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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之「申請人資格與補正」及「異議與調處」
作者: 藍朗青天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關於【補正】
民政局版本:wrote:
十二、重新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各款情形之ㄧ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林滿正意見:
十二、重新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結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說明:將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條文內容直接列入,以充分載明,避免另行查詢相關法條。


關於【申請人資格】限制
民政局版本:wrote:
(從缺)

林滿正意見:新增12~1條或於適當位置插入新條文
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提出申請,逕行駁回。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而調處不成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說明:明文規定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提出申請。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國軍單位或政府機構就已經成立,但朱瑞忠表示土地法、民法告訴我們政府機關是不能以「時效取得」登記民地的。朱瑞忠並指出:馬祖地區的土地,軍方當年是以武力強占,又沒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文件,怎麼會符合民法769、770條和平繼續占有可以「時效取得」登記的條件呢?況,國防部是政府機關,民法是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軍方不是人民根本不適格登記土地。
作者: 藍朗青天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關於【異議】
民政局版本:wrote:
九、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徵詢異議公告應於接收文件屆滿後一次辦理為原則。

十三、經審查無誤後徵詢異議公告60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之登記。

朱榮忠版本:wrote:
十一、(徵詢異議及公告)
經審查無誤後徵詢異議公告60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之登記

鄭睿傑版本:wrote:
十五、經審查無誤後徵詢異議公告60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之登記。

九、國防軍事單位無運用計劃廢棄之土地及營區的釋出,如為權屬未確定者視 同拋棄,接管人無受讓人地位及占有移轉效力,拋棄人及接管人均不得對原土地權利人之未登記土地登記申請為異議。

林滿正意見:
十三、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對原土地權利人之未登記土地登記提出異議。申請案經審查無誤後徵詢異議公告60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之登記。

說明: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國軍單位或政府機構就已經成立,政府機關(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可否提出異議?如果可以提出異議不是白忙一場?繼續被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然後可預見的民眾官司敗訴。所以應該增訂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提出異議的條款。


關於【調處】
民政局版本:wrote:
十四、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調處。

林滿正意見:
十四、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由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一地多人申請比照辦理。


理由說明:將土地法第59條條文內容直接列入,以充分載明,避免另行查詢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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