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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之「登記原因證明」及「審查與處理程序」
作者: 藍朗青天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民政局版本:wrote:
十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確係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得推定開始至終止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等,如不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建物)所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該保證書之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或同段)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保證人、證明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保證補足之

先幫民眾問幾個問題,
請問何謂「以迄完成時效」?如何認定?並舉例之。
請問「推定開始至終止占有期間繼續占有」」是什摩意思?並舉例之。
保證書要保證什麼?將法律用語翻譯成白話文要如何表示?應在草案中說清楚。


本質上與軍方或政府機關之土地爭議,多不是「時效取得」,無關「和平占有」、無關「繼續」,是「自始繼承」!既然是自始繼承就沒有所謂的「以迄完成時效」,無關「繼續」。依民政局草案極可能找不到保證人,因為死光了!或馬祖戶籍他遷量多且頻繁,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至今有39年,加上民法770條所規定的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再加上有行為能力為20歲,至少要69歲以上。這期間「繼續」在同一戶籍又與申請人主張之土地相鄰者,非常難找幾乎沒有。保證人保證該土地為申請人的主要內涵之一是,該土地為自始繼承無誤。


【審查相關的條文】
民政局版本:wrote:
(從缺)

朱榮忠版本:wrote:
九、(審查)
1、已受理符合「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之登記案件,應先行挑出優先辦理登記。一般重新申請登記案件〈含補正案件〉,應按收件先後次序,依序處理。
2、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鄭睿傑版本:wrote:
八、依安輔條例提出申請、或在不同程序重新受理之未登記土地案,其確因軍事原因而喪失者,原占有權利人(申請人),不以現在占有為必要,並不計算占有中斷時效。

十三、受理登記案件,收件時應確實核對申請人、保證人身分、各項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外,依內政部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條件為優先審查,審查無誤應即公告。如有不符,仍應視地政機關成立後之完成時效取得,並應審酌本則第八點、第九點之情況,本於職權依土地法第5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之規定續為審查處理。

林滿正意見: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應有「審查」相關的條文。請民政局說明為什麼不明列「審查」相關條文?


【處理程序】相關條文
民政局版本:wrote:
八、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1、地籍調查(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得免申請測量)。2、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3、接收文件(原已繳納之登記規費可援用)。4、審查並公告。5、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朱榮忠版本:wrote:
五、(處理程序)
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1、收件。2、計徵規費(如原已繳納之規費則可援用)。3、指界測量(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免申請)。4、審查。5、公告。6、異議處理。7、登記。8、繕發書狀。9、異動整理。10、歸檔。

鄭睿傑版本:wrote:
十、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收件、計徵規費(如原已繳納之規費則可援用)、指界測量(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免申請)、審查、公告、異議處理、登記、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林滿正意見:
顯然民間版本較完善,建議採用朱榮忠版本。請民眾記得一定要有「收件」程序,最好自己留一份影印本。過去很多民眾包括我父親申請的某些土地,無疾而終不見了,毫無下文。因為地政事務所某業務承辦人弄丟了,他也離職了,民眾是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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