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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土地沉痾,還我祖遺土地行動正式展開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6
為什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違法?
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違法理由:
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要在臺灣光復前完成時效,而且還要繼續占有,並非62年7月31日前完成占有二十年或十年,就可以「視為所有人」登記。
二、時效取得的登記要件,至少要有在申請登記之日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

所以地政局 101年 7月31日 依據內政部 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是違法無效的 ,據以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該也無效吧!

既然時效取得不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那要如何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呢?
馬祖地區施行戰地政務36年,大多數鄉親的私有土地在還沒有辦理總登記的狀態下都被國防部侵占了,不讓鄉親申請土地登記,本來就應該依據事後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返還土地。所以應該要依據民法第 767條或民法第962條規定辦理損害賠償。要不然,軍方強佔來的土地,移撥給連江縣政府管理,就變成合法取得所有權了, 這還有天理嗎?

摘錄民法相關規定:
民法第 767 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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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7
土地總登記,連什麼是<視為所有人>都搞錯了,還限制鄉親要填寫62年7月31日前的占有時效,還要逼鄉親找越老越好的保證人,實在很難理解,造成鄉親財產的損失,又如何補救呢?

既然已經知道當年要鄉親填寫62年7月31日前的占有時效是違法的,為什麼不主動把駁回案件收回重新審查呢?

馬祖鄉親祖遺土地在還沒有登記制度,就被國防部強占了,戰地政務在馬祖施行了36年,國防部怠於辦理土地登記還地於民,終止戰地政務又快30年了,連江縣政府還故意延宕,這那兒是時效取得能夠解決的問題?當然是損害賠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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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7
中央與地方機關總是互踢皮球各說各話,我們早已習以為常司空見慣了。
內政部說, 我已經做了解釋函, 要地方政府還地於民 。
法務部說 ,要和平繼續佔有的土地 ,才有時效取得適用。
財政部說 ,軍方及各級機關 佔用的土地 ,都是國有土地。
國防部說 ,你們老百姓去登記啊!登記到了就是你的。
連江縣政府說,有種鄉親去告我啊 !告贏了就是你的 。
蘇貞昌院長則說, 這哪兒是司法訴訟案件。
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 都忘了戰地政務時期 ,軍占民地的事實, 老百姓有苦難言。

悲傷的土地;苦難的鄉親——都因為
內政部官僚;
法務部法匠;
財政部冷血;
國防部土匪;
連江縣政府無良。
造成今天的遺憾。

目前連署人數為111位,歡迎鄉親持續來電連署即可加入聯盟——0921886722
將來本聯盟爭取返還土地,當以聯盟成員為主,故加入才能提出正確祖遺土地資料,以便代理訴求。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8
林惠萍議員110年7月16日下午在議會質詢劉縣長土地問題時,劉縣長回答說:「因為年代久遠,人事變遷,環境變化,證據不足,相關法規不周全,為了公平正義原則,所以難符民眾期待。」言下之意,就是被政府機關侵占的土地,都要駁回人民的申請 ,這就是依法行政, 這也是劉縣長領導的縣政團隊努力的方向。

但是,戰地政務在馬祖施行了36年,國防部在這期間強佔了大多數民地,不讓鄉親申請登記,即是事實。且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已作成決議說:「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劉縣長在法律上還有行政裁量權嗎?顯然是縣政府的法匠們,給了縣長錯誤的訊息,才造成今天馬祖土地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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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9
劉增應縣長所謂不讓鄉親登記土地的理由:1. 年代久遠, 2 .人事變遷, 3. 環境變化, 4. 證據不足, 5. 相關法規不周全, 6. 為了公平正義原則, 7. 難符民眾期待。這些理由都違背了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所以劉增應縣長所做的決定,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是違法無效的,且觸犯了刑法瀆職罪,背信罪,這都是公訴罪,鄉親應該可以向地檢署告發。

劉縣長加速還地予民的四點承諾,鄉親銘記在心,當選之後卻倒行逆施,處處與民作對,就是少了服務的心。事實證明劉縣長是隻披著羊皮的狼,政治還真是高明的騙術。

劉縣長,你累了嗎?你真的累了嗎?累了就下來吧!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0
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質正義,地籍測量的結果永久有效。

某君的一塊地在民國96年地政機關發給地籍測量成果圖。於101年7月31日公告總登記期間申請土地登記。詎料,該筆土地在總登記期間地政機關又受理第三人申請測量,導致重疊糾紛,協調無果,請問地政局應該公告給誰?

按照地政局的處理方式,是要雙方駁回。但是,依據土地法第38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要公告給96年取得測量結果的申請人 ,由101年提出測量申請的,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進入調處程序,對雙方申請人的財產才有保障。很可惜我們的地政局並沒有這樣做,恨不得趕快把人民申請案件駁回,如此作法心態可議。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1
為什麼地籍測量重疊糾紛案件,不經調處程序,逕予駁回是違法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82 條
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第 8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並應埋設界標。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第 8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2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這是法律規定,地政局逕予駁回有沒有違法至明。

摘錄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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