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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拒絕誘惑難施明德也如此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22-04-22 |
納稅人的錢是這樣用的嗎? 台灣之子陳水扁貪污,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的錢用到哪裡去? 前總統陳水扁4月7日在凱達格蘭基金會辦公室舉行「國務機要費案國際記者會 根據陳水扁提供的資料,稱他遭起訴貪污總金額: 1.侵占機密費供私人開銷1912萬4078元 2.侵占機密費交付吳淑珍5637萬1228元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非機密費663萬8000元 4.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2740萬252元 以上共計1億453萬6390元。 但21項機密外交與資助犒賞餽贈支出 總計1億3300萬2010元,包括 1.F案3549萬5300元 2.資助326反反分裂國家法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2000萬元 3.J案1000萬元 4.W案330萬(美金9萬9703.95元) 5.D案330萬元(美金10萬元) 6.L案新台幣313萬500元(美金10萬元) 7.資助「臺灣禮敬」活動250萬元 8.S案200萬元 9.執行機密外交工作人員之相關費用162萬4572元 10.M案172萬6900元(美金5萬元) 11.資助台中清真寺之修建140萬元 12.FJ案62萬6100元(美金2萬元) 13.資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2099萬8638元 14.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1000萬元 15.資助鄭南榕基金會500萬元 16.犒賞林錦昌和馬永成500萬元 17.饋贈施明德及捐助施明德講座基金會450萬元 18.資助21世紀憲改聯盟200萬元 19.饋贈病中的陳定南慰問金20萬元 20.饋贈劉導結婚禮金10萬元 21.饋贈陳坤泰結婚禮金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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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紀布德 < > | 發表時間: 2022-04-22 |
昨天立法院財委會強行通過是「國務機要費」比照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除罪」,換言之,有罪才有除罪,也就是說,昨天的議案不是討論國務機要費案「貪汙罪」,而是討論國務機要費性質跟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是否相同,據悉,從預算編列及內容是兩者完全相同,且特別費是從國務機要費衍生出來的,兩個猶如具有「母子關係」。 既然國務機要費案與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的性質完全相,而立法院對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已經修法除罪,對國務機要費自應比照修法除罪,如同前總統馬英九的特別費一樣修法除罪。 國民黨反對國務機要費案除罪,必須提出國務機要費與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的性質不同,如果不圖此作為,而徒逞口舌之快,積非成是,這樣好嗎? 何況國務機要費與一般機關首長特別費皆有歷史軌跡可尋,有現存大量資料可查證,國民黨應該用功,否則只是意識形態的作繭自縛,對台灣族群撕裂,這是國民黨所願的嗎? 目前,我們都依賴台灣生活,享有自由民主,是咱們及子女安身立命的地方,因此愛國民黨更愛台灣,這應該是住在台澎金馬鄉親的共識,融合的族群,才能「一心」,大家才有明天,烏克蘭殷鑒,歷歷在目。 紀布德 111 04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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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掛羊頭賣豬肉 < > | 發表時間: 2022-04-22 |
藍朗青天 wrote: 鄉親對民調比較感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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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加油 < > | 發表時間: 2022-04-22 |
紀布德 wrote: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是三審判決無罪,並非修法除罪。 國務機要費當時每年約5000萬,特別費部長級每年不到50萬。很難說性質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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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ret < > | 發表時間: 2022-04-23 |
真理愈辯愈不明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22-04-23 |
重點不是支出幾千萬、幾億元,而是詐領、侵占! 國務機要費是民脂民膏,不管名稱要叫特支費或機密費,都應與總統「公務執行」有相當關聯才能支用,挪作私用私相授受,人民不能容忍。 母子論譬喻不當 兒子是壞人,難道母親就一定是壞人嗎?不是的。母親是好人,兒子也不一定絕對是好人。 所以,(兒子)地方首長特別費可以除罪化,並不代表(母親)總統國務機要費可以除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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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紀布德 < > | 發表時間: 2022-04-23 |
樓上網友好:我本來很少回應網友,但看到邏輯思維有待加強。 例如,結論是「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它是論述兩者的「性質」,說明「性質相同」,跟行為的好人與壞人無關,當然跟因緣的意識形態,是國民黨與民進黨亦無關。 又如「母子關係」,它是在論述兩者的的「關係」,說明本性的「基因之DNA」相符,跟母親與兒子個別的言行舉止無關,當然跟個人的貪瞋癡,是欲望的善惡無關。 論述應該「就議題論議題」,議題講性質關係,你卻說行為好壞,又說數目大小,這是不符邏輯思維的,好像是「雞同鴨講」,不是嗎? 引用中國亞聖孟子:「人之初性本善」,這個善是指人人本具的本質之本性,就是人的良知和良能,永不變的。 又可引用中國大儒筍子:「性相近,習相遠」,例如張三是一位樂善好施的人,這個善是指因緣習性,是人後天的時空好行為,隨時空及因緣而變的。 從兩位大學問家的思想,可充分說明「性質與行為」、「無罪與除罪」,因為有罪才要除罪,這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論述時,要認清議題後評論,才不會偏離主題,我們都應有這樣認知,共勉之。 紀布德 111 04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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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22-04-23 |
的確是雞同鴨講 本開版文要討論的是 國務機要費不管名稱叫特支費或機密費,私自挪用到「與總統公務執行」無關時,要不要除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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