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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應備文件」應簡化及「公告宣導」看法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
民政局版本:wrote: 朱榮忠版本:wrote: 鄭睿傑版本:wrote: 林滿正意見:將民政局版本分割成兩條 (一)原條文前半段設為一條 十、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 (二)新增關於繼承問題十~1條十~1、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應另行提出下列文件: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關係說明表。 前項第1款、第2款之戶籍謄本作業,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辦理。 第3款之繼承系統關係表,由申請人載明祖先指定繼承與非繼承對象,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新增十~1的說明: 依民法769、770條需10年或20年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但申請人本質上為「自始繼承」,若完全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之文件,不但非常繁雜而且有實質上的困難。該規則中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應同民政局版本第十一條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但當年的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上,不可能會顯示出未登記土地。若涉及「拋棄繼承」的作業,實務上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擴大衍生爭議,應以第十三條「徵詢異議」來替代即可。 例如有法定繼承權的其中一人,若因姐妹爭產或兄弟失和故意不配合,就無法辦理。本土地問題之解決主要關係人設定在政府與民眾,民眾與民眾之間的私權爭議,以「徵詢異議」及「調解」來替代較佳。 追究問題發生的原因,今天會造成「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多不是民眾的錯,而是政府延宕造成先人無法生前取回土地,甚至含恨而終,政府的錯不應該全然讓民眾來承擔。 【關於公告申請期限】 民政局版本:wrote: 朱榮忠版本:wrote: 鄭睿傑版本:wrote: 林滿正建議:公告期限統一為6個月較佳。否則每鄉都不一樣,易讓民眾滋生困擾。(又是一個政府行政部門便利,但民眾不便利的例子) 【關於宣導】 民政局版本:wrote: 林滿正建議: (條文修正) 十五、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事宜,應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並通知原申請人,以利民眾主張權益。並應於地方性流量最大之網站承租廣告設置專區,以收宣傳周知的效果。 (新增條文) 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程序,縣政府應列出流程圖標駐各項程序,以便利民眾明白申請辦理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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