃金門、馬祖兩地為實施戰地政務實驗地區,連江縣即於同年7 月16 日,成立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決策機構,全面開始軍事管理,實施軍政一元領導;迄民國81 年11 月7 日政府宣佈解除戒嚴正式終止軍管,金馬地區始解除戰地政務,回歸地方自治,為時長達36 年。金門、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皆屬於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在這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皆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都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為戒嚴法第7 條所明定。 在戰地政務時期,為應國防安全須要,國防部將金門、馬祖地區人民組編為民防自衛隊,接受軍事訓練,參與保鄉衛國的戰備任務,並在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戰役期間(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參閱附件二),接受派遣參與軍事任務,有其特殊具體貢獻,這是歷史無法湮滅的事實。今天這些民防隊員皆已老邁,政府應該照顧,給予就醫就養的生活慰助金,這是基本的權利,也是卑微的要求,難道說政府都做不到嗎? 還我馬祖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王 長 明 0928-094936 馬祖北竿坂里村54 號 ![]() ![]() ![]()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20 |
今天的馬祖日報刋載一則新聞說:地區11件土地訴訟案,軍備局原則同意撤告。我第一直覺告訴我,這不大可能吧!為什麼我這麼說,先援引以下的法規命令,就知道我們的政府這麼多年來是怎樣來欺騙鄉親了,我們的縣政府和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這種黑機關協調只會訂出割地賠款損害人民利益的馬關條約,簡直是請鬼開藥方,我看了相當難過,難道說縣政府裡面都沒有一個有正義感肯負責的公務員嗎?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次按土地法第 54 條: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看了以上的法律條文,就知道內政部二則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都是針對彌補行政作業缺失所為。例如: 65年的土地總登記公告根本就沒有公布地籍圖和地號,叫人民如何申請登記,所以這是違法的,要去撤銷這份公告,讓程序回到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狀態。人民在83年「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的案件,如何發給證明,讓人民去適用「安輔條例」。89年土地總登記過後,無主土地代管公告明顯也是違法的,地政機關撤銷了嗎?這些該做的都做了,人民的訴訟案件,才有勝訴的機會,遺憾的是縣政團隊都好像沒有處理,給了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絕佳起訴人民的時機,它們有十成的勝算,還會同意撤告嗎?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知道內政部二則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和「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都逾越了法律授權,是無效的,而法院的裁判是依據法律,根本不看解釋令,所以我們鄉親只有敗訴的份,被政府騙的好慘,還要負擔一筆可觀的訴訟費用啊!這是我們要的政府嗎? 馬祖日報--2013-06-20 wrote: |
|
作者: CR < > | 發表時間: 2013-06-20 |
11件土地訴訟案 軍備局原則同意撤告 你相信這篇報導嗎? 連記者自己都認為不用高興得太早! ![]()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6-21 |
楊縣長啊!法律程序是環環相扣的,就像一列列的火車,您執行法令遇到困難,要找的是內政部,或法務部,而不是土匪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啊!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99年到現在3年半過去了,都躺在地政事務所不處理,現在火燒屁股了再來急,有用嗎?您眼睛睜亮一點看這一張內政部的公文好嗎?小老百姓的權利,就在您的指縫間溜走,您都不感到愧疚嗎?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21 |
軍方占用民地,從陳肇敏部長絕不提異議,到高華柱部長每案必提異議,還要起訴人民,這個政府出爾反爾,處處欺壓人民,連中央各部會共商的結果都不承認,這樣不知民間疾苦的部長,早該下臺啦!馬祖日報2013-06-21 wrote: |
|
作者: calvin < > | 發表時間: 2013-06-22 |
雖然好感謝縣府的努力 但是方向是否搞錯啦 而且一味要求軍方撤此11案,會不會讓人有針對特殊案子來干預司法的嫌疑? 請問縣府曾要求國產局撤案?縣府自己呢?撤過嗎?以前對軍方又要求撤案過嗎? 曾來沒有吧 土地要解決的不該只有這11件吧 難道是這幾件中有特殊人士的關係呢? 如果行政單位可以恣意干涉司法、運用政治運作來逼迫他人撤案,那何須法院?要法律何用? 還是好好來修法吧。比較安全!不要讓人覺哦咱們馬祖無法無天! 或許~調查站該好好察查其中是否有不法? 監察院是否該好好查一下啊!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6-22 |
中華民國的國軍在民國38年大陸淪陷之後,強占了馬祖人民的土地,還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事隔半個世紀,人民依法申請登記的土地,反以人民已喪失占有起訴人民,這還有天理嗎?中華民國的國軍還是未改土匪的本性嗎?馬祖人民的哀歌還要繼續唱下去嗎? 我們的楊縣長為什麼不聲請釋憲呢?還在隠瞞什麼?您是人民選出來的?還是軍方派來的?再不聲請釋憲,人民手中的這一票,還投的下去嗎?認真點吧! 馬祖日報2013-06-22 wrote: |
|
作者: ducklee < > | 發表時間: 2013-06-22 |
不要說軍方還地與民,縣府曾經還地與民嗎?三年半了,楊縣長有還過一筆土地給民眾嗎?縣府不能以身作則,憑什麼要求軍方呢?可笑,可悲呀!!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6-22 |
還地於民的法律條文如此清楚,地政機關都審查通過了,搶占民地的搶匪,反而惡人先告狀起訴人民,真是匪夷所思 ! 難道是政府政策阻擋人民土地登記 ? 民主法治在馬祖徹底失敗了,連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都搞成這樣,這是民主的悲哀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 條之1: 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
|
作者: 雷盟弟 < > | 發表時間: 2013-06-23 |
![]() |
|
第11頁 (共22頁) | 前往頁面 第1頁, 上10頁,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10頁, 第2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