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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土地先來後到和平佔有繼受取得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21-09-14 |
馬祖土地 先來後到 和平佔有 繼受取得 110.09.13《馬祖土地自救聯盟》舉辦「向國防部聲索討還祖遺土地」第一次公聽會中,林滿正以「先來後到 和平佔有」八個字來表明訴求,如果再加上朱榮忠和吳軾子先生所主張的「繼受取得」就更完整了。 現今馬祖最大的兩個地主,一個是國防部軍備局,一個是中華民國,這合理嗎?馬祖土地重登記作業搞了二十幾年未能完成,到現在還是民怨深深,甚至某些馬祖的依公依嬤至死未能討回祖遺土地遺憾而終,連江縣政府沒有責任嗎? 我前面提到的「先來後到 和平佔有」,先來後到也就是「先人民後國家」,例如我是西莒田澳林家在馬祖的第六代,我的眾多父執輩及堂兄弟姊妹所擁有的馬祖土地,是繼承先祖而來,是繼承當時為清朝人的祖先土地。在馬祖人民完成土地登記並經過一定時間的公告程序之後,無人登記的才能變成繼承大清帝國的中華民國所有。這裡說的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國防部軍備局或某機關、某公部門,國防部軍備局未來可接受國有財產署移撥的土地,但沒有資格向連江縣政府(地政局)申請無主地的所有權,因為國防部軍備局所占有的馬祖土地不是和平佔有,而是武力佔有。 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應該於民國40年開始處理,因政府之失職,至今經70年了仍然未能解決。戰地政務廢除之後,政府關於馬祖土地的政策是還地於民,不是給地予軍。但是土地登記的結果卻是讓國有財產署和國防部軍備局成為馬祖最大的地主。前地政事務所主任曹依立曾於2013-09-01表示,馬祖地區全部土地已登記部分,由軍方取得之土地佔17.2%,國有財產署占31.6%。另未登記部分,軍方占用者仍有馬祖全部土地面積之11.3%,加上前面說已取得17.2%之土地,合計達28.5%,軍方是名符其實的馬祖超級大地主。 國有財產署與軍方在未經徵收、價購、受贈等原因下,以武力佔有且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就違法的直接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這不是強取豪奪,什麼是強取豪奪?違法的就是自始不成立!違法的就應該撤銷!請連江縣政府勇敢地撤銷過去數年來國防部軍備局和國有財產署未依法律登記取的馬祖土地。 過去馬祖土地的所有權申請登記作業,一開始就走錯了重要的兩步,除了前述連江縣政府違法接受包含國防部軍備局在內的土地登記,另一個極其嚴重的錯誤是強迫民眾採取「時效取得」的作業方式,應該採取如朱榮忠和吳軾子先生所主張的「繼受取得」。已經七十年了,若透過時效取得,必然會因為年代久遠造成人證、物證大量消失,致舉證困難,而地形地貌的改變也造成指界及位置確認的困難。(受限於篇幅及繼受取得延伸之細節問題非本人專業,期待能請朱榮忠和吳軾子先生另文撰寫。) 現今中央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主張轉型正義,最需要轉型正義的就是馬祖和金門地區,尤其是馬祖人的土地權益。我們當然不會像不當黨產委員會一樣,假借轉型正義之名行迫害異己之實,假借轉型正義之名行反民主之事。而解決七十年以來的馬祖土地問題,才是真正彰顯轉型正義! (文:林滿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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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的風 < > | 發表時間: 2021-09-14 |
物權取得一般分為「1原始取得」和「2繼受取得」。 1 原始取得的是針對物上不存在的現實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 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擎息等 2 「繼受取得」從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在繼受取得中,權利是從原處移轉的。 一般,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的大多屬於繼受取得。 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取得和取得。 取得是繼受人的真實,實際上存在的權利,對於取得的人具有約束力 . 時效取得跟繼受取得根本是不同方向的事 原始佔有但提不出證據,所以政府以時效取得套用,放寬認定。 繼受取得是必需原始就已經有佔有權利,有其證據如房地契 拿不出任何證據,手比一比,幾個親朋好友證明一下,就要繼承取得? 若要繼受取得,你首先要證明你的繼承權利及繼承物是合法的~ . 把時效取得換成繼受取得 就像人家說要買車,結果你打包給他4顆車輪一樣 拿不出證據的取得,政府用時效取得放寬認定才是合理,套用繼受取得是不倫不類 /以上個人意見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民法物權論及網路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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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21-09-18 |
藍朗青天 wrote: 我為什麼敢這樣嚴厲的指控連江縣政府? 因為說政府違法的不僅僅是我、是朱榮忠等人,說政府違法的正是連江縣政府前地政事務所主任曹依立,摘錄他於2013-09-01所撰寫的【監察院調查金馬地區民眾申請歸還土地受阻諮詢座談會 馬祖民眾申請受阻原因及可能的解決之道】一文其中一小段如下: 三:馬祖地區已登記土地,其所有權絕大多數屬國有,並分別由軍方及國產署為管理機關之原因: (一)馬祖地區僅在65年時辦理10分之1土地之登記,其餘土地均未登記,而軍方在未經徵收、價購、受贈等原因下,僅以實際占有之原因,於89年間(於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解除之後)依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及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之意旨,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之規定,直接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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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9-19 |
為什麼連江縣政府前地政事務所主任曹依立說政府違法,理由很簡單: 一、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不符合時效取得和平繼續占有之要件。 所以在曹依立任內並沒有執行還地於民的工作,這是事實。也證明以上二次會議決議確有牴觸法律之處,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及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釋,可資佐證。但為什麼地政機關早知會議決議有違法之虞,還要訂頒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呢?為什麼不請示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做好配套措施呢? 據了解,「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會議的前提是以公產管理機關未檢具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不應提出異議,地政局亦不應受理異議,作為配套。可是事到如今公產管理機關每件都提異議,進而起訴鄉親,還要90歲以上的鄉親到法院做證,民怨深深,深不見底,就不意外了。 馬祖土地自民國38年起陸續被軍方占用,連江縣政府本應依據軍事徵用法發給臨時受領證,卻未發給,已有業務違失,土地總登記期間地政局還准許公產管理機關未檢具權利憑證卻以自製之財產卡,作為證明文件囑託登記,更是荒謬。這原本就是一件損害賠償事件,怎麼會是時效取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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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9-25 |
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結論(二)業已明確指示連江縣政府要將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案件重行依法審查認定。很可惜連江縣政府視法令如無物,至今沒有處理,實感遺憾。 據了解,在83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公告受理期間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6千8百多件,這些案件都適用安輔條例,但都被地政局撤銷了,至今地政局未作清理,所持理由正是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但是,內政部已經指示地政局要清理了,連江縣政府可以不執行嗎?鄉親的權利就在縣政府的手上溜走,這些官員有沒有瀆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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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9-26 |
軍事徵用法於93年1月7日廢止,連江縣政府於91年6月20日公告無主土地代管一年(自91年6月20日至92年6月20日止),鄉親大多數的案件都在這期間重新申請登記,總該有軍事徵用法適用吧 !為什麼不依法審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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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9-29 |
土地總登記依據測量結果強制登記,連江縣政府卻辦成強制駁回,叫郷親情何以堪? 因軍事原因郷親喪失佔有的土地,原本就應該還給人民,怎麼會以占有竸合來駁回呢?更是不解。 何謂土地總登記? 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不同? (一) 土地總登記:地籍測量完峻後,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二)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所辦理之土地登記。 (三) 二者之不同: 1、 土地總登記在先,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後。 2、 土地總登記屬於強制登記,逾期未申請登記,視為無主土地,經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此項規定。 3、 土地總登記屬於普遍登記,即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之全部土地皆須辦理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於部分登記,針對土地總登記後,遺漏未編號登記之土地,所辦理之登記。 4、 土地總登記屬於定期登記,一定期間應辦理完峻,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於經常登記,土地總登記後,遇有未編號登記之土地,應即辦理。 5、 土地總登記由政府主動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權利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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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9-30 |
土地總登記屬於強制登記,土地總登記由政府主動辦理,土地總登記要在一定期間辦理完峻,馬祖地區在89年已經公告了土地總登記,101年還能再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嗎?如果重辦土地總登記違法了,是不是應該要認真清理地籍,將駁回的案件收回重新審查呢?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1-10-01 |
土地總登記屬於普遍登記,即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之全部土地皆須辦理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於部分登記,針對土地總登記後,遺漏未編號登記之土地,所辦理之登記。 馬祖地區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本應將全縣所有已測量完成申請案全部登記。不料,地政局皆以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了,這些已經測量申請登記案件,並非遺漏未編號登記之土地,自然不合無主土地第一次登記之要件,還能在108年4月22日公告無主土地時,納入公告讓第三人申請登記嗎?土地總登記即是強制登記,刻意駁回申請案件,是不是違法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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